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宋時婺州等地即曾編造。 明洪武年間命各州縣分區編造。至民國、解放初年,仍然有具冊之舉。宋樓鑰《寶謨閣待制贈通議大夫陳公神道碑》:“熙寧……自有保甲法,魚鱗簿是也。”《明史·食貨志一》:“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清史稿·食貨志一》:“尋又丈放鳳凰、岫巖、安東葦塘約十餘萬畝,按地編號,具魚鱗圖冊,事在光緒末年。”吳晗《朱元璋傳》第三章三:“張士誠從起兵到敗死,前後十四年,城破前他把徵收賦稅的魚鱗圖籍全部燒毀。”
歷史發展
魚鱗圖冊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建立的科學的土地賦稅管理辦法,圖冊中詳細登記了每塊土地的編號、土地擁有者的姓名、土地畝數、四至、以及土地等級。還把每塊土地形狀繪製成圖,每冊前面又有土地的綜圖,仿佛魚鱗一般,因此稱“魚鱗圖冊”。最早出現在宋朝農業經濟較為發達的兩浙、福建等地。元末朱元璋初入徽境,採納休寧儒生朱升“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的進諫,為魚鱗圖冊的普及和完善奠定了牢固的基礎。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發現因土地隱匿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嚴重問題後,開始編造完整、詳細的魚鱗圖冊,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權、清理了隱匿。這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
明初期的“魚鱗圖冊”
明代魚鱗圖冊,就其所登記的項目而言,已是相當完備的土地登記冊。它的編制,使賦役的徵收具備了確實根據,多少防止了產去稅存或有產無稅的弊端,使政府稅收有了保證,耕地及稅額也有所增長。據洪武十四年統計,全國土地面積是三百六十六萬七千七百多頃。到二十四年,增至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多頃;賦稅收入僅米麥一項,也由洪武十四年的兩千六百一十萬餘石,增至二十四年的三千二百二十七萬餘石。魚鱗圖冊的編制,對於鞏固高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經濟基礎,曾發揮了較大的作用。
明初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礎上,對全國人口按所從事職業,主要分為民、軍、匠三類,進行造冊登記。軍戶提供兵役、民戶提供賦役,匠戶的包涵名目繁多,有匠戶(手工業)、灶戶(煮鹽業)、甚至樂戶(娛樂業)等等。各種戶籍世襲固定,嚴禁私自逃亡換籍。明朝法律還將貶斥戶籍作為懲罰的手段。
明朝時,各種戶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沒有“路引”,也即是基層政府開具的介紹信,任何人不得離開住所百里之外。對於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民戶,“十戶為保,百一十戶為里”。設立保長、里長作為基層組織形態,負責貫徹政府的法令、征斂稅賦。民戶的一切情況變更都要登記在冊。
保甲行政系統之外,朱元璋還特別重視道德控制,每個村子都設有“申明亭”、“旌善亭”,作為村民解決日常糾紛、表彰善行的地方。道德化的基層控制也是《大明律》刑法能夠在有明一代能夠達到國家長治久安的原因之一。
這種以戶為單位,每戶詳列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等,逐一登記在冊的“賦役黃冊”,因封面用黃紙,故稱“黃冊”。明代的黃冊10年一造,每冊一式4份。分別上報中央戶部及省、府、縣有關機構。黃冊與魚鱗圖冊一起,是明代各級政府徵稅派役的基本依據。
明太祖朱元璋從建國初,即著手土地清丈、核定天下田賦,其數額列入《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和產業情況,每年審查一次。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編制《魚鱗圖冊》,分魚鱗分圖及魚鱗總圖。魚鱗分圖以田塊為單元編制,每張分圖上繪有田塊形狀草圖,旁註坐落、面積、四至、地形及土質(平原、山地、水邊、下窪、開地、沃壤、瘠貧、沙荒、鹽鹼)等級,按照《千字文》順序編號,詳細登記每戶土地畝數和方圓四至,並繪有田產地形圖,以及所在都(相當於今鄉鎮)、圖(相當於今行政村)。另外圖上還設“分莊”一欄,用於土地買賣分割及父子兄弟分家時填寫。魚鱗總圖由各分圖田塊組成,田塊內注有田塊編號、面積及水陸山川橋樑道路情況,總圖上各田塊櫛比排列,看似魚鱗,故稱《魚鱗圖冊》。各圖的《魚鱗圖冊》經過匯總,形成以鄉為單位的總圖,再“合各鄉之圖,而成一縣之圖”。縣圖匯總之後,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則以各地匯總上報之圖,管理全國土地徵收田賦。
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共核查出土地8507623頃。到明代中葉,由於賦稅苛重,人民紛紛逃亡,圖冊已紊亂失實。至弘治十五年(1502),全國登記在冊的土地只有4228058頃,109年間竟減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掌握的大量國有官田,此時只占民田的七分之一。
