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幾千年來,人們形成各種各樣的喪葬禮儀。其中地面葬就是很特別的一種習俗。一般與墓葬深埋正好相反。它包括平地葬和野葬兩大類。從本質上看,它應該屬於天葬行為。但又不完全是天葬。因為完全意義上的天葬一般是脫離地面的,也就是脫離了人們所說的地氣。嚴格格地說,選擇地面葬的死亡觀是信奉“葉落歸根”理論的,就像樹葉枯落掉落地面,任其自然消失回歸土地一樣。
平地土葬是人們對地面葬進行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就是直接把人的遺體放在地面上進行處理的一種方式,一般是不用挖墓坑、在地面上直接堆土埋葬或者不用任何東西的。此種葬俗始見於新石器時代中期前後,至西周時期則獲得了新的發展。新石器時代的此類墓,一般是將死者陳放於地面上,不加葬具,擺放好隨葬品後即掩土覆埋。黑龍江昂昂溪遺址曾發現一座用沙土掩埋的此類墓,安徽潛山薛家崗遺址墓葬也見到類此的表現,長江流域的馬家浜文化、崧澤文化都有這種葬俗的流行。西周時期也見到此類平地土葬的習俗,但埋葬內容發生一些新的變化。安徽屯溪發現兩座用河卵石在平地上堆出墓葬範圍,然後陳放隨葬品堆土掩埋的墓例,墓內未見人骨痕跡。江蘇句容浮山果園、溧水烏山、金壇鱉墩等地發現的一批西周時期土墩墓,埋葬方法和隨葬情形均與屯溪墓雷同。以上情況表明,平地土葬這種古老葬俗在西周時期的長江下游一些地區不僅十分盛行,而且也賦於了新的發展內容。平地土葬事實上也標誌了中國“墳”的習俗。
野葬亦稱“荒葬”。舊時多見於偏遠牧區。人死後將衣服脫光,清水淨屍,然後用白布或白綢包裹屍體,請喇嘛念經後,把屍體運到荒野地郊,讓天鷹、野狐、狼犬啄食。蒙古族的野葬是人死了以後,給死者穿上新衣服、新靴,用白布纏身,把屍體放在勒勒車上(也有的不用勒勒車,是用馬或駱駝馱),用鞭抽打牲畜,把車趕向固定的野葬地,不用人駕馭,讓它作意奔走,任意顛簸。死屍掉在哪裡也無人管。直到第三天才沿車轍去找屍體。找到屍體後,如果屍體已經被野禽、野獸吃掉,就認為已經升上了天堂。要是禽獸沒吃,就要請喇嘛來念經,給他贖罪,超度亡靈,並在屍體上遍抹黃油,以吸引野獸儘早吃掉。這種地野葬法不留墓跡。
還有一種野葬形式是將屍體馱在馬背上或放在馬車上,到了野葬地讓車子任意顛簸,屍體在哪裡落地,哪裡就是吉祥的葬地。馬上用土塊、石塊把屍體圍起來。第三天與前述方法一樣,去看屍體,如被禽獸吃了,就高興地把屍骨、遺物掩埋起來;屍體顛撲的地方即死者安葬之所。如果屍體仍在,民間視為不祥之兆,必再請喇嘛念經“超度”,方使死者鬼魂脫離苦海。
現在,隨著蒙古族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這種野葬習俗基本消失。
總體觀之,這些形式都是一種薄葬行為,都發生在地面上。
中國傳統生死觀
人們要很好的理解不同的喪葬活動,須要理解其生死觀。即死亡觀。死亡觀是一定喪葬活動的理論基礎,而喪葬方式則是一定死亡觀的實踐活動。從根本上看,各種東方死亡觀受著由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所構成的總體文化背景,即地緣、宗教、政治、經濟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可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 同一觀
主要表現為儒家的“天人合一”。中國儒家的“天人合一”強調,不斷自我倫理完善的聖賢之士,最終必與代表最高精神主宰力量的“天命”相合為一。同樣,追求“天人合一”的人,當然也不會因死亡而恐懼。孟子將道分為“天之道”和“人之道”,主張二者理應一致。董中舒鼓吹“天人之際,合二為一”,相信“天志”是人間一切的根據,天完全按照自己的面貌創造了人的形象,當然人最終應該回歸於天。程頤試圖修正董中舒“合二為一”的命題,用“物我合一”來論證“天人合一”,他認為:“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也就是說,天與人本來就是一體,根本用不著人為地去加以“合”。朱熹則將程頤的思想進一步地確定為“天人一物,內外一理”。上述這些思想,最終都試圖解釋天與人的相通和融合關係,故對儒家的死亡觀有著深刻的意義。
2 虛無觀
