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內容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乾人才的意見
教民[2004]5號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心和重視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工作,採取一系列特殊措施培養了一大批少數民族黨政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在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的同時,加大了為少數民族地區培養各類人才的工作力度。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 始,在全國部分重點高校和有關省、自治區的高校開辦高校民族班、預科班;從1984年起在內地舉辦西藏班(校);1987年起舉辦內地高校新疆民族班、預 科班;從2000年起舉辦內地新疆高中班等等,這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極大地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增進了各民族的大團結和凝聚力,保障了國家安全和邊防鞏固,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但由於社會、歷史、自然等原因,與沿海和內地發達地區相比,少 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科技教育和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還有較大的差距,社會發展仍然比較緩慢,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勞動者素質亟待提高,特別是博士、碩士畢業的高層次骨幹人才嚴重匱乏,是制約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據有關資料統計,西部地區各類專業人才僅占全國總量的20.4%,高級 專業技術人才只占13.6%,兩院院士僅占8.3%,特別是少數民族院士更是鳳毛麟角;少數民族地區專業技術人員中,工程技術人員和科學研究人員僅占 15.4%和8.8%。採取特殊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已成為關乎我國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長遠穩定統一的一項迫切的政治任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有關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現就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重要決策
(一)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我國西部12個 省、自治區、直轄市,面積685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總面積的71.4%;2001年人口3.64億人,占28.6%;國內生產總值18245億元,占 17.1%。西部地區與周邊14個國家接壤,陸地邊境線占全國的85%左右。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50個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 75%左右;全國5個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的80%都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戰略位置重要,資源豐富,發展潛力大。同時由於地域遼闊,自然環境惡劣,基礎建設薄弱,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各民族民眾的生活還比較困難,地區之間、民族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僅僅依靠西部地區的力量和積極性難以實 現“建設一個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生活安定、民族團結、山河秀麗的西部地區”的戰略目標。上個世紀90年代,黨和國家為加快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根 據鄧小平同志關於我國現代化建設“兩個大局”的戰略構想,確定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綱要》強調指出:“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與社會全面發展,重點支持……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業的發展”。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實踐 中努力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加快民族地區發展的決策,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從根本上說取決於西部地區教育和科技的發展,歸根結蒂是各類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快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不僅是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是“三個代 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具體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具體舉措。
(二)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現實需要。我國是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是新世紀新階段民族工作的主題,是我們黨正確處理民族問題,大力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行動指南。冷戰結束以 後,世界上不少國家由於陷入民族紛爭,最終導致國家分裂,人民蒙受苦難,這一慘痛的教訓,我們應深深思考,引以為鑑。當前,國際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問題、宗教問題,利用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對我國進行滲透顛覆,妄圖實現其“西化”、“分化”我國的政治圖謀;同時,他們又處心積慮,在境外大肆招攬國內各少數民 族青年學生,進行高學歷培養,以培植分裂勢力,妄圖與我爭奪下一代,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個複雜而敏感的政治問題。我們不僅要從教育的角度,更重要的是要從堅持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重要性、艱巨性和緊迫性。
(三)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國家以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舉措,是內地高校責無旁貸的政治任務。大力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是當前和今後相當一個時期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重點。黨的十六大根據新形勢對加快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家和內地用於支持西部地區 經濟、社會發展的資金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要使西部大開發戰略得到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標,除了財力、物力的投入外,關鍵在於人才和智力的支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整個民族教育事業和西部地區的教育得到了較快發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奠定了進一步發展的良好基礎。但是,由 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教育質量較低,現有人才的層次、結構不合理,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在市場經濟以及利益機制的影響下,民族地區素質較高的優秀人才不斷向沿海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內地流失,處於優秀人才入不敷出,培養難以為繼的狀況。總體上說,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教 育發展程度和人才存量狀況,很不適應西部大開發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因此,根據黨的十六大和黨中央關於加快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要求,結合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人才現狀和人才需求的實際,通盤規劃民族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要大力加快“兩基”步伐,積極推進“三教統籌”和“農(牧) 科教”結合,不斷增強教育為“三農”服務的功能,改革和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培養適應當地需要的各類建設人才。同時迫切需要依託內地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碩士、博士點等優質教育資源培養一大批少數民族的高層次骨幹人才。
