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英文翻譯原為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現已改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縮寫sea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楊晶帶頭向災區各族民眾捐款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 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 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 文化、藝術、衛生、 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信息中心副主任趙至敏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998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繼續設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民委的職能得到強化,各項職能進一步適應了新時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直屬高校

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學
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學
四川省(1所): 西南民族大學
甘肅省(1所):西北民族大學
寧夏回族自治區(1所):北方民族大學
遼寧省(1所):大連民族學院

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央民族幹部學院舉行建院五周年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50名,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專職委員2名。內設 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經濟發展司、文化宣傳司、教育司、國際司、規劃財務司、人事司等8個職能司(廳)。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的 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轄有民族大世界 商場、國家民委 招待所等。

為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民委轄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分別是中央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學院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大連民族學院。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還招收一部分漢族學生。國家民委所屬的中央民族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著培訓少數民族幹部的一部分工作。

國家民委轄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如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中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國民族博物館、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民族團結雜誌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畫報社、中央民族歌舞團、民族文化宮及中國民族經濟開發服務總公司等。原屬國家民委的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民族旅行社等企業已與機關脫鉤。

國家民委負責指導地方民族工作,與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國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門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繫。

歷任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建校95周年

李維漢

烏蘭夫

楊靜仁

司馬義·艾買提

李德洙

楊晶

兼職委員

國家民委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體育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扶貧開發辦。

識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副司長赫英傑
第一階段,從1949年至1954年,首先認定 蒙古、回、藏、滿、維吾爾、苗、彝、壯、布依、 朝鮮、侗、瑤、白、哈尼、 哈薩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羌、撒拉、錫伯、塔吉克、 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 鄂倫春保全、裕固、塔塔爾等38個少數民族。

第二階段:從1954年至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畲、達斡爾、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後改名為德昂)、獨龍、京、毛難(後改名為毛南)、門巴;同時,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併到53個少數民族中。

第三階段:從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1965年認定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認定了雲南基諾山基諾族。至此,使中華民族的成員增加到56個。

第四階段:從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據統計,自1982年以來,全國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數在1200萬人以上。

機構設定

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綜合處
原國家民委主任李德洙
秘書處 檔案檔案處 接待與信訪處
政策法規司
綜合處 政策法規處 權益保障處
監督檢查司
綜合處 監督檢查處 民族關係處
經濟發展司
綜合規劃處 統計監測處 財經處 民貿處 扶貧開發處
文化宣傳司
綜合處 新聞宣傳處 文化處 體育衛生處
教育科技司
綜合處 高教處 基礎教育處 民族語文處
國際交流司
外事管理處 交流合作處
財務司
綜合處
國家民委表彰第二屆突出貢獻專家
預算管理處 行政財務處 資產與基建管理處
人事司
綜合處 任免處 勞資與專業技術人才處 民族幹部處
機關黨委
黨群工作處 紀檢與監察處
離退休幹部局
綜合處 組織宣傳處 保健處 活動處
民研中心
綜合處 理論政策研究處 民族關係研究處 民族發展研究處 邊疆研究處
世界民族研究處 文獻研究編輯處 科研管理處
信息中心
綜合處 信息處 政務公開與網站處  電子政務處
古籍研究室
綜合處 業務處
機關服務局
綜合處 人保處 財務處 物資處 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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