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論
納稅人權利,這個時時有公權力侵犯之虞的弱勢權利。是納稅人權利保護亟須重新審視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家職能的實現,使得稅收成為必須,受益於國家保護和服務的國民理應承擔納稅義務以供國家有機體的有效運轉。作為共同道德原則之一的社會責任原則也要求共同體的成員為共同體的利益應作出必要的犧牲和貢獻,這即是義務稅收存在的道德基礎。但是,這並非意味著國民在納稅人這個角色及相應關係中必然處於無權的被動地位。現代國家大多是稅收國家,稅收是整個國家生存運轉的命脈。現代政治的全部意義就在於稅的徵收和使用。那么,作為提供這種巨額稅收來源的國民--納稅者,是否就應該無可辯駁地享有某種程式上的權利保障呢?傳統觀點(直至現在)認為稅法是徵稅之法,強調政府徵稅權的優越性和國民納稅的義務性,納稅人權利被視為與稅法性質不容而倍遭冷落和戒備,即使承認納稅人享有權利,也僅僅限於作為行政相對方而存在。但自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法頒布以來,以阿爾伯特.亨澤爾(Albert Hersel)為代表的一批關注民眾權利的稅法學者開始從新的角度思考和解析納稅人權利,力圖為其有別於傳統的肯定性回答尋找法理上的根基。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就是延續這一探索且取得突出成就的當代稅法學者之一,他睿智地站在憲政和人權的角度重新審視稅法,認為從國民主權原理和人權保障原則出發,稅法並非徵稅之法,而是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的權利立法。
儘管這種觀點過於極端而尚待進一步推敲,但有一點應是值得肯定的,即作為承擔國家財政作用的一方當事人--納稅者,既"不應該被僅僅當作徵收租稅的客體"來對待,也不應該"被當作承擔租稅義務的被動的租稅負擔者來操縱","所有的納稅者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固有權利",對影響其生活及人權的租稅的徵收和使用理應擁有一系列憲法及稅法上的基本權利。
北野教授"憲政-人權-納稅者基本權"的邏輯思路為我們研究納稅人權利在稅法中的地位開啟了一方新天地,也為人權與納稅人權利的緊密結合提供了新路徑。在強調納稅義務更多於納稅權利的今天,納稅人權利保護確實是一個需從多維度、多視角加以研究的問題,但人權的視角,對尋求納稅人權利的普遍性和固有性,保障納稅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免於專橫、粗暴干涉,應是一種最有效、最可靠的路徑。
納稅人權利詳解
人權的普遍性決定了它要融入一國實定法律秩序中的一切法定權利之中,而納稅人權利亦亟待從普遍性人權那兒找尋其確定的、不移的、穩固性的根基。納稅者的基本人權要得到保障,納稅人的權利中就應該包含最低限度的人權規定。從人權的視角審視納稅人權利,就是要將一種普遍性的人權內涵融入納稅人權利之中,在此基礎上演繹納稅人在稅法中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這種普遍性的人權只能是一種低限意義上的人權,由此才能賦予納稅人基本權不可缺少、不可剝奪、不可讓與的屬性,從而決定這種納稅人權利應該成為一種最低限度的法律保護標準。
為使納稅人權利獲得其跨越國界的普適性,尋求其確定不移的最低標準,米爾恩教授提出的作為普遍道德標準的六項低限人權並結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有關人權條款對納稅人應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進行嘗試性分析:
(一)基本生活維持權 米爾恩教授根據共同道德原則推出的第一項人權便是生命權,它源自敬重人類生命的普遍的道德原則,基本含義是指"每個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殺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脅的權利。"
(一)基本生活維持權
對"不遭受任意殺害"的權利主要由刑法提供最強有力的保障,"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脅" 的權利則涉及民法、勞動法、環境法以及社會保障法等眾多領域,稅法也是其中之一。"而稅收的實質是國家基於公共財政的需要將部分國民財富強制性地剝奪和轉移,且為保證稅收債權的優先償付,各國稅法一般規定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因此,納稅人生存財產能否免受國家課稅權的侵犯,在人權的視角下就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生存權是一種接受權。藉助霍菲爾德的權利概念分析,其正題是一項豁免權,即免於任意殺害和免於不必要地面臨危險。它的反題則是一項要求權,即要求國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權利。這種權利延伸到稅法領域,對徵稅主體國家產生的是一項不可抗拒的規定性要求,即稅金的任何賦課徵收均不得侵犯納稅人的生存權;對納稅人則是賦予其基本生活維持的權利。具體而言應包括以下內容:其一,納稅人最低生活費免課稅原則。為避免國家課稅威脅到納稅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費,稅法應規定最低課稅限度,以確保納稅人生存權免受侵犯。如所得稅中,通過基礎扣除以及其他"人的諸項扣除",以及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保證最低生活水平。
