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是一個以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根據《凡爾賽和約》,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訓練中心位於義大利都靈,秘書處被稱為國際勞工局。該組織曾在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於1919年,通過凡爾賽條約的談判形成,最初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部門。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期,來自41個國家的政府、僱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費城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代表們通過了《費城宣言》,將其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屬檔案,至今仍是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目標的憲章。1945年12月14日,成為聯合國負責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1969年,國際勞工組織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國際勞工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權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業,提供資訊與培訓機會。國際勞工組織的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標準與人權項目。國際勞工組織建立的國際性的勞動條件標準,成為了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

國際勞工組織經過多年的發展變化,工作和活動範圍不斷擴大,成員國日益增多,截止到2011年3月,成員國已發展為183個。

宗旨與職責

宗旨

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保護工人生活與健康”;主張通過勞工立法來改善勞工狀況,進而“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會正義。

職責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在下列領域提供技術援助:職業培訓和職業康復;就業政策;勞動行政管理;勞動法和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管理髮展;合作社;社會保障;勞動統計和職業安全衛生。它倡導獨立的工人和僱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在整個聯合國系統內,國際勞動組織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即工人和僱主代表作為與政府平等的夥伴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組織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是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但在組織結構上實行獨特的“三方性”原則,即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獨立的發言和表決權。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和國際勞工局。國際勞工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此外,其地區會議和產業委員會也是重要的輔助機構。

(1)國際勞工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自成立起至2009年,共舉行了98屆國際勞工大會。此會議工作為精心編寫起草公約和建議,經大多數表決後通過並推行。會議並且還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一般政策、工作計畫和預算。

(2)理事會: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每三年經大會選舉產生,在大會休會期間指導該組織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開一次會議,截止2009年6月,共召開了305次理事會會議。

(3)國際勞工局:常設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國際勞工局總部。

主要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召開會議國際勞工組織召開會議

(1)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供成員國批准實施。自1919年至2001年,歷屆勞工大會已制定184項公約和192項建議書。

(2)技術援助與技術合作:向成員國提供勞動領域的資金、技術和諮詢援助與合作。

(3)研究和出版:開展勞動科學領域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工作,出版散發各類有關期刊、專著和宣傳材料。

國際勞工標準

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即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標準採用兩種形式: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公約是國際條約,以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方式制定,此後,
經會員國自主決定,可在任何時間履行批准手續,即對該國產生法律約束力,對不批准的國家則無約束力;建議書以同樣方式制定,但無需批准,其作用是供會員國在相關領域制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時參考。在實踐中,多採用在制定一個公約的同時另外製定一個同樣名稱,但內容更為詳盡具體的補充建議書的辦法。

分類

國際勞工標準按其內容可分為下列各類:
1.基本勞工人權,指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主要是指建立工會的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實行集體談判、勞動機會和待遇的平等、廢除童工勞動,
2.就業、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係、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包括工傷賠償、撫恤、失業保險;
3.針對特定人群和職業,包括婦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等。
長期以來,國際勞工組織重視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促進會員國對國際勞工公約的批准實施,對維護各國工人和其它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進入90年代,國際勞工組織更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對公約的批准進程。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整個國際勞工標準體系主要以已開發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需要為基礎。因此,儘管國際勞工組織稱其為國際勞工最低標準,並標榜標準的普遍性和靈活性,廣大開發中國家在公約的制定及批准實施方面仍有不少困難,與已開發國家存在許多矛盾。
特別是近年來,少數西方國家的工會組織和政府主張,應將各國執行勞工公約的狀況與其國際貿易和市場準入相聯繫,在勞工組織中引起一片反對之聲。

主要出版物

1、國際勞工評論(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學術性刊物,登載與當前國際和各國勞工問題有關的經濟和社會類文章。雙月刊。

2、勞動法彙編(Labour Law Documents)
刊登重要的國際勞工公約以及各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文本。每年出版三期。

3、勞工統計公報(Bulletin of Labour Statistics)
刊登勞工統計方面的專題文章、英法西三種語言並列的關於就業、失業、工資、工時和消費物價每季度數字的統計表(每期附帶一項最新補充材料)、另出專刊,登載國際勞工局每年按職業分類對工資和工時,以及食品零售物價進行《十月調查》得到的結果。每年共出版四期公報、四期補充材料、一期《十月調查》專刊。

4、勞工統計年鑑(Year Book of Labour Statistics)
英法西三種語言。刊登年度世界各國勞動綜合統計資料,包括總人口和經濟活動人口、就業、失業、工時、工資、勞動成本、工傷、罷工和關廠(絕大多數表格按主要經濟活動部門分類)、以及消費物價。對統計來源和方法進行說明,為使用年鑑和公報提供指導。

5、正式公報(Official Bulletin)
公報A(Series A):登載國際勞工組織工作訊息、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檔案及其它正式檔案;公報B(Series B):登載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結社自由委員會報告。每年各出3期。

6、社會和勞工公報(Social and Labour Bulletin)
社會和勞工新聞季刊。登載各國政府及僱主和工人組織在社會和勞動事務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活動情況的最新訊息。每年四期和一期增刊。

7、國際勞工文獻(International Labour Documentation)
月刊。根據國際勞工局LABORDOC資料庫彙編的文獻目錄公報,包括世界各國勞動關係、勞動法、就業、工作條件、管理、職業培訓、項目評估、勞動經濟、社會發展、農村發展、技術變革等領域。

8、國際勞工大會檔案(Docu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包括每年國際勞工大會各項議題的工作檔案以及大會會議記錄,通常為14至18項。