二、指導思想、發展規模以及相關政策措施 (一)指導思想和培養目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六大精神、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 和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工作在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中的重要戰略作用。大力培養造就一大批堅定地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樂於奉獻,具有較高科學人文素質和創 新能力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少數民族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重點加強教育、科技和經濟等領域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保證我國民族工作的重點地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和重點工程對高層次少數民族骨幹人才的需要。
(二)發展規模。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先試點總結經驗,再逐步擴大的要求,從2005年開始選擇部分中央部委所屬院校試點招生2500人 (其中博士生500人,碩士生2000人),經過總結實踐經驗,至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人的規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按國家統一學制執行), 碩士生 4000人(學習時間四年,其中一年為基礎強化培訓時間);在校生總規模為1.5萬人(不含碩士基礎強化培訓階段人數)。通過相當一個時期的努力,逐步緩 解和根本扭轉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匱乏狀況,改善人才層次結構,逐步形成一支涵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重點領域,以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為主體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隊伍。
( 三)招生和培養措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畫納入年度中央級高校研究生招生計畫,單獨下達管理。培養任務主要由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和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承擔及組織實施,重點面向西藏、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等西部1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別支持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 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採取“統一考試、適當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招生對象以少數民族考生為主,同時安排一定比例招收長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考生。對享受上述政策的擬錄取考生,在錄取之前均簽定定向培養和就業協定。
充分利用現有師資和教學條件,選擇若干所內地中央級高校作為碩士生基礎強化培訓基地。對降分錄取的少數民族碩士生考生進行一年的強化基礎培訓,重點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和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學習,以及補修英語、大學語文(漢語文)等基礎知識和其它相關專業知識,切實提高生源質量。
(四)就業。畢業生一律按定向培養和就業協定到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碩士服務期限為5年,博士8年。畢業生不能按約就業者,要向培養單位和定向 地區、單位支付違約金。西部和各民族地區黨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才培養工作和十分珍惜人力資源,牢固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 的觀念,按學以致用的要求,為這批高層次骨幹人才在當地充分發揮作用創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條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費和閒置。對違約拒絕接受和安排畢業生就業的地區和單位要相應核減招生計畫。
(五)經費。通過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畫招收的研究生(含基礎培訓),享受中央級高校研究生的撥款政策。其中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農業科學院所需經費按標準從現行財政渠道解決。生源地區和定向單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適當的學習和生活費補助。
三、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培養任務完成 (一)制定計畫,加強管理。生源地區要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2005-201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需求的第一期規劃和年 度培養計畫,需求規劃和年度培養計畫要與本地區的人才需求以及用人單位掛鈎。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議計畫、專業安排等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牽頭商 有關培養單位落實招生任務,編制招生計畫建議方案,商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納入年度中央級高校研究生招生計畫,單獨下達管理。各有關學校和單位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於每年6月將招生計畫的落實和招生錄取情況報教育部。
(二)明確責任,履行職責。教育部和國家民委負責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畫的巨觀政策的制訂協調。教育部負責培養計畫的協調和制定招生、教學、管理以及有關政策措施,並檢查督促執行情況;協調解決辦學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評估辦學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
國家民委負責提出有關政策性建議;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和協助解決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問題。
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人才需求規劃和提出年度培養需求計畫;加強與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單位以及教育部的聯繫與協調等有關工作;協調學校和有關單位做好本地區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落實按規定由生源地區財政對學生的資助經費;負責組織和協調簽訂定向培養協定等工 作;配合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做好招生、錄取等工作;對招生、培養工作提出建議。
人事部負責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特殊培養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計畫協調工作。承擔培養任務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負責考生報名、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博士、碩士階段的常規管理、教學和畢業生派遣工作;對基礎強化培訓基地教學、管理等提出建議。基礎強化培訓基地負責基礎強化培訓階段的管理、教學和結業考核等項工作。
