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

稅務違章

正文

納稅人和稅款扣繳義務人違犯稅收法律、法規,妨礙稅務機關正常執行徵收任務行為的總稱。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切實貫徹執行,在稅收徵收管理制度中,對有違章行為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處罰和制裁,是維護正常征納秩序,加強徵收管理的必要手段。
各國對稅務違章的管理和處罰 各國對稅務違章都規定了嚴格的管理和處罰措施。許多國家在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向稅收徵收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記帳,如實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同時賦予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較大的稅務檢查和執法權。如美、英、法、印度等國,除了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檢查納稅人的一切生產、經營情況和商品、貨物情況外,還規定稅務人員必要時可以檢查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另外,美國、義大利等國還設定了稅務武裝警察機構,以加強對稅務違章行為的查處,維護財政稅收秩序。
在稅務違章處罰方面,許多國家都有嚴厲的規定。如美國規定,對不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處以50美元的罰款;對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處以1萬美元的罰款和1年監禁;對拒絕稅務官員檢查其商品或貨物的,處以500美元罰款;對偷稅的納稅人,最高可處以5年的監禁。日本規定,對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向稅務機關提出工資單、扣稅明細表,或者不如實申報的,最高可處以1年以下徒刑;對偷稅或騙取已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處以3年以下徒刑。義大利規定,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情節嚴重的,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法國規定,對偷稅的納稅人,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等。
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的銀行帳戶和通知銀行凍結納稅人銀行帳戶暫停支付,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規定。如法、英、荷、意、泰等國都有法律規定,當有關納稅人有違章行為時可通過銀行進行干預。
中國對稅務違章的管理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正確建帳、記帳,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或扣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稅款繳納情況等。納稅人如有違反上述稅務管理的行為即構成稅務違章,應依法給予相應的懲處。對於稅務違章的處罰,在《稅收征管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中,對不同的稅務違章行為,分別不同情況均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一般稅務違章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違反一般稅務管理的行為。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或解繳稅款申報,或者不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和記帳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印製和使用發票,以及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或扣稅資料等,均屬於一般稅務違章行為。如有上述違章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偷稅 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納稅的收入額、利潤額或其他應稅項目;有意虛增成本或亂攤費用而減少應計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或記帳憑證(票據)等。偷稅的主要特徵是:①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②違章、違法的主體是納稅義務人;③客觀上表現為欺騙、隱瞞和弄虛作假;④主觀上有直接故意逃避納稅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由於不熟悉稅法、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上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則不屬於偷稅行為。對犯有一般偷稅行為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應納稅款外,並可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偷稅數額達1萬元以上並且占其應納稅額10%以上的,或多次(2次以上)偷稅的,即為偷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偷稅罪。對此,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所偷稅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偷稅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對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納稅額30%以上的,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抗稅 納稅人以暴力、威脅等公開對抗的方式拒絕履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是:拒不執行稅法規定繳納應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處,聚眾鬧事,威脅、衝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人員等,均屬抗稅行為。抗稅的主要特徵是:①在形式上表現為公開的抗拒;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③抗稅的主體是納稅義務人;④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公開抗稅的目的。對抗稅者,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外,並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抗稅罪的,還須移送司法機關,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抗稅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欠稅 納稅人超過規定的納稅期限而未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的行為。欠稅直接影響國家及時形成和支配財政收入。對欠稅者,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所欠稅款外,並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稅款2‰的滯納金。但對欠稅者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而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還應處以所欠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採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其中欠稅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司法機關還可處以所欠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欠稅個人或者欠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欠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騙稅 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行為。騙稅與偷稅的共同之處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並具有隱蔽性,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所不同的是,偷稅行為發生在納稅人繳納稅款之前,所偷稅款是納稅人應繳未繳的稅款;而騙稅則一般是指騙稅者把已繳入國庫的稅款騙出國庫歸己所有或者歸其集體所有。納稅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不該減免的稅款也屬騙稅行為。對騙稅者的處罰分三種情況:一是生產、經營出口產品的單位假報其商品出口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騙取的退還稅款外,並處以所騙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騙稅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按所騙稅款處以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稅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騙稅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有關詐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騙取減、免稅款的,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偷稅論處。
此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應納稅款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逾限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①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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