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平涼中心城市垃圾管理,營造整潔有序的城市市容環境,平涼市發布了《平涼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辦法》。

適用區域

平涼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平涼中心城市垃圾管理,營造整潔有序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垃圾,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城市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拆遷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崆峒區人民政府負責平涼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考評。

崆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局)負責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執法局(區環衛處)、各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鄉鎮負責各自責任區的垃圾歸集工作。

市、區水利部門負責涇河城區段、甘溝、紙坊溝、水橋溝、鴨兒溝、白石頭溝、大岔河溝、南乾渠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垃圾應當根據垃圾產業開發需要,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推進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

(一)區執法局(區環衛處)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斗點的調研布設。垃圾斗點的布設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布點,並根據城市擴容及時增設,做到科學合理、數量充足和實現全覆蓋,能夠滿足生活垃圾集中傾倒需要。

(二)區執法局(區環衛處)要確定專人管理垃圾斗點,垃圾要全部進斗,不得在斗點周邊堆放。垃圾收集設備要外體整潔,封閉性好,無殘缺破損。

(三)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區執法局(區環衛處)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斗點,嚴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溝渠傾倒、拋撒、堆放。

(四)餐飲服務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備專用的餐廚垃圾存儲設備,單獨收集和密閉存儲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市、區食藥監部門在審批餐飲服務申請時,必須考慮餐廚垃圾排放問題。上下水設施和衛生經營條件未達標的,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審批。

市、區食藥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餐飲服務單位和個人配備專用的餐廚垃圾存儲設備,並要加強從業人員公德意識、衛生意識的養成教育。

(五)區執法局(區環衛處)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清運和填埋處置。

垃圾斗和果皮箱內的垃圾要日產日清,不暴露,不積存。

生活垃圾拉運車輛要車容整潔,車體外部無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閉運輸。在運輸過程中無垃圾揚、撒和污水滴漏。每日運輸作業結束後,必須將車輛清洗乾淨。

生活垃圾填埋場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 要求,規範處理程式,嚴格作業要求,定期檢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維護場內外環境清潔。

(六)區執法局(區環衛處)要及時維修、更換、增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設備。

第六條 建築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

(一)區執法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傾倒的審批、監管和查處。

(二)區執法局(區環衛處)根據中心城市建設、拆遷情況,制訂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各類建設工程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區執法局(區環衛處)提出申請,由區執法局(區環衛處)統一安排。

(三)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拆遷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區執法局(區環衛處)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辦理處置手續並簽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區執法局(區環衛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核心發建築垃圾處置檔案,不予核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區執法局(區環衛處)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嚴禁隨意運輸和傾倒,污染環境。

2.採取密閉措施,苫蓋嚴密,不得遺撒、泄漏,不得超載運輸。

(六)市、區建設部門要督促檢查建設、拆遷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標準要求,設定規範的施工圍牆(圍檔)和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封閉施工,還要硬化作業區和出入口道路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嚴禁施工車輛帶泥上路。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必須將工地內的垃圾清理乾淨,嚴禁在工地焚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質。

(七)建設、拆遷單位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須分類收儲和處置,嚴禁混運混倒。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須分別收集。

(八)建築垃圾必須傾倒於區執法局(區環衛處)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七條 中心城市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專業清運和密閉運輸,運用市場手段,建立專業清運公司,推廣使用專用密閉運輸車輛清運城市垃圾。

第八條 醫療廢棄物清運處理按照《平涼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

(一)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

城市垃圾處理費應區別不同垃圾類型和行業性質實行差別收取。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標準應根據垃圾處置成本和市民承受能力,由物價部門適時適度予以調整。

(二)城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工作由區執法局(區環衛處)具體實施。

城市垃圾處理費收繳時應當持證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統一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城市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條 崆峒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責任單位的監督檢查,確定專人每天巡迴督查。對垃圾斗點設定不到位、垃圾清運不及時和放任亂倒垃圾等問題要及時督辦,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責任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或媒體曝光,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各責任單位工作落實及整改情況,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實行垃圾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平涼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區執法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市民的投訴舉報,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或破壞市容環境的,由市、區執法局依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平涼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配備專用餐廚垃圾存儲設備,不符合餐飲經營要求的餐飲服務單位和個人,由市、區食藥監部門依照衛生部《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平涼市餐飲服務攤點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作業人員和垃圾處置費徵收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履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城市垃圾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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