其他有關事宜,將在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為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各有關高校要高度重視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工作,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按培養目標的要求,嚴格落實教育教學計畫,對學生加強政治思想和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以及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確保教育質量,培養合格 的各民族人才。基礎強化培訓基地和有關高校要按國家民族政策,根據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慣,提供相應的飲食條件。主管部門和生源地區對有關高校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從人、財、物等方面大力支持辦學工作,並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條件,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的全面振興做出應有 的貢獻。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最新進展
教 育 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
關於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教民[20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改革(計委)、財政廳(局)、民(宗)委(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精神,制定了《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 政 部 人 事 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的有關精神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為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畫(簡稱《民族骨幹人才計畫》)的順利實施,保證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培養工作的社會效益,促進西部大開發和我國各民族的共同發展繁榮,特制訂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和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充分認識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工作在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中的戰略作用。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堅定地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樂於奉獻、具有較高科學人文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逐步緩解和扭轉西部和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匱乏的狀況,改善少數民族人才的層次結構,提升少數民族人才存量的綜合水平,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目標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
二、培養任務、主要措施和計畫管理 (一)2006年度的招生規模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碩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規模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碩士生4000人。
(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任務主要由國家部委所屬重點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院(所)承擔和組織實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採取“自願報考、統一考試、適當降分、單獨統一划線”等特殊措施招收學生。
(三)被錄取的少數民族碩士研究生先在基礎培訓點集中進行一年的強化基礎培訓,重點補修英語、大學語文(漢語)、計算機、高等數學等基礎知識,兼顧其它專業理論知識,以及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和宗教理論的學習。基礎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者,轉入招生學校碩士階段研究生課程教學。
三、招生範圍、招生計畫和經費 (一)招生範圍。主要面向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招生,兼顧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別支持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才的培養,重點確保上述地區和單位教育、科技、醫學和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以及經濟、公共事業管理等領域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計畫。本方案的招生計畫屬於國家定向培養計畫,納入招生單位總規模。根據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對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單獨下達指導性定向培養專項招生計畫。
招生計畫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確定招生計畫的投放比例;同時,兼顧國家重點扶持的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關招生單位按各少數民族在當地民族總人口中的比例安排複試和錄取。漢族考生占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的10%。定向省區合格考生不足時,將招生名額調劑到其他有需求的省區按規定錄取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區要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需求第一期規劃和年度培養計畫。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議計畫、專業安排等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牽頭商有關培養單位落實招生任務,編制招生計畫方案,商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納入年度中央級部屬高校研究生招生計畫,單獨下達管理。各有關學校和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於每年6月將招生計畫的落實和招生錄取的情況報教育部。
(四)培養經費。碩士研究生(四年)和博士研究生的經費按國家統一標準由國家財政核撥,其中碩士基礎培訓階段的經費核撥到承擔基礎培訓任務的高校和單位;碩士、博士生攻讀學位階段的經費按標準核撥到培養學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農業科學院承擔培養任務所需經費,按標準從現行財政渠道解決。生源地區和定向單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適當的學習和生活費補助。
四、報考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少數民族在職和非在職(具有上述學歷還未就業的應屆、往屆畢業生,下同)人員。非在職人員的招生比例要占招生計畫總數的50%以上。
(三)品學兼優,漢語文、外語和民族語文成績根據學科、專業要求達到一定標準和要求。
(四)報考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0周歲,報考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五)畢業後保證按定向培養協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
五、考試和錄取 (一)碩士研究生參加全國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民族語文或漢語文及專業考試科目由招生學校和單位自行確定並組織命題;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招生學校和單位自行確定。招生單位對符合國家確定的基本要求分數的考生實行差額複試。
