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一)個人繳費。 (二)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 (市、區)名單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名單

吉政發 〔2009〕31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根據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2009〕32號)要求及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覆意見,決定在長春市朝陽區等9個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試點單位名單見附屬檔案)。為做好試點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按照 “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試點啟動覆蓋面為全省10%的縣 (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試點縣 (市、區)年滿16周歲 (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
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 (市、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根據我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由省統一適時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省及試點縣 (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補貼50元,所需資金由省及試點縣 (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
(四)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試點縣 (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按本意見參保繳費基礎上,根據其任職年限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試點縣 (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鄉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 (所)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
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記錄終身。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2.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
3.省及試點縣 (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二)新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

六、養老金待遇

(一)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試點縣 (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農村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鄉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 (所)審核,報縣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農村戶籍人員,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及生活水平,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新農保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對領取待遇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 (所)辦理相關手續。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同級財政部門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基金性質和用途。
(二)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 (市、區)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三)各地要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數據在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下,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新農保經辦機構通過專網開展業務經辦。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農保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五)新農保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每年要在行政村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試點縣 (市、區)政府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指定或委託經辦機構、鄉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 (所)經辦新農保業務。新農保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支付。
(二)新農保經辦機構、鄉 (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 (所)負責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和業務數據,並及時按要求報送其他材料。

九、相關制度銜接

(一)試點縣 (市、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新農保,原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符合領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應待遇。

十、加強組織領導

(一)省政府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商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試點縣 (市、區)也要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當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召開調度會,由試點縣 (市、區)政府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總體工作部署,及時組織人員深入試點縣 (市、區)督查、指導工作。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政府補助預算、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管好新農保資金,落實工作經費;公安部門負責按戶籍提供農戶家庭成員人數和基本情況;民政、農委、國土資源、計生、殘聯等部門負責配合研究農村相關群體參保的有關政策,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搞好宣傳工作;編制部門負責配合研究新農保管理體制和經辦能力建設問題。
(四)試點縣 (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各地要根據國家新農保試點工作宣傳口徑和農民的特點,採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廣泛宣傳新農保政策,引導農民自覺踴躍參保。
(六)已經開展老農保和自行探索新農保的縣 (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附屬檔案: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 (市、區)名單

附屬檔案

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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