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政府機關、履行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機關效能監察是指以提高政府機關管理效能和促進機關工作人員勤政廉潔為目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任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改進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機關效能監察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下原則:依法行政的原則;廉潔、高效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便民利民的原則;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嚴守紀律,勤奮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效能監察工作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成立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與縣監察局合署辦公。
辦公室主要受理和分類處理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並對開展機關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二章機關效能建設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效能,是指我縣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執行和完成黨委、政府任務目標,從事機關管理活動發揮職能的程度及其產生效率、效益和效果的綜合體現,是機關管理活動的狀態和整體效益的一種反映。
第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要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上級的決定、命令、指示以及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紀律、民眾工作紀律等作為重要內容,以增強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並保證政令暢通。
第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發展這個主題,把縣委、縣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分解以及單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作為重點,以促進工作落實,推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機關效能建設要立足於促進機關工作作風的轉變,按照“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認真解決工作不實,辦事效率低下,“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為基層、為民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一條 機關效能建設要與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避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廉潔行為的發生,樹立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條 機關效能建設要著力於制度建設,用制度規範行為。各機關要建立健全和堅持落實以下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是指各機關單位、部門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總體職責、局(科)室職能和職位說明書,將每個單位、部門、科室以及每個崗位的職責、任務、目標要求等內容具體化,並要求落實責任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對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責任制,以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規範執法行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行政執法中出現的錯案及責任人予以追究,具體實施的辦法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首問負責制。首問負責制是指管理相對人到機關或打電話到機關辦事(含舉報、投訴、諮詢、查詢等),接受詢問的首位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負責解答、辦理或交經辦科室(人)辦理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對人到機關辦事或電話諮詢有關辦理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四)限時辦結制。限時辦結制是指管理相對人到機關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手續齊備的前提下,經辦單位或經辦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所訴求事項的制度。
(五)否定報備制。否定報備制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業務中,認為管理相對人的訴求事項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精神,決定不予辦理的事項,要實行登記備案或請示報告的制度。
(六)服務承諾制。服務承諾制是指單位或部門根據職能要求,將對外服務的內容、程式、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諾事項的落實,自覺接受民眾監督的制度。
(七)同崗替代制。同崗替代制(又稱A、B角)是指機關某一崗位的工作人員不在位時,應指定相同或相似崗位的工作人員代行其職責,以保證工作連續性的制度。
(八)失職追究制。失職追究制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的制度。
(九)績效考評制。績效考評制是指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發揮職能、工作實效、行為規範等指標進行定性、定量考評和監控的管理。
第三章機關效能監察
第十三條 機關效能監察是指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機關管理工作中的效率、效益、效果、工作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負責機關效能建設的監督、檢查、考評工作。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突出的不良行為,以及管理上、制度上和制約機制上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存在的重複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以及違反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機關效能建設內容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機關效能監察工作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也可以針對某一專項重點工作,採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專門訪談、問卷調查、明察暗訪、跟蹤分析等方法進行,並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提出改進建議或對單位下發《機關效能告誡書》,督促其工作的改進與落實。
第十五條 機關應建立相應的效能監察組織,負責本單位效能建設工作,負責與縣效能監察辦公室的工作聯繫和協調;負責對本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報本單位效能監察辦公室研究後作出處理,對相對責任人下發《機關效能告誡書》,並監督相關責任人整改。對機關部門領導的效能告誡,按幹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對機關效能建設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性考核評估,考評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本辦法第二章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內容和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和《機關效能監察考評量化標準》。機關效能監察考評實行百分制。
第十七條 機關效能監察考評的結果作為機關和工作人員業績評定,評先選優,表彰獎勵,幹部選拔任用,機關效能告誡以及紀律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單位效能監察的開展情況,要認真記載,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制度等資料要報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備案,以便掌握情況,加強督查,便於考核。
第四章效能告誡與獎勵
第十九條 效能告誡是機關和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低下,服務較差和有其它行為,夠不上紀律處分而給予的一種輔助性懲戒措施。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給予誡勉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效能告誡;構成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不力,造成影響的;
(二)對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事項拖延不辦,互相扯皮推諉,落實不好的;
(三)重大工作任務未按時完成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管理服務對象造成延誤辦事時限和損失的;
(五)不給好處不辦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審批職權吃、拿、卡、要、報的;
(六)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
(七)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工作作風渙散,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上班時不專心工作,在辦公室打牌、喝酒、玩遊戲、織毛衣、炒股票、查基金、拉家常、打瞌睡、無故串崗影響他人工作的。
(九)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十)違反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的;
(十一)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及其它失職、瀆職行為,妨害機關效能監察工作的。
第二十條 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機關效能告誡。
(一)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嚴格、效率低下,民眾反映強烈,單位問題較多的;
(三)對工作人員效率低下,作風惡劣等問題長期失察,或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四)對機關效能問題投訴或對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轉(交)辦的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無正當理由又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的;
(五)年度效能量化在70分以下的。
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除對單位進行機關效能告誡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的領導責任。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效能告誡;構成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評為優秀;被效能告誡兩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被效能告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除本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外,所在單位應調整其工作崗位,由任免機關給予降職處理。機關和領導幹部(班子成員)本年度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單位目標考核不能評為優秀檔次;被效能告誡兩次的,在本年度內不能評為良好檔次;被效能告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在本年度內不能評為合格檔次。一年內單位被效能告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主要領導應作免職處理,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效能告誡書》將存入本人檔案。
《效能告誡書》由縣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另行製作。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每年對機關效能監察工作進行一次獎勵。獎勵的單位由縣效能監察辦公室按照《機關效能監察考評標準》進行考評確定。
獎勵的基本條件是:在機關效能監察辦公室進行機關效能監察考評中排名前三名的單位,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由政府通報表彰並分檔次獎給一定數額獎金,以資鼓勵。對在機關效能監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