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利威工會

澳利威工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首個通過工人罷工成立起來的、並得到中華全國總工會支持、承認和地方總工會任命的中國基層工會,同時也是得到了丹麥工會以及跨國資本支持和保護的中國工會。

工人組建工會,企業開除工人並扣押其檔案作為報復 (2008-01-09 13:58:11)
標籤:澳利威工會 憂鬱的中國人 煙臺福山 中國工人階級

工人組建工會,企業開除工人並扣押檔案作為報復手段
 澳利威工會給申請成立工會被開除的六名工人維權歷程
2008年1月9日下午13點30分,澳利威工會姜仟秋主席按派其工會工作人員張軍到福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辦公室給六名工人申請投訴立案。詳情見下文。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

投訴人
姓名:劉美珍、初爽、孫慶英、謝瑛忠、姜清光、王傳榮
性別:女
年齡:詳情見身份證複印件
職業: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繫方式:13589815088
被投訴用人單位:
名稱:澳利威(煙臺)電子有限公司
單位性質:外資
住所:煙臺市福山高新產業區永福園路551號
郵編:
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職務:
聯繫方式:0535-2135816
請求事項:

一、 被投訴用人單位支付其拖欠六投訴人06年10份半月工資每人500元人民幣。

二、 被投訴用人單位支付、補交投訴人劉美珍、初爽、孫慶英06年11月至08年1月期間、 姜清光06年11月至07年7月期間、 謝瑛忠06年11月至07年10月期間、 王傳榮06年11月至07年11月期間的生活費、社會保險。

 

 請將本案受理及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事實與理由:

投訴人劉美珍、姜清光、初爽、謝瑛忠、孫慶英、王傳榮分別於2006年1月19日、1月12日、1月9日、1月12日、2月14日、2月6日到被投訴用人單位工作,並簽定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契約。

劉美珍的勞動檔案關係等於06年6月19日由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從煙臺開發區勞動局辦理調檔手續至被投訴用人單位;初爽系初次參加勞動保險,由被投訴人辦理建檔手續;孫慶英、姜清光、謝瑛忠、王傳榮的勞動檔案在簽定勞動契約時,被投訴人拒絕給她們辦理調檔手續,答覆說沒有必要,只要把養老保險金等給交納到個人帳戶上也是一樣有效的。

2006年10月,六投訴人因要求成立工會而遭到被投訴用人單位的打擊報復,被投訴人於2006年10月13日做出了解除與六投訴人勞動契約的非法決定,並拒絕發放本月工資。2007年10月22日,該決定被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菸民一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予以撤消。在此期間,被投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拒不給六投訴人辦理終止勞動契約的手續,以及拒絕依法轉移投訴人包括社會關係在內的勞動關係和檔案關係。由於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致使其(尤其是劉美珍、孫慶英和初爽三人)無法正常就業,已經給投訴人帶來嚴重損害。故投訴人向勞動部門提起投訴,望勞動部門查明事實,依法支持投訴人的投訴請求事項。
 

此致

福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辦公室

投訴人 : 六投訴人等

2008年1月9日

附:六投訴人每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張共六張

接到投訴書後,該監察工作人員答覆說關於請求支付生活費一事,勞動監察可以立即答覆對此不予受理,因為這不屬於勞動監察受理範圍。對於請求支付社會保險一事,還要等上級領導批覆。

如果勞動監察不予受理本案全部或者部分,我工會提出要求,希望勞動監察以書面形式將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通知投訴人。勞動監察工作人員答覆同意這個請求。

代理主席:姜仟秋

 2008年1月9日

本案是否屬於勞動監察受理範圍,可以參考下列法律、法規自然能得出正確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契約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懲罰。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契約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屬檔案二)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籤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根據山東省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於2007年8月出版的《勞動契約法基本知識資料彙編》第52頁第45題的解釋是:“現就勞企雙方解除勞動契約時應履行的手續做一總結: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契約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契約的原因。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契約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契約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契約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契約的原因。

17、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契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18、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提賠償責任。

《勞動契約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澳利威(煙臺)電子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顧問:張軍 

2008年1月28日

2008年4月3日下午,我工會顧問張軍到煙臺市福山區勞動監察找史聯慶主任詢問六工人案件的進展情況,史主任答覆說春節前已經給煙臺市勞動局打了報告,現在還沒有批覆。對此,史主任還給煙臺市勞動局有關人員打電話詢問過。

