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面向全國,但重點面向全國民委系統及有關單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標項目堅持布局合理、重點突出、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三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包括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自然科學研究項目。鼓勵聯合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套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現實問題研究項目。
第四條 國家民委成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統一組織實施與管理。該機構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組成,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由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負責管理,其他項目由教育科技司負責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牌子。
第五條 項目類型、發布、委託與招標
1.科研項目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以及自籌經費項目。科研項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學研究項目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重大項目不超過5年;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重點項目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民族問題研究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應當年完成,最長不超過2年。
國家民委根據需要可設立應急項目。應急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主要採取委託方式。
2.國家民委根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徵集選題,制定申報項目指南。每年定期發布《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指南》,並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開發布。
3.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以委託與招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4.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招標工作,將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篩選。
5.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實行契約制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六條 項目申請
1.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年第一個季度發布科研項目指南,在規定的期限內受理項目申報。
2.申請人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項目申請人應是有關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職職工,聘用職工與單位要有正式協定,每年在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3)主要申請人應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長期從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級或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
(4)主要申請人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除外),扶持和鼓勵中青年學者(39歲以下)申報;
(5)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3.項目申請:
(1)申請人需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申請書》;
(2)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需按本辦法中有關申請人資格的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並承諾提供相應的研究條件及信譽保證;
(3)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時間內,將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一式三份送交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
4.凡下列情況不具備申請資格:
(1)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者;
(2)有違反學術道德記錄者;
(3)申請人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申報,正在承擔國家民委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
第七條 項目評審
1.實行專家匿名評審,每個學科評審小組成員不得少於3人。
2.評審程式
(1)形式審查: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形式審查,審查合格者提交專家組評審;
(2)專家組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由主審專家簽署建議立項或不予立項意見。
(3)初評: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初評意見,報分管委領導。
(3)終審:國家民委召開評審會議,審定是否立項及資助額度等事項。
3.評審標準:
(1)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
(2)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3)項目負責人的科研能力及項目組成員結構的合 理性;
(4)相關研究具備的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5)項目研究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4.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須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評審組織者須對評審專家的人選、評審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
(2)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項目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禮金或禮品。
第八條 項目立項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民委的終審意見,下發立項通知。
第九條 進度管理
1.項目負責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委託研究契約書》。逾期未簽者視為自動放棄。
2.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和管理,實施中期檢查和終結報告制度。
3.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如發現以下情況,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可終止項目進行,停止撥付經費:
(1)項目申請者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進行項目研究;
(2)項目申請者未經國家民委同意擅自公開發表和出版項目內容;
(3)中期驗收未合格並在延長(最多不超過6個月)後仍未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1)變更項目負責人;
(2)變更項目名稱;
(3)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4)變更項目研究內容;
(5)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申請項目延期;
(7)申請撤銷項目。
第十條 項目鑑定
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通過鑑定後方可結項。成果鑑定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聘請有關專家具體實施。
鑑定程式:
1.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鑑定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科研和財務部門審核合格後,將5份最終成果報送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
2.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鑑定申請表》和最終成果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將最終成果和《項目鑑定申請表》送鑑定專家小組;
3.專家組成員進行鑑定,並在《項目鑑定申請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過鑑定及鑑定等級意見;
4.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專家鑑定意見,確定成果是否通過鑑定及等級;
5.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將鑑定結論通知項目組及所在單位。鑑定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組在一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並重新申請鑑定。重新鑑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
第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者,2年內不得申請國家民委科學研究項目:
1.成果鑑定未通過,並在12個月內進行修改仍未通過;
2.在規定時間內和6個月延長期限內沒有完成項目;
3.屬於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範圍。
第十二條 驗收與結項
1.最終成果鑑定通過後,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驗收結項,發給《國家民委科學研究項目結項證書》。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結項:
(1)成果明顯違反四項基本原則;
(2)成果未通過專家鑑定;
(3)剽竊他人成果;
(4)與計畫任務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申請到期仍不能完成;
(6)違反財務紀律。
第十三條 經費管理原則
1. 科研項目經費由國家民委每年從民族工作經費中單列,經費數額根據需要設定。
2.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3.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
4.相關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賬單,並有義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5.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對直接管理的項目提取管理費用,用於科研和財務部門的項目、財務管理、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等支出費用。管理費提取的標準為青年項目和一般項目不得超過2000元,重大項目不得超過3000元。
第十四條 經費撥付程式
1.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核准項目,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2.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首期撥付資助經費的80%;經驗收後合格後再撥付20%;未通過驗收的,不予撥付。
第十五條 經費使用辦法
1.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項目經費,嚴禁挪用。
2.依據相關財務規定嚴格使用經費,在提交《項目鑑定申請表》時,應同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項處理或不予鑑定。
第十六條 項目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有結餘的,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研究工作,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十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國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時,需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字樣。
第六章 出版與評獎第十八條 項目一般須經鑑定通過後,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條件下,方可公開出版。
第十九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推薦符合要求的項目成果直接進入國家民委優秀科研成果的評獎程式。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的,可推薦參加國內外各類評獎活動。
第二十條 國家民委根據需要,資助優秀項目成果出版。
第二十一條 國家民委對研究項目規定密級的,項目申請人有義務保密。
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