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建法【2002】185號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依法嚴肅查處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城鄉規劃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職責分工獨立設定的建設、城鄉規劃、住宅和房地產、城市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法律法規授權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向建設部舉報的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由全國建築市場稽查特派員辦公室歸口管理,有關司予以配合。具體工作程式按照《建築市場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行政監察對象等有關人員違法違紀的舉報由建設部舉報中心負責辦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主管部門舉報建設領域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採用電話、信函、面談等方式舉報。鼓勵舉報人表明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以便核查情況和回復處理結果。
第七條 主管部門對於舉報的受理和處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登記舉報材料;
(二)根據舉報內容進行分類;
(三)移送有關部門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處理決定,其中上級部門要求反饋處理情況的應當按期反饋,對有通訊地址的署名舉報人應當回復處理情況;
(五)分類整理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八條 對於來訪的舉報人,接待人員應當有2名以上,並應當做好記錄,將記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經確認無誤後,請舉報人簽字;如果需要錄音的,須事先徵得舉報人同意。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並作如下分類處理:
(一)舉報的內容屬於下級主管部門管轄,且不直接涉及該主管部門的,可以轉交該下級主管部門處理;但舉報的問題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或者直接涉及下級主管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進行核查。
(二)舉報的內容屬同級政府其他部門管轄的,轉交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於已做出處理並且沒有新內容的重複舉報,在進行登記後存檔備查。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在受理舉報的文書上籤署意見。
第十條 對於舉報的核查工作一般應當在30日內完成,並做出處理決定;情況比較複雜的,經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個月。
對於上級主管部門轉交核查的舉報,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核查工作,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關部門協調後方可提出處理意見的,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負責舉報工作的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受理和處理舉報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派人到承辦地區或者單位進行督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於違反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凡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主管部門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負責受理和處理舉報的人員,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材料,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對於不公正履行職責或者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材料以及泄露舉報人有關情況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實事求是。對於借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主管部門正常工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