其二,生存權財產免課稅或輕課稅原則。這一內容應與最低生活費免課稅原則相對應。一定的生存權財產是納稅人生存維持的必要物質條件,稅法應將一定的生存權性質的財產,如一定的住宅用地和住宅、農業用地和農用工具、一定的中小企業者的經營場所用地等,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在不影響生計維持的前提下,即使課稅也應適用較其他類型財產為低的稅率標準。以充分實現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保障。
其三,納稅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之外。
目前,對納稅人生存權的維護在不少國家的稅法中已有明確體現,大部分國家均規定所得課稅的最低課稅限額或基礎扣除額,並將住宅、生活必需品排除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外。以日本為例,日本稅法規定所得稅的最低課稅限額一個標準家庭(夫婦加兩個子女)為201,5000日元,該金額中包括所得扣除和社會保險金扣除。
"納稅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等,酬薪中達到一定標準的金額,各種社會保險給付中達到一定標準的金額",列為"絕對禁止扣押財產";[37]同時規定,在對扣押的財產予以換價(即變現)時,"稅務署長如認為有必要,可延緩因扣押而可能給納稅人繼續從事事業或維持生活帶來困難的財產,必要時,還可解除其扣押";"因執行滯納處分將會造成滯納人的生活顯著窮困時",稅務署長可以"對滯納人停止執行滯納處分"。
這些均是對納稅人維持其基本生存權的確認與保障。我國亦規定了所得稅的基礎扣除標準,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以保證在擴大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對象範圍的同時,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存權不受困擾。
可見,生命權在稅法中的意義就在於確保納稅人在履行稅收債務的同時免受基本生活維持的威脅。它在稅法領域的延伸可以概括為納稅人享有基本生活維持權。
(二)稅法適用的公正權 公平對待的公正權延伸到稅法領域,則是納稅人應享有稅法適用的公正權。由於公正權主要是一項積極的接受權,用霍菲爾德的權利概念分析,它是一項要求權。因此,相對應的政府負有嚴格實施該原則的義務,以保障要求權的實現,體現在稅法的基本原則上就是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原則。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的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稅收法律主義原則是整個稅收立法、執法與司法的黃金法則,它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畫定了嚴格的界限,也為納稅人權利的保有和隔離樹立了界碑。因此是納稅人基本權保障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則,也與後文論及的納稅人享有的不受專橫干涉的自由權有密切聯繫。以此為基礎的稅收公平主義是指"稅收負擔必須在國民之間公平分配,在各種稅收法律關係中,國民的地位必須是平等的"。
(二)稅法適用的公正權
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前者是相同的情況同等對待,後者是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區別對待的程度應與情況的差異相對應。縱向公平在稅法中的通俗表達即為應能負擔原則,此原則是公平對待的公正權在課稅思想上的必然體現,其內容除了要求稅收"公平"或"中立"之外,還要求稅收立法上實行"量能課稅"(taxation according to ability to pay),即根據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分配稅收負擔。在稅收法律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基本原則的保障之下,納稅人所享有的稅法適用的公正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不受歧視權。納稅人納稅不受歧視,獲得稅法適用的平等對待,既不應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享有某種特別優惠的稅收待遇,也不應因民族、宗教、膚色、出身、語言等而受到特別不利的稅收待遇。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中明確賦予納稅人"不受歧視權"--納稅人有權得到稅務人員根據法律和事實所作出的公正的徵收合理稅款的決定。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中規定:"在相同的情況下,您將獲得與其它納稅人一樣的待遇"。不受歧視權保障全體納稅人在稅法適用上一律平等,只相應其稅負能力承擔納稅義務,不接受稅負能力之外的任何差別。
