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是指聯合國通過的旨在建立新的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檔案。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憲章由一個序言和四章組成,共34條。分別論述了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各國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對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問題。

什麼是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是指聯合國通過的旨在建立新的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檔案。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該憲章最初由77國集團豐1972年在《利馬宣言》中提出,1974年4月13日至5月19日第三屆貿發會議通過制定該憲章的決議。

憲章組成

憲章由一個序言和四章組成,共34條。分別論述了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各國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對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問題。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關於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1.每個國家對其財富、自然資源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留置權,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2.每個國家有權對其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外國投資加以管理,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徵用或轉讓,但在收歸國有時應給予適當的賠償,並且任何爭執均應按實行國有化國家的國內法解決,除非有關各國同意用其他和平解決辦法;
3.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促進較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關係,並在一個均衡的世界經濟範圍內鼓勵結構變革,變革需要符合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和利益,並為此目的而採取適當的措施;
4.各國為發展其民族經濟均有成立初級商品生產者組織的權利;
5.國際經濟關係應受主權平等、公平互利、國際合作以謀發展等項原則的指導。
本憲章影響了關貿總協定的總體框架的繼續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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