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農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農墾、鄉鎮企業和飼料工業等產業的職能部門,又是農村經濟巨觀管理的協調部門。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農業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將農業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農業部。

基本信息

歷史發展

1949年10月,農業部成立。

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決定撤銷農業部、林業部和水產部,設農林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農林部,分設農業部和林業部。

1982年5月4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業部、農墾部、國家水產總局合併設立農牧漁業部。

198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農牧漁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農業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將農業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農業部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農業部。

主要職責

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1、擬定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區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章
2、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和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村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3、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4、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養、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5、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制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6、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制訂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並按規定發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藥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瘦肉精”監管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7、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定、協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起草畜禽屠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配套規章、規範;制定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統計;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技術鑑定等活動。

8、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9、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中國農業中國農業
10、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11、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12、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政府間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和與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的談判和履約工作,負責遠洋漁業管理、漁船檢驗和職責範圍內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農業部農業部
13、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14、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物,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制訂,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部長

李書誠(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一任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一任部長
同盟會元老、新中國第一任農業部長。

李書城(1882—1965),潛江縣袁橋村人。23歲追隨孫中山先生參與籌備和組織同盟會。辛亥革命期間,他在武昌與黃興並肩戰鬥,後又參加孫中山領導的討袁、護法等戰爭。1921年前後,他支持和幫助胞弟李漢俊在上海發起建黨,中共“一大”在他家中召開。抗戰期間,他積極擁護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利用自己的聲望和影響,做了許多上層人士的工作。解放戰爭時期,他積極投入反蔣鬥爭,為全國解放奔走呼號,他支持和掩護共產黨人進入武漢,恢復和重建中共地下黨的組織,開展對敵鬥爭,稱得上是解放武漢的功臣。 

1949年,他應毛澤東主席之邀,參加了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出席了開國大典,並出任新中國第一任農業部長。

新中國建立後,李書城出任農業部部長,他不負重託,工作出色。他身在北京,心繫故鄉,關注著故鄉的建設和發展,尤其關心故鄉的教育事業。

1949年9月21日,受毛澤東主席邀請,李書城出席了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10月1日出席開國大典,10月19日在政務院舉行的第三次會議上,經周總經理提議,任命他為農業部部長。解放之初,百廢待興,農業的恢復和發展既首當其衝,又困難重重。李書城不顧自己年近古稀,孜孜不倦地學習黨的有關農業政策,學習農業技術知識,他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工作出色,受到黨和人民的好評。 

1956年4月,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的李書城回到家鄉潛江視察,了解家鄉的革命和建設。他看到了家鄉巨大的變化,在縣招待所聽了當地領導匯報情況後說:“我作為家鄉的一員,應該感謝你們,你們的工作再次證明了共產黨領導有方,人民力量偉大。” 

1963年3月,李書城作為全國政協常委第二次回家鄉視察。這次回鄉,他專門安排時間去看望了城南中學(現潛江中學)的師生們,詢問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情況。在觀看同學們做完廣播體操後,又親自為師生們表演了一套太極拳示範,還為城南中學圈定了校園用地。 

1965年8月23日,李書城先生因病在北京去世,毛澤東、周恩來、董必武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送了花圈。他的骨灰放進了八寶山革命公墓第一陳列室。

廖魯言(1954年9月至1970年撤銷)

廖魯言,1913-1972,江蘇南京人。193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參與領導北平學生運動。後任山西抗日軍政訓練委員會編輯、軍政訓練班指導員,山西青年抗敵決死隊團政治部、旅政治部主任。1939年到延安。後任中共中央統戰部科長、黨務研究室研究員,中共中央政委研究室秘書長、副主任。建國後,歷任政務院參事室主任(任職期間1950.09-1952.12)、政務院副秘書長、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副部長、國務院農林辦公室副主任、農業部部長。是中共第八屆中央候補委員,第一、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三、四屆全國政協委員。

江一真江一真
江一真(代,1964年9月至1966年5月)

江一真,1915年生,福建連城縣人。曾用名江前進。1929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1930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同年轉入中國共產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任宣傳員、司藥、護士長,博生師衛生部部長,紅一方面軍總收容隊醫療隊隊長。參加了中央革命恨據地5次反“圍剿”鬥爭和中央紅軍長征。1935年7 月底,任紅四方面軍醫務主任,紅軍總衛生部第l後方醫院醫務部主任,陝北安塞市重傷醫院院長。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野戰醫院院長,八路軍衛生部保健科科長兼手術隊隊長,晉察冀軍區衛生學校校長、衛生部部長。參加了晉察冀邊區的反“掃蕩”鬥爭。解放戰爭時期,任華中軍區濱海總隊政治委員,中共.泰州地委副書記。參加了淮海、渡江戰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部部長、省委秘書長、副書記、第二書記,福建省省長,國務院農墾部副部長、農業部副部長、代部長,衛生部部長,中共河北省委第二書記。是河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第五屆全國政協常委。1994年3月24日逝世。

沙風(農林部革委會主任、部長,1975年1月至1978年1月)