2008年4月7日下午,我工會代理主席和顧問再次到煙臺市福山區勞動監察找史主任詢問對六工人維權的問題,史主任答覆說還要等煙臺市勞動局的批覆。史主任說六工人案件已經在春節前就打報告給煙臺市勞動局了,因為此案件很罕見,以前沒有發生過,連煙臺市勞動局“都不敢答覆”。。。。。。

2008年4月10日上午,初爽到澳利威公司欲轉檔案關係並要求澳利威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澳利威公司李玉蘭期限是說她們在06年就已經被澳利威公司“開除”了,後來李李玉蘭準備給初爽出具到2007年1月9日的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被初爽拒絕並依法要求澳利威公司出具當日(08年4月10日)終止勞動契約的證明書,同時要求澳利威公司補繳她在這段時間的社會保險和補發澳利威公司拖欠的生活費以及賠償金等費用,遭到澳利威公司的拒絕,因為無法轉檔案關係也就無法正常重新就業,在當日上午初爽又給煙臺市福山區勞動監察史聯慶主任打電話再次投訴這一情況。史主任答覆說關於她到新單位就業的事情,他親自去與新的單位協商。。。。。。後來,經過協商初爽的新單位就開始從08年4月開始給其繳納社會保險。

2008年4月28日下午3點50分,我工會顧問張軍到煙臺市福山區勞動監察找史主任打聽六工人案件的進展情況。史主任答覆說煙臺市勞動局還是沒有批覆。史主任給了張軍煙臺市勞動局有關領導的電話號碼:0535-6244654,可以找徐(諧音)處長聯繫。我工會接連給該電話打了幾次電話,但都沒有人接電話。

2008年5月27日14點17分,我工會工作人員又給煙臺市勞動局0535-6244654打電話,接電話的是徐處長。在確認身份後,徐處長答覆說他不聽我們的電話,並說你們的事情太敏感了,他無法解答。

 

08年6月5日煙臺市福山區勞動部門答覆煙臺澳利威工會:

  勞動監察拒絕受理六工人案件

2008年6月5日上午8點,煙臺澳利威工會主席姜千秋(以下簡稱我工會主席)到煙臺市福山區勞動局勞動監察辦公室找史聯慶主任,向其詢問為成立我工會而被煙臺澳利威公司非法開除的六名工人案件的進展情況。史主任不在,我工會主席電話聯繫上史主任後,史主任給了我工會主席一個福山區勞動局林科長的電話號碼,我工會主席隨即與他聯繫,林科長(備註:此科長不是福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林主任)經過交談,最後答覆我工會主席說:一、煙臺市勞動局的批覆到現在還沒有下來;二、六工人的案件現在不屬於勞動監察的受理範圍,告知我工會去仲裁。並同意我工會轉達六工人他的這個答覆。

針對福山區勞動部門對我工會突然發生變化答覆,我工會現在做出如下評論:

第一、在今年3月山東省總工會組織部部長王星海在答覆媒體說過:“現在從我們省總到全總包括煙臺市總正在做著工作,我們省總的態度始終非常積極,一直在責成煙臺市總來協調溝通這個事,原則都很明確:積極地為職工著一塊去協調爭取得到更好地解決。就這個事煙臺市委書記孫永春已經委託他們區的一個副區長牽頭正在處理這個事。”詳情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8uvx.html。現在我工會不明白這是否就是專門小組處理的結果。

第二、福山區勞動部門現在答覆說勞動監察不受理六工人案件,對此感到困惑,一方面,福山勞動部門也承認煙臺市勞動局的批覆還沒有下來,因為在此之前福山區勞動部門在去年年底已經向煙臺市勞動局打了申請報告,現在就等批覆了。但此時為什麼在批覆還沒有下來的前提下,福山勞動部門又突然“改口”不受理了呢?並告知我工會去走勞動仲裁。

第三、六工人案件已經走過仲裁了,且我工會指派工會顧問張軍在仲裁勝訴後,有經過法院的一審、二審,都取得了勝訴,但如果勞動部門行政不作為,那么代表法律的法院判決又到底有什麼作用?豈不有多了一個“慘勝”?!

第四、從我工會在08年1月9日發表的博文所列舉的法律來看,六工人案件怎能不是勞動監察的受理範圍呢?

