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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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成員該有什麼條件呢?1962年到1965年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用四種不同的類型來說明──屬於基督教會或與教會有關的成員。 第一種是領受教會的聖事,是指完整地參加教會的社團,接受教宗的管理。第二種是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包括11世紀以來與西方教會分裂的東正教,以及16世紀以後脫離與羅馬教宗共融的基督教各派別;因為大家都是耶穌基督的信徒,都接受聖經和同一的洗禮。第三種教會成員是望教友,也就是明白表示希望加入教會的人,教會就以愛護、關切之情,視他們為教會大家庭的一份子。第四種是指非基督信徒中的善心人士,包括曾經領受盟約的以色列民族、曾經承認造物主的人、有些宗教的信徒、心地善良過正直生活承認有神的外教人。他們按照良心做事,天主的救恩已經在他們心中了,他們都屬於教會的一份子。在教會這個大家庭里,信友在耶穌基督內成為一體,成為天主救恩的繼承人。信友們白白承受了天主的愛,我們能做的就是在教會內以愛天主、愛他人、愛自己來回報天主對我們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