主要表現為佛家的“自我不存”與“萬物皆空”。佛教認為,“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生即無生,無生即生”,“無常是苦,是苦者皆無我”。凡人是由色、受、想、行、識等五蘊構成,故不可能有恆常的“我”。對宇宙世界而言,並不存在一個最先創世者,同樣對個體的生命來說,也不存在一個起主宰作用的自我或靈魂。像萬事萬物皆空一樣,所謂人的靈魂或自我根本是不存在的,當然也就談不上什麼“梵我如一”。
從根本上說,佛教認為人的有形肉體本身是虛幻的,它從空無中來,當然也必定回到空無中去。所謂生命和死亡,最終不過是“空對空”、“無出無”,因而,對於生,既沒有什麼可留戀的,也沒有什麼可恐懼的。佛教鼓吹的是通過最終“悟”而達到的最高解放境界“涅磐”(Nirvana)。“涅磐”其實是擺脫有色界後的最徹底的空無(Sunyata)。
3、轉世觀
主要表現為佛教的“輪迴轉世”與“脫難超度”。佛教解釋人不分等級和種姓,都有爭取好來世的平等機會,但一切取決於修煉和善行。生老病死為四大苦難,有情的生命隨緣而發而流轉不息,貪婪和無知引起惡業,繼而招致苦報。苦報之果又造成新的惡業和新的果報。惡業與果報的交替反覆,造成生死死生、死生生死、生死生死、死生死生、生生死死、死死生生的無窮循環過程。總的來說,生死可分兩類:(1)低級的,人世間的“分斷生死”;(2)高級的,達到淨土境界的“不思義變易生死”。眾生在欲界、色界和無色界等“三界”與天、人、阿修羅、地獄、餓鬼、畜生等“六道”的生死世界中,就如輪盤一樣轉動不停。
4 命定觀
主要表現為孔子之學生子夏的“生死有命,富貴在天”。在中國漢文化傳統中,人們普遍迷信自己的生死禍福是由宿命預先決定的,一個人的陽壽到底有多長,什麼時候死,在什麼地方死,因什麼緣故死,以什麼方式死、死後在陰間停留多久,死後會受到什麼樣的磨難,什麼時機能投胎轉世,來世又是什麼樣的命運等等,這一切都是由閻王老子決定的。
5 永生觀
主要表現為道教的“肉身成聖”與“長生不老”。中國的道教相信人在今生通過煉丹等就有可能成仙得道、免除死亡的。
6 自然觀
主要表現為道家的“生死任其自然”與禪宗的“生死隨緣行”。與作為宗教的道教不同,作為哲學的道家主張自然無為的思想。死亡是一個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現象,人們應該坦然而灑脫地面對它。老子認為:“人之生生,動之死地。”其“死”的觀念就接近通常世俗的簡單含義,即死就是生命的消亡和終結。莊子強調:“萬物一府,死生同狀”(《莊子·天地》),“生死為晝夜”(《莊子·至樂》),“道無終始,物有生死,不恃其成”(《莊子·秋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何暇至於悅生而惡死!”(《莊子·人世間》)。他把生死當作氣之聚散的兩種狀態,生為氣之聚,死乃氣之散,故生不以為樂,死也不為悲。《淮南子》繼承了莊子的生死觀,指出:“或生或死,萬物成”(《淮南子·天文訓》),“生寄也,死歸也”(《淮南子·精神訓》)。生不過出於有形之氣,死不過返於無形。個人之生死對自然毫無影響,生不能使之增一分,死也不會使之減一分。《列子》也信奉一種自然的生死觀,即所謂“生之所生者死矣,而生生者未嘗終”(《列子·天端篇》)。儒家的一些重要人物也具有某種生死自然觀。荀子指出:“生,人之死也。死,人之終也。”(《荀子·禮論》)他主張人的生死不能違背自然法則。此外程顥、程頤和朱熹等理學家也強調生死為一種自然現象,因而不必恐懼。
7 節義觀
主要表現為儒家的“以死守節”、“忠烈殉義”、“殺身成仁”、“寧死不屈”等。對於孟子,生死觀完全建立在倫理道德的基礎上,道義高於生命,違背道義則惡於死亡,這種生死觀有的表示為一種凜然正氣,如老子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諸葛亮的“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陸游的“死去已知萬事空,但悲不見九州同”、李清照的“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譚嗣同的“何惜此頭,痛哉痛哉”、夏明翰的“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等;也有的只是從倫綱角度鼓吹某種規範,如“餓死不受嗟來之食”、“餓死事小,失節者大”等。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還有“文死諫,武死戰”的說法。日本的武士道把這種節義觀更是推向了極端,成為法西斯軍國主義的精神支柱。
