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勒內·卡森作為法國政府代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專家、法國外交部人權事務諮詢委員會主席,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起草過程中起了決定性作用。
主要事跡
1946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內設立了一個“人權委員會”,已經成為法國行政法院副院長的勒內·卡森被任命為人權委員會主席,並組成了一個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勒內·卡森是成員之一)負責起草宣言的初稿。勒內·卡森於6月16日提交了一份草案,該草案被委員會通過作為起草宣言的基礎。
人們注意到勒內·卡森的草案再現了法國1789年公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的內容,但又加入了政治權利、國籍權利、保護外國人,還有“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最後一項內容曾引起巨大爭論,成為1948年人權宣言撰寫的最大難點,後來由聯合國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汲取了人權宣言中的內容。但人權概念的這一延伸超越了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符合法國在人權觀念方面的進步,這些內容後來被寫進了法國1946年憲法的序言。
1948年7月,人權委員會完成了《宣言》初稿,在同年8月28日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審議,聯大就此草案的辯論非常複雜,法國代表勒內·卡森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最大的困難來自共產主義國家,特別是蘇聯。它們希望在經濟與社會權利以及在少數民族權利的定義上走得更遠。此外,蘇聯堅決反對設立國際人權法院或其它任何審核機構(負責審核提交給聯合國的請願書)。法國努力使聯合國通過的人權宣言名稱為“世界”人權宣言,而不是盎格魯-薩克遜人主張的有明顯局限性的“國際”人權宣言。尤其是法國努力使人權宣言中寫入了國籍權和知識分子的普遍權利。然而,法國沒能成功推動通過聯合國對無國籍人士和避難者的干預權。最終,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開的聯大會議上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除了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南非反對以及沙烏地阿拉伯棄權以外,所有成員國都表示了支持。聯合國還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緊急審核必要的國際公約,以將宣言內容付諸實施,這與巴黎的意見吻合。
然而,我們也應該記住,1949年,法國政府各部門對按照勒內·卡森意願實施宣言內容持極為謹慎的態度。讓法國領導人感到特別擔憂的是聯合國大會內越來越趨向於利用這些新的公約,以自決權的名義質疑法國殖民地,而當時的法蘭西聯邦內已經面臨日益增多的困難,最關鍵的是個人或團體以宣言為依據向聯合國“請願”的權利。勒內·卡森是支持朝前走的,當然他也是極其謹慎的。根本原則是當時在對待所有人的人權與法國託管地民眾的人權問題上,在對待個人的權利和少數人的權利上,勒內·卡森主張堅決擯棄一切差別,他說:“要么人人都有,要么一個人都沒有”;用另一種說法,普遍性原則對法國來說是能夠在其傳統原則立場與維護自身利益之間協調的最佳辦法。但是當時的外交部、海外部和內政部的表現極其謹小慎微,從1949年底起已經與卡森持不同的見解。除此之外,法國是在1980年才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