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管理辦法
(2002年3月8日建設部建辦稽【2002】19號發布)為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對舉報、投訴的受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受理舉報、投訴的範圍
有關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種舉報、投訴。二、受理舉報、投訴的程式
(一)稽查辦負責對各種渠道來的投訴、舉報統一登記,內容包括:舉報、投訴人姓名(要求對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聯繫電話,舉報、投訴的時間,舉報、投訴的主要問題。(二)各司局收到的舉報、投訴,由司局領導簽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見,送稽查辦。對於來訪舉報、投訴的,由各接待單位負責登記,其舉報、投訴材料按上述要求處理後送稽查辦。
(三)稽查辦綜合組對各類舉報、投訴按其內容提出具體的辦理建議。稽查辦主管領導對辦理建議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轉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由稽查辦組織力量進行稽查;
3、由稽查辦與有關司局共同組織力量進行稽查;
4、對於匿名舉報,可視情況作出是否進行稽查的決定。
(四)轉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舉報、投訴,應提出時限要求,稽查辦應至少每半個月對處理的進展情況跟蹤催辦一次。
(五)凡署名舉報、投訴的稽查事項,應在處理完畢後7日內向署名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舉報、投訴人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辦草擬反饋意見,以部辦公廳名義反饋;舉報、投訴人為單位和個人的,由稽查辦統一歸口反饋。
(六)由稽查辦負責稽查的事項調查核實後,與有關司局共同研究處理意見,並由稽查辦寫出調查報告,報部領導。
三、受理舉報、投訴的要求
(一)時限期要求。1、稽查辦應自接到舉報、投訴後5日內完成登記手續,並提出辦理建議。
2、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於20日內完成,並提出處理建議。
(二)紀律要求。
1、受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與某件舉報、投訴事項有利害關係的,辦理該舉報、投訴事項時應當迴避。
2、受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投訴材料,不得泄露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3、舉報、投訴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
四、建立舉報、投訴檔案
(一)對每一件舉報、投訴,應從接收、調查、取證到處理結果,有完整的檔案資料。
(二)檔案資料包括:舉報、投訴材料(或舉報、投訴記錄)、領導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證材料、調查報告、簽報材料以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有關文字材料等處理結論及意見。
五、定期對舉報、投訴情況匯總分析
稽查辦每季度要向各有關司局通報舉報、投訴情況;每年要對各種舉報、投訴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寫出年度綜合報告,報部領導,同時抄送有關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