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但尚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給予效能告誡。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給予誡勉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效能告誡;構成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黨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措施以及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事項拖延不辦,扯皮推諉,落實不好的;
重大工作任務未按時完成的;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延誤辦事時限,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違反民眾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違反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的;
出現《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危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列舉的違規行為的;
違反《赤水市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辦法》第二章規定和其它失職、瀆職行為,妨害機關效能建設的採用《市機關效能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亂收費或按規定收費後不服務的。
對需要給予效能告誡的,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或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作出決定,製作《效能告誡書》。
實施效能告誡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或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應安排專人負責與被效能告誡的對象談話,指出存在的問題,發給《效能告誡書》。
效能告誡材料應存入本單位或個人文書檔案,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報上級效能辦備案。
機關工作人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當年內被效能告誡兩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或合格)等次。
機關工作人員對受到的效能告誡有申辯的權利。機關工作人員對效能告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誡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效能告誡書》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辯,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誡書》的上一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辯,本市內的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效能告誡的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但申辯期間不停止原效能告誡的執行。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司法機關,群團組織,履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