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市雙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組織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掌握、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接收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和老齡工作。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十)規範全市地方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審查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工作。
(十二)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社會救助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
(十七)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市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九)負責蓮都區地名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長致語
社會各界朋友:
和著資訊時代發展的節拍,麗水市民政局公眾網站與您見面了。
民政部門是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直接服務於人民民眾。
民政工作是社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上為中央解愁、下為百姓分憂"的重要職責,在不斷推進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民政工作正積極發揮著為廣大人民民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的"三個服務"作用。
民政事業的改革發展不僅需要民政人的自身努力,同時也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理解和支持。通過網站這個視窗,我們將向您介紹我局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民政政策法規、主要數據信息以及麗水民政工作的最新動態,並對大家提出的有關問題儘量作出滿意解答,努力為大家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的網上服務。
熱忱歡迎您提出寶貴的意見,順致美好的祝願。
麗水市民政局局長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社會救濟福利處
優撫安置處
民間組織管理局
區劃地名處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事務處
直屬單位
婚姻登記處 麗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依法承辦涉外,涉港、澳、台胞、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麗水市經濟開發區水閣街道辦事處的婚姻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承辦涉港、澳、台胞、華僑的收養登記及麗水經濟開發區、水閣街道辦事處的收養登記工作。
社會福利院
兒童福利院
敬老院
光榮院
殯儀館
救助管理站
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
慈善總會
服務曾諾
《麗水市民政局服務承諾制度》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創建服務型機關,制定服務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一、承諾內容
1、使用文明用語,接待熱情周到,服務耐心誠懇。
2、堅持首問責任制。對來訪辦事者,首問責任人有義務和責任對來訪者提出的問題做認真解答,不屬於責任人範圍內的,應做好聯絡、協調工作。
3、堅持一次性告知制。對前來辦理民政事項的單位或個人,承辦人要一次性告知辦事的有關依據、條件、程式、所需的材料或不予以辦理的理由。
4、堅持限時辦結制。各項民政業務受理後嚴格按時限辦結,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辦理。
5、嚴格遵守工作制度。市直民政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最大限度的為民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違諾處理
凡違反承諾,被社會舉報、批評、反映和指控的,經查實,違諾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並向當事人致歉;違諾第二次,給予行政告誡,限期改正;違諾第三次,給予行政處理。
三、投訴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我民政系統工作人員服務不滿意或發現違諾現象,可向我局監察室投訴。
效能制度
《麗水市民政局行政效能告誡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效能告誡是指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造成不良影響,但構不成紀律處分的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的懲戒性教育。
第三條 行政效能告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本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行政效能告誡:
(一)不認真履行本人職責,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或轉辦的事項不認真辦理,相互推諉,不按時限辦結的;
(三)不遵守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四)在執行公務時,態度粗暴惡劣,言行不文明,與當事人發生爭吵的;
(五)利用管理和審批許可權進行索、拿、卡、要,情節輕微的;
(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八)有故意刁難服務對象行為的;
(九)其他需要給予行政效能告誡的。
第五條 對需要行政效能告誡的,由本系統推行行政責任制加強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決定,局監察室向被告誡人出具《行政效能告誡書》,並對被告誡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六條 被告誡對象對行政效能告誡不服的,有申訴的權力,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誡書》5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室提出書面申訴,監察室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行政效能告誡的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誡決定的執行。
第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被行政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一年內被行政告誡兩次的,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
單位地址
麗水市蓮都區花園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