2.應能負擔的權利。在納稅成為每個國民的當然義務的租稅國家,稅收負擔應根據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公平分配,是正義理念和公正權在稅法中的必然要求。它作為一項要求權,要求稅收立法者在選擇課稅對象時,要斟酌納稅人的個人條件,如生存保障、扶養義務、特別急難以及資本維持等,要區分生存權財產、資本性財產和投機性財產區別對待,慎重對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安排,儘量使租稅人稅化,以保障納稅人在合乎比例原則下公平負擔納稅義務的權利。
3.接受正當程式的權利。稅法的實施在實踐中更多地體現為政府稅收征管權的行使,因此,正當程式是保障納稅人稅法適用公正權不可缺少的內容。具體體現在稅務行政處分和課稅調查兩階段。納稅人在接受課稅調查時,有權對該項調查事前接受通知,對調查的必要性、範圍接受說明的權利;課稅調查實施時,不得超出說明以外進行;納稅人在接受稅務行政處分時,有事前辯解的權利,並要求用文書明示處分的具體理由的根據的權利。涉及稅務糾紛時,納稅人有以公正程式予以解決的權利。
4.公正複議與訴訟的權利。在現代法律社會,公正權除包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經濟歧視的權利外,還必須包含當主體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享受有效法律補救的權利。[45]這在稅法的公正適用中,則演繹為納稅人享有公正複議與訴訟的權利。稅收法律關係公法債權的性質,使得應納稅額的核定權、徵收管理權均由稅務機關行使,納稅人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處於弱勢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因此賦予納稅人在認為法律沒有被正確運用的情況下向稅務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且在稅務部門獨立審查的結果仍不能使納稅人滿意的情況下,納稅人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於保障納稅人享有稅法適用的公正權具有重要意義。此項權利基本上無一例外地在各國稅法中得以規定。
如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7條規定"抗訴和公正的複議權"--"如果你對應納稅額或我們的某些徵稅行為有不同意見,你有權要求國內收入署抗訴辦公室複議,你也有權對國內收入署作出的有關納稅義務和徵稅行為的任何決定提出抗訴。" 加拿大《納稅人宣言》規定了"公正的複查權"--"如果你認為未得到公正的對待,則有權對評審提出異議。但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此權利。一旦你發出異議書,我們將就你的案卷作公正的複查,若結果仍不令你滿意,則可以抗訴法庭。" 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以及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都規定了獨立抗訴與複查的權利。我國《稅收征管法》第7條、第74條規定了納稅人申請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三)獲取幫助及服務的權利 今天,已經有了許多解救人類困擾的有組織的努力。如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西方政府的外援項目、國際紅十字會和牛津饑荒救濟委員會等等,但這並不能代替和解除密切聯繫群體內主體之間相互負有的提供力所能及幫助的義務。在稅法領域,國家與納稅人因稅收而產生的緊密聯繫使得納稅人在因客觀原因陷入納稅困難以及因稅法的專業性與複雜性而需要納稅指導時,有權從政府部門獲取納稅延緩、困難性減免以及納稅幫助的權利。
(三)獲取幫助及服務的權利
1.納稅延緩、困難性減免的權利。原則上,納稅人應在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按照法定納稅額履行納稅義務,這是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的必然要求。但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如地震、風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政治事件使得納稅人無法按期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有權經申請獲取一定期限的延緩,且免於適用滯納處分。因此而陷入嚴重經濟困難的納稅人,還有權申請給予困難性減免,這也是對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各國稅法對此均有規定,部分經濟已開發國家還建立了納稅人援助制度,對陷入困境的納稅人提供更周到的納稅幫助。如美國<納稅人權利法案>認可 "納稅人援助制度"的建立,為那些由於國內收入署有計畫的執法活動可能陷入困境的納稅人提供救濟。1996年美國國內收入署接到了大約30,000件救濟申請,其中超過35%的申請最初由國內收入署官員提出,由於他們認識到了納稅人可能面臨的困境而採取一定的方式停止了執法活動。