沙風 (1917— )原名呂濟人。浙江省新昌縣人。1937年參加八路軍。193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抗日戰爭時期,任豫皖蘇邊區蕭縣常備隊營政治教導員、營長,蘇皖縱隊第一團副團長,新四軍第一師九旅作戰科科長、參謀處處長。解放戰爭時期,任華東野戰軍第二縱隊六師十八團團長,師參謀長,第三野戰軍二十一軍六十三師副師長,待種兵縱隊戰車第一團團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副師長、師長,裝甲兵技術部部長,第一坦克學校副校長,裝甲兵工程學院副院長、院長,中國人民解放軍裝甲兵副司令員兼參謀長,國務院農林部革命委員會主任(1970.6-1975.1)、部長(1975.1-1978.3),中國人民解放軍裝甲兵副司令員。1964年晉升為少將軍銜。是中國共產黨第十、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榮獲二級獨立自由勳章,二級解放勳章。

楊立功(農林部部長,1978年1979年2月)

楊立功,又名書勛。山東莘縣人。193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共莘縣區委書記、縣委宣傳部部長,中共莘縣、冠縣縣委書記,冀南區南下新兵縱隊團政委,中共桐柏區委辦公室主任,南陽地委秘書長。建國後,歷任中共南陽地委書記,洛陽第一拖拉機製造廠廠長、黨委書記,農業機械部、第八機械工業部副部長,農林部副部長、部長,農業機械部部長,機械工業部顧問。是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六、七屆全國人大常委。

霍士廉(1979年2月至1981年3月)

林乎加(1981年3月至1982年5月)

林乎加(農牧漁業部部長,1982年5月至1983年6月)

何康(農牧漁業部部長,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何康(1988年4月至1990年6月)

劉中一(1990年6月至1992年3月)

劉江(1992年3月至1998年3月)

陳耀邦(1998年3月至2001年8月)

杜青林(2001年8月至2006年12月)

孫政才(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

韓長賦(2009年12月至今)

領導

韓長賦部黨組書記、部長(2009年12月) 余欣榮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2012年3月)
張桃林副部長(2008年8月)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
屈冬玉部黨組成員、副部長(2015年6月)
吳清海部黨組成員、紀檢組長(2017年9月)
于康震部黨組成員、副部長(2013年6月)
宋建朝部黨組成員(2017年10月)
唐華俊部黨組成員、中國農業科學院院長(2016年12月)
畢美家部黨組成員、 人事勞動司司長(2015年12月)
張仲秋國家首席獸醫師(2015年2月)
馬愛國部總畜牧師(2016年12月)
張合成部總經濟師(2017年9月)

機構設定

直屬機構

農業部辦公廳農業部人事勞動司
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農業部財務司農業部國際合作司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農業部獸醫局
農業部農墾局農業部鄉鎮企業局
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農業部機關黨委
農業部離退休幹部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糧農機構代表處

駐部機構

駐農業部紀檢組監察局

事業單位

農業部機關服務中心(農業部機關服務局) 中國農業科學院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
全國農業展覽館(中國農業博物館)中國農業電影電視中心
農民日報社中國農業出版社(農村讀物出版社)
中國農村雜誌社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中國農機安全報社中央農業幹部教育培訓中心(農業部農墾管理幹部學院)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農業部信息中心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農業部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農業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中國-歐洲聯盟農業技術中心)
農業部農業貿易促進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農業行業分會、中國國際商會農業行業商會)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中央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業部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中國農學會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農業部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中心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總站農業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
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農業部動物檢疫所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農業部南亞熱帶作物開發中心)
農業部鄉鎮企業發展中心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中國漁政指揮中心)
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農業部漁船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
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中國水產學會 

主管社團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海峽兩岸農業交流協會
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學會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 中國農業資源與區劃學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國農業會計學會
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農業科技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中國沼氣學會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中國農業生物技術學會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
中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中國農業科技管理研究會 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
中國農用塑膠套用技術學會 中國種子協會
中國種子貿易協會 中國插花花藝協會
中國柑桔學會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 中國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協會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協會 中國杜仲綜合開發協會
中國農機鑑定檢測協會 中國畜牧業協會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中國馬業協會
中國鴕鳥養殖開發協會 中國畜產品加工研究會
中國養蜂學會 國動物保健品協會
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
中國鄉鎮企業協會 中國奶業協
中國甜菊協會 中國農墾經貿流通協會
中國農墾經濟研究會 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
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 中國海藻工業協會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中國漁業協會
中國農藥發展與套用協會中國獸醫協會

主要機構

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主要職責

(一)負責協調部機關政務工作。

(二)負責部黨組會、部務會、部常務會及全國性農業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全國性會議計畫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部組和部領導的秘書工作。

(四)負責擬定部重大工作計畫、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報告、檔案、講話的起草工作。

(五)負責部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工作。

(六)負責部黨組和部領導議定、批辦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七)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檔案運轉工作,對在京部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部內請示件處理和《農業部大事記》編寫工作。

(八)負責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部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部機關保密管理工作,對部直屬單位保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組織重要新聞報導,負責新聞發布及部系統新聞出版影視展覽等宣傳業務工作的組織指導。

(十二)負責全國農業勞模評選、表彰,歸口管理農業系統表彰工作。

(十三)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工作。

(十四)牽頭協調部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我部的有關政務網路及設備的管理工作和部政務區域網路建設、管理及聯網審批工作。

(十五)負責部機關、部系統涉台事務的管理,組織開展對台農業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指導並監督農業部相關單位的行政審批工作。

(十七)負責部機關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對在京部屬單位安全保衛、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八)負責部屬新聞宣傳單位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九)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完成部黨組和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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