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票據
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2012年9月21日,財政部、衛生部以財綜〔2012〕73號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內容和適用範圍,醫療...
檔案發布 檔案全文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票據使用情況。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劵。
概念 特徵 財政票據電子化 票據當事人 權利與義務2012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公布《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財政票據的印製,財政票...
檔案發布 檔案全文 政策解讀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專用票據是指為適應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適用於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基本介紹 分類統一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中央駐滇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的,應當...
票據業務是指信用機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要求為票據的設立、轉移和償付而進行的日常營業性的業務活動。主要包括票據的承兌、貼現和票據抵押放款業務。 票據業務是...
主要風險 成因分析 防範措施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