1998年美國<國內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中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有了進一步增強,其中有一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不足1萬美元時,經國內收入署確認納稅人按期履行全部納稅義務有困難的,只要納稅人在5年內沒有不填寫申報表的情況,且同意遵守法律和協定規定,許諾在3年內履行全部納稅義務,國內收入署就應該接受納稅人所提出的分期付稅協定。這項分期付稅申請的權利,正是納稅人獲得幫助權的具體體現。在我國,雖未明確規定納稅人獲取稅務部門的幫助權,但規定了稅收減免申請權和延期納稅申請權,其立法意圖之一便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納稅暫時有困難的納稅人提供幫助。
2.獲取專業服務及幫助的權利。在專業稅法的領域內,從稅務機關獲取專業服務及幫助的權利,是納稅人獲取幫助權的另一重要內容。稅務部門有義務為納稅人提供專業的服務及幫助,包括納稅指導、稅務諮詢等。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6條規定,納稅人有從官方稅務諮詢部門得到幫助的權利。具體內容是,"稅務諮詢官員可以在懸而未決的稅收問題上幫助你,並且可以在你遇到稅收方面的重大問題時,為你提供特別幫助。"美國國內收入署還專設"問題解決辦公室",為遇到難題需要解決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為此,所有與納稅人接觸的國內收入署官員都要受到培訓,以承諾能公正、公平地對待納稅人,並為納稅人提供訓練有素的專業服務。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憲章》則闡明了稅務局應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以及服務標準,納稅人有權期望稅務局提供專業的服務及幫助,以期協助納稅人了解他們應履行的納稅義務。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也賦予了納稅人獲取幫助和信息的權利--"稅務局和海關職員將幫助您,以各種正當的途徑實現稅法所賦予您的權利,了解並履行稅法所規定您的義務"。
(四)稅法遵從下的自由權
(四)稅法遵從下的自由權
1.人身自由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即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納稅人的人身自由權則是納稅人得以作為納稅人存在、參加稅收法律關係,享有與行使納稅權利的最基本保障。根據這項權利的要求,納稅人除依法被法庭認定實施了稅收犯罪活動而受到刑事處分外,其他任何形式下的稅收征管均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權。
2.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是人權的基礎,納稅人的人格尊嚴同樣需要慎重保護。稅務機關不得因所涉及的稅務爭議或糾紛,包括對納稅人稅務事件的處分而侵犯或損害納稅人的人格尊嚴,即納稅人業已取得或形成的諸如名譽、榮譽等人格尊嚴,不得因稅務事件而被稅務機關侵犯。納稅人的人格尊嚴權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格保護,即稅務機關在任何情況下均需保護和維護納稅人的人格尊嚴,即使有證據證明納稅人確有偷、漏、欠、逃稅等違法行為時,納稅人也有權維護並要求稅務機關切實保護納稅人的人格。二是誠實推定。
3.誠實推定權。這是人格尊嚴權內含的一項納稅人權利,因在稅法中對納稅人具有特別意義而單獨列出。意指稅務機關在尚無真憑實據證明某一稅務違法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的情況下,應首先認定納稅人是誠實的,是可以信賴的和無過錯的,直到有足夠證據並由執法機關來推翻這一認定為止。
誠實推定權能有效保證納稅人免受稅務機關粗暴無禮的干涉,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同時,利於其經濟、高效地履行納稅義務以及開展自身活動。《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賦予納稅人誠實假定的權利,"你有權被認定為誠實,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規定,除非納稅人行為有異,應視納稅人是誠實地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4.法定最低限額納稅權。納稅人只應依法繳納其應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最低幅度的稅款數額,作為自己履行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這項權利在有些國家也被稱為"只繳納合理稅金的權利"。此項權利是納稅人享有稅法遵從前提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自由權利,它保證納稅人法律下的自由及合法財產免受非法侵害。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OECD)為其成員國制定的《納稅人宣言》範本中就規定了只繳納合理稅金的權利,"納稅人有權考慮個人的具體情況和收入多少並按稅法規定只繳應納稅金,拒繳額外稅金"。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5條規定"你(納稅人)僅對支付法律所要求的正確數額的稅款負責--不多,不少";美國國內收入局公布的納稅人十項重要權利中也規定,"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超過稅法規定的所欠稅款"。實踐中也有國家將此項權利作為納稅人享有的公正權的一項內容加以規定,如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中規定納稅人擁有公正的權利,"您有權要求公正地確定您的納稅義務,只繳納稅法確定無誤的稅額。"
