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試行辦法
(2003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條目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以下簡稱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屬於“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以上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
第四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併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
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所稱代開票單位是指主管地方稅務局。
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准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第五條 第四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並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帳簿設定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並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局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第六條 自開票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實填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見附屬檔案一)。
自開票納稅人對下列情況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一)未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二)非貨物運輸勞務;
(三)由其他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掛靠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
第七條 代開票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凡需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提供以下資料並繳納稅款後,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一)《代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證書》;
(二)所承運貨物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契約或其他有效證明。
代開票單位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代開發票時,統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掛靠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代開票單位對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應按發票所注承運單位逐戶建立貨物運輸收入台賬,逐筆登記代開發票數量、發票號碼、開具金額,並將代征的稅款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解繳入庫。
第八條 除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第九條 貨物運輸業必須使用全國統一的發票,發票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海洋運輸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內容印製和使用。
第十條 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必須按照規定逐欄、如實填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凡開具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填寫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一條 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均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和監督。凡已經委託給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依法收回。
第十二條 在全國實行新的由稅控器具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以前,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匯總、傳遞方法如下:
(一)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要先徵收稅款後再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並將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填寫《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見附屬檔案二)。
自開票納稅人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時,除報送營業稅申報表外,必須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見附屬檔案三)的紙制檔案和電子信息。
納稅人每月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不得小於每月發票開具金額。
代開票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要先代徵稅款後再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代開票中介機構在解繳代徵稅款後,必須按主管地方稅務局規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見附屬檔案四)的紙制檔案和電子信息。
(二)《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和《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必須是電子信息,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製作(見《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
(三)縣(市)級地方稅務局應將《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和《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進行匯總,並將匯總後的電子信息於每月20日前送同級國家稅務局。
凡具備網路條件的地方稅務局,可由縣(市)級地方稅務局將《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匯總後的電子信息上報地(市)或省級地方稅務局,由地(市)或省級地方稅務局將本級匯總後的電子信息於每月22日前送同級國家稅務局。
第十三條 對自開票納稅人實行查賬徵收方法。對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註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一律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第十四條 對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聯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參與該項貨物運輸業務;
(二)聯運合作方向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三)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原始計帳憑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五條 對代開票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法。代開票單位代開發票時,按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註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即時徵收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年終時對“雙定”戶按以下方法進行清算:
(一)開票金額大於定額的,以開票金額數為依據徵收稅款,並作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額的依據。如定期定額稅款已征,可將按期徵收的定期定額稅款退還納稅人或抵頂下期稅款;
(二)開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數徵收稅款。如定期定額稅款已征,可將代開發票時徵收的稅款數額退還納稅人或抵頂下期稅款。
第十六條 代開票納稅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的,其“雙定”稅款可由主管地稅局委託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掛靠方統一代征。年終以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掛靠方為單位進行統一清算,清算及下一年度核定方法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符合營業稅法規規定的減免條件的自開票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有關資料,並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後才能享受減免營業稅優惠。
符合營業稅法規規定減免條件的代開票納稅人,必須提供主管地方稅務局批准的減免稅文書,其由代開票單位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營業額,才能享受減免營業稅優惠。
省級地方稅務局要制定加強對營業稅減稅免稅的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十九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者外,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二十條 凡委託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省級地方稅務局要制定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辦法,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二十一條 地方稅務局要按規定向委託代徵稅款單位支付代徵稅款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納稅人,並實行年審。具體認定和年審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自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違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