8 等級觀
主要表現為儒家的“尊卑有別”等。在中國古代,死者的喪葬根據其社會地位的高低來決定禮儀、棺槨、墳墓的規模等。甚至死的稱謂也有尊卑之分,如《禮記·曲禮下》強調:“天子死曰崩,諸侯曰斃,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
9 輕生觀
主要表現在一般百姓中,某些人由於心理素質的脆弱,不能面對現實,故採取消極的逃避態度,因而有“自尋短見”與“一死了之”。儒家因忠孝節義的需要允許自殺,而佛教則同基督教一樣,反對自殺。對佛教僧侶來說,自殺是背叛教義的行為,是迷失和不開悟的結果,因而不可能達到涅磐境界。 又如,中國自刎,跳江入海,跳樓等都屬於輕生觀的表現等。
10 重生觀
主要表現為孔子的“未知生,焉知死”。儒家雖很少直接談死,但這只是從強調應更注重現實事物的角度而言。
11 貪生觀
主要表現為“苟且偷生”。如“螻蟻尚且貪生,何況人乎!”、“好死不如賴活”等。 如戰爭時期的叛徒行為,漢奸走狗現象等屬於這種觀念行為。
東方喪葬文化大觀
大致可以分為七種:
1 土葬
源於一種崇土觀,其根本思想是“入土為安”,它主要流行在中國漢族地區以及受到漢文化和儒家文化影響的東亞國家,如日本、朝鮮、越南等國。
2 火葬
源於一種崇火觀,其根本思想是“聖火為祭”,它主要流行在印度、尼泊爾等印度教流行的地區。印度教最崇拜火,可以說無火不成禮。印度教相信人的軀殼只有在火的焚毀中才能使靈魂得以完整的輪迴。中國西南少數民族中火葬也很流行。中國雲南的拉祜族在火葬時,將遺體置於四方型的柴堆上,男性死者柴高九層,女性則為七層,否則鬼魂不能出寨,將給生者帶來災難。
3 水葬
源於一種崇水觀,其根本思想是“聖水為淨”。除了在極個別以水為生的行業外,這種喪葬主要還是流行於以印度教為主的印度和尼泊爾地區。中國一些少數民族也有實行這種喪葬方式的。藏族也有過將沒有資格行天葬之禮的罪犯或某些非正常死亡者或身份低下者,實行水葬的情況。在西藏喪葬文化中,水葬是在四種主要喪葬形式中級別最低的。在藏區,由於地域不同,喪葬的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在喪葬方式上有較明顯的等級制,這是相同的:最高級別是塔葬,其次是火葬,最流行的是天葬。有些地區長期保存著極古老的喪葬習俗,或者受鄰近民族的影響,往往還有諸如穴葬、寄棺葬、樓葬、平台葬、室內葬、樹葬等鮮為人知的特殊葬俗,另外,有些地方土葬的比例也很大。夭折的幼兒盛行水葬:將死嬰兩手用塗料塗成紅色,再將其捆成胎兒狀,裝入背簍里,捆上兩個大石頭丟入河中。有的連同背簍一起埋在河邊,待水漲後把屍體沖走。家人在投屍下河的地方豎置一塊刻有經文的石板,點上酥油燈,燒糌粑,插上數根瑪尼竿,歲歲祭之。
4 樹葬
源於一種崇木觀,其根本思想是“ 聖木為本”。中國的西藏和雲南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習慣於將死屍裝入某種容器後掛在樹上,認為只有這樣,死者的靈魂才可以得以安寧。在西藏林芝和康北部分地區,樹葬多用於夭折的幼兒。將屍體用鹽水洗淨,放入木箱、木桶或竹筐內,然後懸掛到大山陰面林子裡大樹的半腰上,也有置於大樹樹杈上的。據說這是防止家裡再有孩子遭不幸。
5 穴葬
源於一種崇石觀,其根本思想是“聖石為護”。例如仡佬族在古代實行崖穴葬與石棺葬,有自然穴洞和人工鑿穴兩種。人工穴分崖上鑿穴、石板鑲穴、石灰竹竿拱穴、土磚拱穴數種。石板鑲穴又有“文書桶”、“筲箕形”、“明堂”、“響堂”、“暗槨”等形制。石板鑲穴可父子婆媳共塋。石棺用石板砌成,一般葬於土墟、山頂、溪岸,也有葬於亂石叢林的。甘肅省白瑪藏族地區的穴葬形式有所不同,這裡人死後,洗禮更衣,捆縛成蹲坐式,然後置於土坑內,上蓋一塊木板,再用土掩埋。
6 野葬
源於一種崇拜大自然的喪葬觀,在人類早期,例如中國遠古時代,這種葬法也曾流行過,但到後來,它的一部分演變成了較為精製的天葬。在中國蒙古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中曾流行過這種喪葬方式。
7 天葬
天葬是一種源於崇天觀的喪葬形式,其根本思想是“靈魂升天”。是中國藏文化中最高禮節的喪葬形式。
此外還有一些不太常見的喪葬方式,但無非是上述某種主要類型的變種或延伸,如塔葬、崖葬、瓮棺葬、懸棺葬、地面葬、水火結合葬、火土結合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