(二)在職考生,由擬錄考生與報考學校、所在單位或者隸屬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非在職考生的錄取,由擬錄考生與報考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後方可錄取。優先錄取在學術、科研、教學等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民族醫藥、民族文化藝術等有一定造詣的考生,優先錄取兼通民族語文的漢族考生。未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者,培養學校和單位不予錄取。錄取名單要在招生單位以適當形式公示。
(三)各招生學校和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組織招生錄取工作。被錄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錄取通知書,按期入學就讀;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錄取通知書,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到基礎培訓點進行一年的強化基礎培訓。
(四)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教育的處(室)會同相關處(室)進行招生計畫的申報、提出各民族錄取比例的建議,負責考生民族身份的審核、定向培養協定的組織簽訂、對本地區定向生的協助管理等。招生考試工作由教育招生部門和有關高校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按職責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畢業生就業 研究生畢業後,在職人員回定向單位工作;非在職人員按定向協定回定向地區就業,也可以由生源地區在本地區調劑就業。碩士服務期為5年,博士服務期為8年(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本計畫學習畢業的,碩士服務期為8年,博士服務期為12年)。畢業生不按協定就業者,要支付培養成本和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支付方式等另行規定。
七、教學、培養工作的要求 (一)少數民族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加強基礎,全面提高科學和人文素養,重點增強實踐能力,著力提高科研和創新能力,為使其在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打下堅實的基礎。基礎強化培訓階段,重點是強基固本,強化規定課程的教學和培養,使學生的基礎綜合水平接近或者達到攻讀碩士研究生課程的基本要求;博士、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階段,在大力加強專業理論教學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和重點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培養學校和單位要多為學生創造實踐教學和課題研究的機會和條件,選配優秀的專家、教授擔任導師和授課,確保教育、教學質量。在基礎強化培訓、碩士、博士課程學習階段,都要對學生加強政治思想和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教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宗教不得干預國民教育。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對培養工作的干擾;學生不得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二)黨和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民族學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發奮圖強,刻苦研讀,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始終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提高道德和人文修養,遵紀守法,誠信待人、處事,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繁榮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八、職責和管理 (一)教育部和國家民委負責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畫巨觀政策的制訂協調。教育部負責培養計畫的協調和制定招生、教學、管理以及有關政策措施,組織招生錄取工作,並檢查督促執行情況;協調解決辦學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評估辦學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國家民委負責提出有關政策性建議;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和協助解決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問題。
(二)承擔培養任務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和有關科研院(所)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負責考生報名、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博士、碩士階段的常規管理、教學和畢業生派遣工作;對基礎強化培訓基地教學、管理等提出建議。基礎強化培訓基地負責基礎強化培訓階段的管理、教學和結業考核等項工作。
(三)學生的學籍、後勤、生活等管理和其它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到統一管理,統一要求。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並按少數民族學生生活習慣的要求,嚴格按規定辦好清真餐飲。
(四)生源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每年向全社會發布教育、科技、經濟等領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導優秀考生報考《民族骨幹人才計畫》研究生;在此基礎上制定人才需求規劃和提出年度培養需求計畫;加強與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單位以及教育部的聯繫與協調等有關工作;協助學校和有關單位做好本地區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協調財政部門落實按規定由生源地區財政對學生的補助經費;負責組織和協調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定等工作;配合做好招生、錄取等工作;對招生、培養工作提出建議。
九、加強監督管理 (一)生源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招生學校及單位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按本方案、年度招生計畫和工作要求落實招生任務,並按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錄取新生。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廣泛監督。
(二)被錄取考生未按規定簽訂定向協定的、冒名頂替少數民族的、考試作弊的、不按規定程式錄取的,一經查實,無論在基礎培訓和研究生學習階段,都要取消學籍,退回生源地區,兩年內不得參加《民族骨幹人才計畫》的報考。對直接責任者要給予相應處罰。
(三)如定向省區和單位不能按協定為合格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的,扣減該省區下一年的招生計畫。
十、其他有關要求
(一)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把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作為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任務加以高度重視。在培養工作中,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和本方案。按培養目標的要求,嚴格執行教學計畫,培養出政治上合格,業務上過硬的各民族人才。
(二)西部和各民族地區黨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使用工作,按學以致用的要求,為他們創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條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費和閒置。
新疆等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特殊培養工作實施方案,由人事部牽頭另行制定。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