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

(五)進一步加強對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 (九)大力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學校德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

“決定”發布

新華社北京8月19日電 國務院近日作出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提出了我國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方針和原則,以及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

“決定”正文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
國發[2002]14號
2002-7-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包括幼兒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在內的民族教育體系,為提高我國少數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加強民族團結、保持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和維護國家統一作出了 重大貢獻。由於歷史社會自然條件,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等多種原因,我國民族教育還面臨著一些特殊的困難和問題:教育觀念相對滯後,教育改革進程緩慢;教育基礎薄弱,普及義務教育和發展其他各類教育相對遲緩;教師隊伍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教育投入不足,辦學條件難以改善,學生上學困難問題較為突出,教師 待遇需要進一步改善。近年來,國際鬥爭風雲變幻,國外敵對勢力、周邊國家宗教極端勢力與國內的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相互勾結,在我國一些民族地區製造事端,進行民族分裂活動,妄圖向我國教育領域滲透,培植民族分裂勢力,與我爭奪青少年一代。為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 議精神,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特作如下決定: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新時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發揮教育在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中的作用;根據“因地制宜,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 的原則,確定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確立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以下簡稱“兩基”)在整個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 位,促進各類教育健康、協調發展;堅持以地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大力扶持,發達地區和有關高等學校大力支援相結合;堅持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相統一。
(二)“十五”期間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十五”期間,民族自治地方要在鞏固“兩基”基礎上,把實現“兩基”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從2001年的51%提高到70%以上,在95%的地區基本普及國小階段義務教育;確保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民族教育優先或與當地教育同步發展;確保高中階段在校生有顯著增長。到2010年,民族地區全面實現“兩基”,辦學條件進一步改善,形成具有中國特色、適應 21世紀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需要、充滿生機活力、較為完善的民族教育體系。
二、新時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原則
(一)民族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在發展規劃、改革步驟、目標要求、辦學形式、教學用語、課程設定、學制安排等方面因民族、因地區制宜;要堅持觀念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擴大民族間和地區間的開放和交流,大膽吸收和借鑑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和人類社會的優秀文明成 果,使我國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二)堅持宗教與國民教育相分離的原則,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宣揚宗教;鼓勵宗教界愛國人士在信教民眾中宣傳黨的教育方針和科教興國戰略, 動員適齡兒童入學,調動信教民眾支持辦好國民教育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對各族師生進一步加強無神論和唯物主義的教育,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樹立科學世界觀,不斷增強各族師生自覺抵禦封建迷信和邪教影響的能力。
(三)以民族地區自力更生為主,與國家扶持及發達地區、有關高等學校開展教育對口支援相結合,共同推進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民族地區要高度重視教育工作,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沿海發達地區和有關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按要求把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抓緊、抓 實、抓好,為民族地區的全面振興和西部大開發作出更大的貢獻。
(四)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為使民族地區教育與東、中部地區教育實現協調發展,今後一個時期內,在民族地區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同時,要把中央財政扶持教育的重點向民族工作的重點地區、邊遠農牧區、高寒山區、邊境地區以及發展落後的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傾斜。大力支持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發展現代遠 程教育,提高這些地區對優質教育資源的共享能力,實現民族教育的跨越式發展
三、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強辦學活力。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改變民族教育辦學主體單一、辦學體制不活的局面。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支持東、中部地區社會力量在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辦學,或者面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在東、中部地區辦學;鼓勵和引導民族地區民眾自費送子女到東、中部地區求學就 讀。合理調整各級各類教育的布局結構,促進教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不斷提高教育投入的規模效益;加快校內管理體制改革步伐,提高學校管理水平。
(二)加快“兩基”步伐,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認真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突出“兩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推進“兩基”進程,力爭實現“十五”期間的奮鬥目標。要特別重視人口較少民族教育 事業的發展。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國小辦學和生活條件。扶持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辦好示範高中,發展高中教育。要努力辦好民族地區高等學校和民族高等學校,加快民族地區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專業結構調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後勤社會化改革步伐。要重視和加強幼兒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類教育協調 發展。
(三)進一步增強對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工作,以上學年招生規模為基數,並按上學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長比例,確定當年國家部委及東中部地區所屬高等學校民族班和民族預科班的招生規模;預科生的經費按本科生標準和當年實際招生數,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 政核撥;力口強民族預科教育基地建設,深化預科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實施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從2003年開始,選擇若干所重點高等學校 面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少數民族的博士、碩士人才。對民族地區高等學校和民族院校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研究生招生規模等給予特殊的政策扶持。資助西部各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建設一所起骨幹示範作用的高等學校,重點支持辦好中央民族大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工作也要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傾 斜。