我工會將高度密切關注六工人案件的進展情況,希望林科長的答覆僅僅是個人意見。

 

澳利威(煙臺)電子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2008年6月7日

現在把澳利威工會給六工人維權的艱難歷程做一簡單回顧:

2006年10月13日,六名工人因為成立我澳利威工會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辭退後,該六名工人和我們澳利威工人根本不認可澳利威公司的非法決定,六名工人依然帶領澳利威工人進行了為成立工會而舉行的罷工活動,直至我澳利威工會於06年10月20日晚上成立。澳利威工會成立後,當時的澳利威工會幹部找六工人商談,要求繼續進行罷工,直至六工人回公司上班,當時為了保護新成立的澳利威工會,六工人回響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指導意見,開始放棄走勞動監察程式而走勞動仲裁程式給自己維權。從六工人的維權開始,澳利威工會就義無返顧的盡全力來支持六工人的維權。

2006年11月14日上午,六工人案件在煙臺市福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澳利威工會當時的正副主席和委員姜千秋不顧澳利威公司給予她們曠工處分的威脅來出庭支持(做證)六工人的申訴!

2006年12月18日,在澳利威工會的大力支持下,六工人在福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取得勝訴!

2007年1月4日,澳利威公司向福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消福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2007年8月20日,福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判決六工人勝訴。在福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審理過程中,澳利威工會指派工會顧問張軍擔任六工人的代理人,在澳利威工會的幫助下,六工人取得了一審的勝利。

2007年10月22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終身做出判決,判決六工人勝訴。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過程中,澳利威工會還是指派工會顧問張軍做為六工人的代理人。

2008年3月1日,經過澳利威工會工作人員的努力,在煙臺市福山區勞動監察的協調下,澳利威公司補發了其拖欠六工人在2006年10月份的部分工資。

隨著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六工人的勝訴,最終從法理上認定了六工人(當然也包括其他廣大工人)為成立工會而舉行的罷工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徹底的擊潰了澳利威公司所說的工人為成立工會而舉行的罷工行為是違法的這一錯誤言論!

二審判決的勝利,意味著澳利威工會給六工人的維權開始了一個新的篇章!遺憾的是上級的批覆至今還沒有下來!

2008年10月10日,煙臺澳利威工會主席姜千秋再次道福山區勞動局給6工人維權,勞動局有關人員建議6工人等區勞動仲裁去仲裁。當姜千秋再次要求福山區勞動局給煙臺澳利威工會出具勞動監察書面檔案的法律文書時,被該工作人員拒絕。毫無疑問的是,本案件也屬於勞動監察的受理範圍。

補充:更改08年1月9日的投訴材料中的部分請求事項,

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中有需要更改的地方: 被投訴用人單位支付、補交投訴人劉美珍、初爽、孫慶英06年11月至08年1月期間、 姜清光06年11月至07年7月期間、 謝瑛忠06年11月至07年10月期間、 王傳榮06年11月至07年11月期間的生活費、社會保險。

現更改為:被投訴用人單位支付、補交投訴人劉美珍、孫慶英06年11月至08年5月期間、 初爽06年11月至08年4月、姜清光06年11月至07年7月期間、 謝瑛忠06年11月至07年10月期間、 王傳榮06年11月至07年11月期間的生活費、社會保險。 隨著時間的推移,上述有關人員的維權期限將繼續延長。

 

煙臺澳利威公司非法辭退6工人案件不是普通勞動爭議案件的論證

煙臺澳利威公司非法辭退因要求組建成立工會的6工人案件,不是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理由如下。

就如同煙臺澳利威公司在07年6月非法辭退給工人維權的工會主席姜仟秋案件一樣,起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也認定此案不是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但在後來煙臺澳利威工會及其工會顧問有法有據的堅持要求下,地方政府勞動部門最終也是認定了煙臺澳利威公司非法辭退其工會主席一案不是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而是對工會主席的打擊報復。

現在,澳利威老闆及其僱傭律師等,認為6工人案件與工會沒有關係,但是提請澳利威老闆注意:依照《工會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再看6工人案件,儘管澳利威老闆及其僱傭律師稱6工人的身份與“工會身份沒有關係”(詳情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5b740100b0ii.html),但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們不知該如何解釋這些法律條款。

最後有一點必須闡明的是:6工人被澳利威公司辭退,是因為6工人要求組建成立工會而被澳利威公司辭退的,這是代表法律的二審判決早已認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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