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 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
狹義的支付結算僅指銀行轉賬結算,即1997年9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所指的“支付結算”。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是一種法律行為。
支付結算體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 支付系統,支付服務組織和相關的法規制度等。
傳統支付:現金支付, 票據交換
電子支付:電子聯行,電子匯兌,中國現代化支付
網路支付:支付網關,電子錢包,電子貨幣
特徵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方式包括票據,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證等結算行為.其中票據包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等.上述結算為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明確說明了支付結算不同於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2.支付結算是一各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支付結算行為亦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對於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和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止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責任。與此同時,當事人對在銀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權;銀行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此實行統一的管理。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商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並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的支付結算糾紛。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壞社會公共利益。”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支付結算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1)依結算採用的形式劃分
依結算採用的形式不同,結算可分為 現金結算和 非現金結算兩種。其中,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直接用現金進行貨幣收付,了結其債權債務的行為。在我國,現金結算受 現金管理制度的制約,限於個人之間和單位之間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單位對個人的有關開支。非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的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的賬戶來完成貨幣收付以清結債權債務的行為,故又稱為轉賬結算或銀行結算。
(2)依結算採用的工具劃分
依結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為 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兩類。票據結算是以票據( 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清結貨幣收付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非票據結算是 客戶間以結算憑證為依據來清結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如銀行卡、 匯兌、 托收承付和委託收款結算等。
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4、其中托收承付方式,必須定有購銷契約才能使用。
基本要求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包括: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支付工具
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註:銀行匯票基本當事人兩個:1、出票人(因為出票人與付款人同為銀行身份重疊) 2、收款人
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匯票的分類: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匯票的行為:出票、提示承兌、付款
匯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類:僅指銀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1、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
3、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銀行卡
銀行卡是指經批准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類:是否有透支功能分為 借記卡和信用卡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其基本當事人有三個:銀行,持卡人,商戶。
支付方式:
匯兌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於匯款人向收款人主動
付款,分為信匯、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自行選擇。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契約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一千元。
採用委託收款方式,銀行只起結算中介作用,付款方無款支付,只要退回單證就行;拒付,銀行不審查理由。
委託收款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託收款便於收款人主動收款,該結算方式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
委託收款分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採用托收承付,銀行還行使行政仲裁職能,要審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