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產生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十年間大致經歷了3個發展階段:1949—1965年為傳統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階段;1967—1976年為養老保險體制的蛻變階段;1977年至今的恢復、發展、深化階段。
1966年以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典型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其實質就是現收現付制,存在著板塊分割、封閉運行、單位包辦、全面保障、保障層次單一等不足之處。1986年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大力推行,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另外,由於國家—單位保障制本身固有的不足以及人們思想的轉變,我國的養老保障進入了探索、改革、新發展與深化時期。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確定了統籌基金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積累的制度模式,探索出了適合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明確提出了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國務院於1995年3月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新模式。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3個方面強調實行統一制度,即統一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統一個人賬戶規模和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這個檔案的頒布,標誌著我國以統賬結合模式為特徵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具有歷史性意義。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進一步奠定了社會統籌的基礎。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發布,明確提出要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以及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的要求。
概述
統賬結合的初衷是想在保留一部分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風險互濟的功能外,通過個人賬戶資金的積累與運營,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應對人口老齡化。但現實是個人賬戶沒有做實,無資金可運營,因此說,轉製成本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模式改革過程的產物,轉製成本解決不好,中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無成功可言;統賬結合模式要想繼續走下去,轉製成本問題不可迴避和拖延,否則,統賬結合將被拖回到現收現付模式中去。
統賬結合模式的運行有兩種方式,即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板塊式結合”和“聯通式結合”,它們有著不同的經濟效果。改革的關鍵不在於選擇一個怎樣的統賬結合模式,而在於將歷史債務與現實責任、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嚴格分開,使歷史債務逐步消化於統籌賬戶中,使新制度能夠發揮應有的功效。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旨在吸收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優點,減少單純依靠任何一種模式所帶來的風險,以統籌基金的現收現付制滿足現期養老金支付需要,以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制培養個人的責任意識和應付人口老齡化。這種模式,既能緩解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又能夠實現代際再分配功能與激勵功能的結合,較好地體現了社會互濟和個人責任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方式
依據管理歸屬、功能定位、保障目標的異同,可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結合方式區分為“板塊式結合”和“聯通式結合”兩種。不同方式的選擇決定個人賬戶的屬性及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方式,並且會產生不同的經濟效果。
板塊式結合
板塊式結合意味著兩個賬戶並行獨立,資金分別進入各自賬戶形成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這一結合方式的核心是,資金籌集、發放及管理運作由不同的管理主體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兩套系統在組織機構和管理許可權上明確分開。
優點:①明確和強化個人的養老責任,減輕財政負擔;②明確國家責任,個人賬戶得以排除歷史債務的干擾,實現持續發展;③個人賬戶資金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完全積累,保護賬戶所有者的利益,提升制度抵禦老齡化風險的能力。
缺點:①管理成本較高;②兩個基金的獨立運行需要專項的法律規範監督,防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人為的“抽肥補瘦”,為保證現期養老金髮放而侵蝕個人賬戶基金,因而對法制化要求較高。
“板塊式”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統籌部分如何滿足養老金髮放、個人賬戶基金能否增值。
聯通式結合
聯通式結合是指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聯通式結合,是將籌集到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歸總形成一個總基金進行運營管理,對個人賬戶的功能定位是“名義賬戶”,只是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實際上成為一個記賬符號而無真實的資金積累。
優點:①能夠保證現期養老金的發放;②養老金的管理髮放更為簡易,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缺點:①制度有可能重新演變為現收現付制、養老金支付完全取決於代際轉移,達不到積累的效果,對於緩解老齡化壓力不利;②當養老金需求不斷增加而總基金增長跟不上時,將導致入不敷出、基金總量下降,政府對個人賬戶所有者的承諾得不到保障,造成誠信危機。
“聯通式”制度主要面臨的問題不是個人賬戶如何增值,而在於兩方面:一是如何使個人賬戶作為名義賬戶被其所有者接受,二是政府如何保證兌現個人賬戶部分的養老金承諾。
優勢分析
採用養老保險金統賬結合模式,充分考慮了國家和個人的共同利益:一是實現了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二是實現了公平和效益相結合;三是實現了國家責任與個人的自我保障相結合;四是實現了歷史和現實相結合,實現了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社會統籌的功能是實施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再分配,個人賬戶的功能是強制儲蓄。這種模式具有以下優點:實行個人賬戶制,形成了激勵機制,明確了個人責任,減輕了人口老化帶來的養老保險給付的壓力;同時,社會統籌部分作為調劑互助之用,避免了單純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缺乏的橫向之間調劑互助的缺點。這種新制度既有傳統的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分散風險和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以往的政策並未對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嚴格區分,形成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聯通式結合。由於社會統籌基金無法滿足養老金的支付需求,個人賬戶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前養老保障運行的主要支撐,導致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現狀。這種狀況在資金流程上與改革前的現收現付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個人賬戶便主要被認為是一個記賬工具和養老金給付的計算依據,造成個人賬戶運行現狀與改革目標的差異。這種狀況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超越了漸進式改革,在單位保險尚未真正全面轉變為社會保險時急於求變;傳統退休養制度的歷史債務客觀存在著,但是新制度的施行沒有將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區分對待;政府沒有明確對歷史責任的處理方式,政府與民間、企業與個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等利益主體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具體責任不清。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應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此,今後的改革仍將保持統賬結合的框架不變,關鍵是要將歷史債務以明確的方式處理,在統籌基金範圍以財政補貼逐年消化歷史債務,全面調整統賬比例和管理方式,將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嚴格分開,保證個人賬戶的獨立性,使統賬模式成為具有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的制度體系,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一二十年中,做好應對老齡化巨浪的準備。
風險性
多年來的實踐表明,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由於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原因,這一制度模式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著風險,阻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1)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改革前我國長期實行現收現付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統賬結合模式後,由於沒有任何養老基金積累,為確保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髮放,只能使用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尤其是從近幾年的實踐看,舊制度下的養老金負債己經超過了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個人賬戶基金被用來彌補社會統籌基金的不足,造成了在資金流程上與現收現付沒有實質性差別的“空賬”運行體制。同時也造成了新的“顯性債務”壓力。
(2)統賬結合模式的實質仍然是現收現付。
由於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籌措問題的存在,目前實行的統賬結合模式實質上仍然是現收現付。現收現付模式強調的是一定時期內的收支平衡,它正常運行的重要前提是長期穩定的人口結構、經濟發展狀況、收入增長、社會贍養率等,這些因素對現收現付模式的運行具有相當大的制約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狀況、社會發展發生了較大變化,同當初設計統賬結合模式時的預測相去甚遠。一是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人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二是由於持續的結構調整,就業壓力加大,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加困難。
由於以上因素的存在,直接影響到基金的收支平衡,而且孕育著未來收支的巨大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