(四)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間及至2010年, “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國家扶貧教育工程”、 “西部職業教育開發工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 、“全國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款、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 建設項目等要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傾斜;對未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向農牧區中國小生免費提供教科書,推廣使用經濟適用型教材;採取減免雜費、書本費、寄宿費、生活費等特殊措施確保家庭困難學生就學;中央財政通過綜合轉移支付對農牧區、山區和邊疆地區寄宿制中國小校學生生活費給予一定 資助;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各級財政也要相應設立寄宿制中國小校學生生活補助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少數民族貧困生優先享受國家資助政策,確保每一個大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停止學業。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的各級政府要設立民族教育專項資金,制定和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扶持散雜居地區民族教育的發展;少數 民族和西部地區地方本級財政教育經費的支出要切實做到”三個增長“;國際組織教育貸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點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傾斜;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支持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困濟貧“行動,對納稅人向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農牧區義務教育的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新建、擴建學校包括民辦公益性學校,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並減免城鄉建設等相關稅費;對勤工儉學、校辦產業以及為學校提供生活服務的相關產業,繼 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適度運用財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進一步加強對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廳字正2000) 13號)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和“西部地區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學校工 程”,使少數民族和西部貧困地區在資金、設備、師資、教學經驗等方面得到幫助。教育對口支援實行目標責任制,確保目標如期實現,提高對口支援的效益。教育對口支援工作要幫助西藏、新疆加強雙語師資特別是漢語教師的培養和支教工作。進一步加強內地西藏班 (校)和新疆高中班的工作,完善內地西藏班 (校)、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評估和升學分流辦法;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使其辦學綜合條件和管理水平達到當地省一級同類學校的標準;調整內地西藏班(校)招生結構,適度擴大高中和師範招生比例。
(六)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民族教育發展的重點,教育投人要保證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教師隊伍建設要把培養、培訓“雙語”教師作為重點,建設一支合格的“雙語型”教師隊伍。進一步深化教師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師範院校教師隊伍的教學和科研水平,加強縣級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同時,採用遠程教育等現代化手段,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益。加強校長培訓,提高民族地區學校的管理水平。拓寬教師來源渠道,鼓勵非師 范院校畢業生和東、中部地區高校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任教。採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強培養在農牧區、高寒地區、山區和邊疆地區能“下得去、留得 住”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加強教師培訓,鼓勵教師參加各類業務學習,提高教師學歷學位層次。要在全社會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切實保證和不斷提高教師的待遇。
(七)大力推進民族中國小“雙語”教學。正確處理使用少數民族語授課和漢語教學的關係,部署民族中國小“雙語”教學工作。在民族中國小逐步形成 少數民族語和漢語教學的課程體系,有條件的地區應開設一門外語課。要把“雙語”教學教材建設列人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予以重點保障。按照新的《全日制民族中國小漢語教學大綱》,編寫少數民族學生適用的漢語教材。要積極創造條件,在使用民族語授課的民族中國小逐步從國小一年級開設漢語課程。國家對“雙語”教學 的研究、教材開發和出版給予重點扶持。
要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文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民族文字教材建設;編譯具有當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不斷提高教材的編譯質量。要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教育經費預算,資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審定和出版,確保民族文字教材的足額供應。
(八)積極推進民族教育手段現代化進程。重點支持以現代遠程教育網路建設,建立縣級遠程教育教學點和鄉級電視、數據收視點,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啟動校園網路或區域網路建設,培養培訓教師和管理人員;成立專門機構,努力開發少數民族語的數理化課程、學校管理和漢語教學課件庫、素材庫。要加強民族中小 學語言教學室或計算機室的建設,加快普及信息技術教育的步伐。
(九)大力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學校德育工作。我國是由多民族組成的社會主義國家,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是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要高舉民族團結進步的偉大旗幟,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中,有重點、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要把維護髮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社會 主義民族關係的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觀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強我國各族人民為中華民族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浴血奮鬥歷史的教育,加強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偉大祖國歷史的教育,進一步增強各族師生“三個離不開” (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的觀念,牢固樹立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識,增強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道德觀念,提高科學、文化素質,為確保我國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四、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重視民族教育,確保民族教育投入,為民族教育辦實事等,列入各級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級民族教育行政部門中,要重視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加強民族教育的科學研究,組織開展民族教育工作的 經驗交流,促進民族教育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對外開放。對在民族教育的改革發展、科學研究、教育對口支援、培養少數民族人才以及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機構、高等學校、社會團體和個人要給予大力表彰和宣傳。

貫徹實施經驗

經驗總結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規定,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對民族教育發展進程中的特點、難點問題實行適當傾斜和照顧。加強黨對民族教育的領導,堅持加強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高度重視民族教育工作,制訂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既要充分重視發揚各少數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貫徹執行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教育與宗教關係的政策、充分尊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風俗習慣,又要認真搞好民族教育與全國教育發展的緊密結合,推進民族教育與全國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從各民族地區實際和民族特點出發,不搞一刀切。遵循民族教育的發展的自身特點和規律,在國家大政方針的指導下對其發展規模、辦學形式、教學用語、師資配備以及招生辦法等都應從當地實際出發,與內地及其它地區教育有所區別。以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有效扶持,兄弟省市大力支援,共同發展民族教育。
學習。 "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已啟動,將建成以中國小為主的學校七千多所,增加寄宿生200多萬。到2007年,西部地區整體上實現“兩基”目標,“兩基”人口覆蓋率達到85%以上,國中毛入學率達到90%以上,掃除600萬文盲,青壯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
各地結合實際,加大財政投入,以鞏固提高“兩基”為重點,出台了一系列加強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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