效能告誡

效能告誡是指對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存在擅離職守、不作為、亂作為等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影響行政機關勤政建設、工作效率和質量行為的一種處理形式。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務活動及其工作人員。

效能告誡適用事項

(1)不認真執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規定,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問題的;

(2)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違反許可程式、設卡刁難、不作為、越權審批、無故拖延不辦或超過辦事時限等問題的;

(3)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有違反辦案程式,不在規定時間內立案、辦結案件,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處置扣留罰沒財物等問題的;

(4)在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對違法違章行為隱瞞、包庇、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的;

(5)在行政收費過程中,有搭車收費、無法定依據收費、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等問題的;

(6)對受理、查處消費者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不公的;

(7)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引起社會強烈反映並損害工商形象的;

(8)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

(9)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冷橫硬,造成影響的;

(10)違反效能建設有關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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