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收費、罰沒票據的管理,維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制止亂收費、亂罰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費罰沒票據(簡稱票據,下同),是指依據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罰款和沒收財物時,向交款(物)方提供的憑證。
第三條 凡在我省使用票據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票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票據分為統一票據和專業票據。統一票據式樣,由省財政部門制訂;專業票據式樣,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制訂,報省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條 統一票據和專業票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票據名稱;
(二)專用檢印;
(三)字軌號碼;
(四)聯次;
(五)省財政部門批准文號;
(六)收費或罰沒項目;
(七)收費標準或罰款幅度;
(八)收費或罰沒金額(數量);
(九)交款(物)單位(印章);
(十)收款(物)單位(印章);
(十一)收款(物)人;
(十二)收款(物)日期。
第七條 印刷票據必須由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廠負責,其他單位不得印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使用票據的單位(簡稱使用單位,下同),應當持《收費許可證》或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罰沒款(物)的有關規定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準購簿,憑票據準購簿到票據管理機構領購票據。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票據使用情況。對遺失的票據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必要時應當公開聲明作廢。
第十條 因單位撤銷、合併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票據的,應當將剩餘的票據和票據準購簿及時退回發放單位,禁止轉讓或自行銷毀。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票據存根,發現存根短缺,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門;銷毀存根,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建立票據稽查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對使用單位管理和使用票據的情況實施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 對未使用規定的票據實施收費、罰沒款(物)的,交款(物)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遼寧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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