9、勞工教育(Labour Education)
季刊。供工會組織和其它工人教育機構開展工人教育用。登載世界勞工問題現況、國際勞工組織活動、工人教育方法和勞工運動歷史等方面的訊息以及書評。

10、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裁決彙編(Judg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ILO)
每年出版兩至三期。

11、工作條件文摘(Conditions of Work Digest)
刊登與工作條件和工作生活質量領域的重要問題和趨勢有關的立法、制定政策和計畫實施方面的訊息。每年兩期。

12、區域大會檔案(Documents of the Regional Conferences)
包括國際勞工組織非洲、美洲、亞洲和歐洲區域大會各項議題的工作檔案。每次會議後出版。

13、產業會議檔案(Documents of Industrial Meetings)
包括國際勞工局召開的各類專業產業會議的工作檔案和會議記錄。每次會議後出版。

14、勞資關係叢書(Labour-Management Relations Series)
關於勞動法和勞資關係的專著,不定期出版。15、管理開發叢書(Management Development Series)
關於各類管理問題和管理開發方法的專著,不定期出版。

16、社會保障成本(The Cost of Social Security)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支出比較研究。三年出一期。

17、職業安全衛生叢書(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eries)
針對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職業安全衛生專著和報告。不定期出版。

18、世界就業計畫研究報告(World Employment Program Studies)
刊登國際勞工局世界就業計畫處(該處的職能是為世界各國消除貧困和失業提供幫助)發表的宣傳品、研究報告和專著。不定期出版。

成員國

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

成員國包括對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組織的新章程生效時當時同時承認新章程的成員國。此外,任何原始的聯合國成員和其後向聯合國承認新章程的任何國家,也可加入。全體與會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接納其他國家。

截止到2011年3月,已有183個成員國。

與中國關係

中國是該組織創始國之一。1971年該組織理事會根據聯大決議,通過了恢復中國合法權利的決議。1983年6月,中國正式恢復了在該組織的活動。1985年1月該組織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負責與中國有關政府機關、工會組織、企業團體、學術單位等進行聯繫,並實施技術合作計畫,協助中國發展職業技術培訓。

工資報告

2012年4月初,國際勞工組織發布全球72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均月收入統計,結果顯示,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均月收入是1480美元、約合人民幣9327元。其中盧森堡的工資水平最高,月平均工資達到4089美元,中國內地員工的月平均工資為656美元、約合人民幣4134元,位列第57位。另外,中國香港和澳門分別排在第30位和第52位。

台灣遭封殺

2017年6月3日,台灣“中央社”報導稱,島內“台獨”團體——“台灣教授協會”舉辦活動,代替“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出席的該黨秘書長陳惠敏在活動上表示,日前接到訊息,包括台灣多個隸屬於國際產業工會聯盟的工會及具有參加資格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這次都無法出席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歷年諾貝爾和平獎獲獎名單

阿諾爾德松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小組
列翁·茹奧
克貝斯蒂安·路易斯·蘭格
夏爾萊·阿爾貝特·戈巴特
萬加麗·馬阿薩伊
希林·艾巴迪
美國教友會
英國教友會
醫生無國界組織
禁止地雷全球運動
埃米利·鮑爾奇
西門內斯·貝洛
羅特巴拉特
佩雷斯
萊昂·布爾熱瓦
莫恩奈斯托·蒂奧多羅·莫內塔
阿里亞斯·桑切斯因
韋塞爾因
世界衛生反對核戰爭組織
圖圖因
阿方索·加西亞·羅夫萊斯
南森國際難民辦公室
阿道弗·佩雷斯·埃斯基維爾
特里薩
埃利·迪科門
貝爾塔·弗賴茹勞·馮·蘇特納
佩蒂·威廉斯
國際法研究所
阿爾弗雷德·赫爾曼
肖恩·麥克布賴德
阿賽爾
珍妮·亞當斯
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
國際和平局
諾爾曼·布勞克
弗蘭克·B·凱洛格
勒內·卡森
路德維希·克魏德
費迪南·愛德華·比松
萊納斯·C·波林
達格·哈烏舍爾德
伯持·約翰·盧圖利
菲利普·約翰·諾爾·貝克
保羅·德康斯炭
奧古斯特“貝爾納特”
瓊·亨利·杜南
查理土·格茨·道成斯
約翰·瑞利·馬特
亨利·拉方丹
阿瑟·亭德森
諾曼·安吉爾
黎德壽
喬治·亨利·皮爾
卡洛斯·薩維德拉·拉馬斯
弗雷德里克·帕西
安南
梅里德·科里根
路易·勒諾
E·A·羅伯持·塞西爾
納特漢·瑟德爾布羅姆
伊萊休·魯特
阿爾貝·施韋澤
拉爾夫·詹森·本奇
約翰·博伊德·奧爾
弗雷德里克·貝耶
德克勒克
奧斯丁·張伯倫
阿爾娃·米達爾
梅納赫姆·貝京
菜斯特·波爾茲·皮爾遜
卡爾·馮·奧西茨基
古斯塔夫·施特雷澤曼
阿里斯蒂德·白里安
穆罕默德·巴拉迪
弗里特約夫·南森
卡爾·亞爾馬·布蘭廷
托馬斯·伍德羅·威爾遜
威廉·蘭德爾·克里默
安德烈·薩哈羅夫
科德爾·赫爾
威廉士
戈爾
維利·勃蘭特
喬治·卡特利特·馬歇爾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
穆罕默德·尤納斯
金大中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安瓦爾·薩達特
佐藤榮作
亨利·基辛格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西奧多·羅斯福
歐巴馬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
馬丁·路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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