明萬曆“無錫縣魚鱗圖冊”
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農業、手工業中,商品經濟的因素日益增加。僱傭勞動開始向規模化、組織化發展。黃冊制度被破壞,明初推行的魚鱗圖冊與實際逐漸不相符合,流為具文。歷朝官員開始探尋財政改革之路。
萬曆六年(1578),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扭轉明王朝經濟危機,決心改革賦役,最終在全國推行了
“一條鞭法”。
這次改革是以丈田均賦開始。在奏請神宗批准後,明廷開展了繼洪武清丈之後的第二次全國土地清丈。凡莊田、民田、職田、盪地、牧地全部清丈。萬曆八年(1580)內閣對清丈工作提出八項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
州、縣負責;嚴查隱佔之土地和漏稅之田產,追繳欠稅。各縣清賬事宜由知縣主持。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記造冊,全國土地恢復到7013976頃,比弘治年增加近300萬頃,並於萬曆九年(1581)編製成新的《魚鱗圖冊》(見右圖)。
這張萬曆九年江蘇無錫縣魚鱗圖冊,見證著明代地籍發展史的進步。是中國歷史上土地登記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完善。體現在登記辦法嚴密,土地登記底冊(魚鱗圖冊)與賦稅底冊(戶口冊亦稱黃冊)分開。並以田為母,以人戶為子自成獨立系統。減少了隱漏,提高了土地統計質量。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地籍管理制度。當年就為研究明代土地管理制度和地籍現代化的實現,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清(徽州)“休寧魚鱗圖冊”
清朝建立後,魚鱗圖土地賦稅管理法已名存實亡。但仍有徽州休寧一地編修較好。
清初,王公貴族的圈地、“三蕃”霸據及鼓勵地方鄉坤墾荒的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土地兼併。於是,清朝順治四年(公元1647年)和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再度重新編造、補造魚鱗圖冊。現存“休寧魚鱗圖冊”就是這一時期編修的,在以後的土地賦稅管理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被後人精心修補,妥善保存,一直使用到民國末期。
“休寧魚鱗圖冊”,在縣城4隅以天干編號,都圖則採用“千字文”編號。開本大小不等,內容、格式亦有細微之異。圖冊載明了所有田畝方圓、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戶主姓名,以及以後300多年的使用過程中業主變化、掛稅轉移記錄。它在承認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要求業主按畝納稅。凡圖冊上登記的土地一旦買賣,都要向地方政府辦理田賦過割手續。因而記錄的內容相當詳細。
“休寧魚鱗圖冊”真實反映了徽州私有土地管理中的土地轉讓、租佃、買賣、課稅等關係,是研究徽州當時農村經濟狀況、農業墾荒政策、水利灌溉、土地測繪,以及田地轉移頻率、節奏等課稅依據,也是研究徽州商業和徽州農業之間關係的有力佐證。作為人類歷史記憶的共同遺產,今天受到了全世界越來越多的檔案學家、史學家的青睞。
價值
魚鱗圖冊史料價值,體現在幫助專家開展了諸如土地制度等問題的研究,這方面的工作尚屬初步。研究者利用十分有限的魚鱗圖冊資料,已經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章有義利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藏的江蘇長洲三冊魚鱗簿,結合各時期基本史料,對相關地區的土地占有關係進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一些重要的結論。如從長洲魚鱗簿中所見地權分配情況,可推論其對於整個蘇州地區所具有的一定的代表性。
專家認為:蘇州“由康熙初年(5—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間,地主(包括富農)同農民占地的比率幾乎穩定在65:35。看來,人們構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權不斷集中的必然性,在這裡沒有得到證實”;“在地權比較集中的蘇州,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尚且占有不容忽視的比重,其他地區更可想而知。這就提醒我們,在研究中國封建土地關係時,不應無視小土地所有者即自耕農的問題。可以說 小土地所有一直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乃是中國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個特色。如果把地主和佃農的關係當作土地關係的全部,那就未免片面,過於簡單化了。即使就租佃關係而言,也可能發生在小土地所有者和無地戶之間,甚至小土地所有者之間。某些地區地權比較分散而租佃關係卻比較發達,原因就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