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管理
正文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管理許可權規定,對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進行徵收、管理與檢查等工作的統稱。亦稱“稽徵管理”。是整個稅收管理的核心,是貫徹稅收政策、法規、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基礎性工作。通過徵收管理活動,還可以及時反映經濟信息,為巨觀決策服務,促進經濟發展。沿革 任何一種稅收制度,因其稅種、納稅人、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等的不同,徵收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不一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稅收制度和稅收任務的變化,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49年10月至1957年,國家在部分保留或沿用舊中國稅收制度和徵收管理方法的基礎上,通過整理揚棄和改革,逐步建立了適應中國社會主義新稅制的徵收管理體系。這時期,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不僅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重要工具。從1958年“大躍進”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稅收管理工作總的是處於削弱階段。在“大躍進”期間,片面簡化稅制,撤併稅務機構,削減稅務人員,稅收管理工作受到嚴重削弱。1961年,國家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經濟建設方針,並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稅收管理措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逐步得到恢復。但隨後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又一次嚴重衝擊了稅收征管工作。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國家重新強調稅收及其徵收管理工作對於國民經濟的重要意義,並切實加強稅務機構建設、充實稅務幹部隊伍,健全稅收法制,強化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方法。1986年,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範了稅收徵收管理工作。1992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將稅收的徵收管理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內容 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管理、徵收、檢查三方面內容:①管理。指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指導和督促。包括稅務登記、納稅鑑定、納稅輔導、帳務票證管理和減免稅管理等。②徵收。指基層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依據,依率計征,並按照一定方法,組織稅款入庫。其中包括申報納稅、稅款徵收等環節。③檢查。是對管理和徵收進行事後監督的一種形式,通過檢查可以考核管理和徵收的質量,發現稅務違章行為,並依法給予及時處理。此外,稅收宣傳,發動民眾協稅護稅,做好促產增稅,也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重要的內容。
形式 稅收徵收管理的任務要通過一定的徵收管理形式實現。中國由於地域遼闊,城鄉經濟差異較大,各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並存,稅源廣、稅種多,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不同的徵收管理形式,方便征納。
稅款徵收形式主要有: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民主評議徵收、駐廠徵收、起運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征、代扣代繳等。稅收管理形式主要有:駐廠管理、行業管理、分片管理、巡迴管理,以及其他由稅務機關確定的管理形式。例如,對集市貿易稅收,可實行“徵收管理與市場管理結合,上市報驗登記(或交保),劃地段設攤銷售,售後完稅銷號”的征管形式。對個體工商業戶稅收,實行徵收管理與歸口管理結合,按地段結合行業編組,按戶定員,各稅統管的征管形式。對臨時經營稅收,視具體情況採取貨幣保證、實物保證、信用保證等形式進行管理,以防止逃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