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截至2005 年底,全國稅務系統正式在職人員共有74.7萬人,其中,國稅系統40萬人。201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取消14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在全國推行納稅服務規範2.1版。2016年1月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2015年,全國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110604億元(已扣減出口退稅),比上年增長6.6%,與經濟成長基本協調。2018年4月,稅務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機構簡介

稅務總局稅務總局

稅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地稅系統34.7萬人。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係,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最佳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最佳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主要職責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稅務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稅務總局設13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和保衛等工作;承擔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擬訂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有關稅收事項;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稅務行政複議、行政應訟工作。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代征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四)所得稅司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指導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的征管業務。

(六)國際稅務司

研究擬訂國家(地區)間反避稅措施,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協定談判,承辦草簽和執行有關協定、協定等工作;承辦與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外事工作。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編制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稅收任務、出口退稅指標;參與起草稅款征繳退庫制度,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工作;擬訂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管理稅收數據;組織實施稅收統計工作。

(八)納稅服務司

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起草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起草綜合性稅收征管規範性檔案;擬訂稅收徵收管理的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擬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最佳化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與審計;指導海洋石油稅收業務。

(十)稽查局

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十一)財務管理司

擬訂國稅系統財務、基建管理辦法;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彙編國稅系統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

(十二)督察內審司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司

擬訂國稅系統人事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組織實施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2017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設立了駐北京特派員辦事處,承擔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5個省區市國稅地稅機關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情況的督查、稅收執法合規性檢查、財務內審、跨區域涉稅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務。

直屬單位

教育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集中採購中心

稅收科學研究所

稅務幹部進修學院

中國稅務雜誌社

中國稅務報社

行業概況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委託海關代征),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徵收),印花稅,筵席稅(停徵),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另外,地方稅務局還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和菸葉稅的徵收和管理。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全國稅務系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對稅收工作的各項要求,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工作宗旨,大力推進依法治稅,穩步實施稅收改革,全面強化科學管理,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確保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2003年、2004年全國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收,未扣除出口退稅)分別突破20000億元和25000億元,2005年超過30000億元,達到30867億元,增收額超過5000億元。依法治稅深入推進,提高了稅收法治水平。全面貫徹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大力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深入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稅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稅收制度和征管體制進一步完善。完善稅收征管模式,逐步規範內外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幹部人事、勞動分配、財務、後勤等方面內部管理改革力度不斷加大。稅收政策有效落實,促進了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積極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加強稅收經濟分析,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開展納稅評估,推行稅控器具和有獎發票,提高稅源控管水平。針對薄弱環節,採取加強各稅種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最佳化納稅服務,納稅人辦稅更加方便快捷。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套用水平。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了幹部隊伍素質。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稅務文化建設,樹立了稅務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樹立勤儉節約的好風氣。

領導幹部

黨組書記、局長:王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於春生

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稅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張敏[6]

黨組成員、副局長:孫瑞標、任榮發

總會計師:王陸進

總審計師:劉麗堅

直屬機構

2018年6月15日,端午節放假前一天,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畫單列市,統一做了一件事兒——國稅局、地稅局合併且統一掛牌。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減負實招

2014年3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掛失調查巡查等10項進戶執法項目。

取消10項進戶執法項目分別為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調查巡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調查巡查、大額普通發票代開調查巡查、增值稅專用發票掛失調查巡查、未按期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抵扣調查巡查、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調查巡查、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採集、車價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票表比對異常處理。

201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取消14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在全國推行納稅服務規範2.1版。

本次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13項為根據國務院決定取消,“車輛購置稅完稅車輛不予登記的退稅審核”1項行政審批事項為稅務總局主動取消,審批事項的取消,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增強納稅人主體意識和法治觀念。而此次推行的納稅服務規範2.1版,則是在今年3月1日省、市稅務機關推行的納稅服務規範基礎上,吸收納稅人和各地稅務部門意見建議後形成的新服務規範,有利於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合作協定

2016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美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簽署了2016至2019年稅收合作協定,IMF將進一步支持中國“十三五”時期稅收制度和征管改革。

台新規

2018年,國家稅務系統將對接網際網路多渠道繳稅方式,實現網上開具稅收完稅證明;進一步推進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多元化繳稅工作。

2018年4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通知主要內容為:

1.個人扣除限額,即放入商業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企業主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2.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徵稅。

3.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徵稅。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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