5.隱私機密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隱私權的規定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對於納稅人而言,其隱私權不僅涉及個人及其家庭重大隱密事項,還應包括雖不重大卻為當事人所不願為人知曉的個人信息以及與其生存、發展有關的經濟信息、經營管理秘密等內容,稅務機關有義務承擔保密責任,使納稅人機密記錄免於泄露,並擔保只在合法必要的限度內使用有關資料、信息。這項權利對維護納稅人的人格尊嚴及自由權非常重要。
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中規定的隱私權內容為,所有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不要過分侵害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有權拒絕稅務機關無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與正常課稅並不相關的信息。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2條專門規定了隱私與機密的權利--"除非法律允許,國內收入署不應向任何人泄露你提供給我們的信息。你有權知道我們為什麼要求你提供信息,我們將如何使用這些信息,以及如果你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將會發生什麼"。
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規定了隱私與保密的權利--"您提供給稅務局和海關的有關您納稅事務的信息,將被嚴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中規定了"隱私與機密權"--"你有權要求我們僅為法律允許的目的使用你所提供的個人與財產信息"。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8條第2款也規定了納稅人享有保密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五)信息權。 共同道德原則中的誠實行為原則要求所有的共同體成員在一切交往中,忠誠老實、信守諾言,無論何時,都要在語言和行為上保持誠實。此原則包含的人權便是誠實對待的要求權,即權利人享有被告知與其有關的任何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權利。[48]誠實對待權在稅法中的體現則是,納稅人據此享有被告知與納稅有關的一切信息的要求權,即信息權。
(五)信息權。
具體而言,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運用稅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之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稅人的一切權利。信息權包含了納稅人享有主動了解知曉所有稅法全面、準確、適時的知情權,和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權。與這兩項要求權相關的義務則是,政府及其稅務機關負有儘其所有合理的努力使納稅人獲取相關信息資料的義務。信息權對於納稅人合理地預測各種經濟交易和事實的稅收效果,以便理性地做出自己的經濟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納稅人進行稅收預測與籌劃的前提和基礎。
OECD的《納稅人宣言》範本中規定了納稅人享有要求提供信息權。美國國內收入署為保證納稅人信息權的享有,定期免費發放納稅人權利手冊以及有關稅法信息的最新資料。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將信息權與獲取幫助權一併規定,"稅務局和海關負有幫助納稅人了解並履行稅法所規定的相關義務的責任。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信息權--納稅人有權期望政府將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其能得到關於所得稅法全面、準確、適時的信息。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增加規定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稅務機關則有義務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49]
(六)禮遇權 禮貌也是一項共同道德原則。
(六)禮遇權
禮貌權在稅收征管領域則有了別樣的意義。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使得稅務機關似乎總處於一種主動和強勢的地位,相對而言,納稅人則處於一種被動、接受的劣勢地位。因此,強調納稅人享有禮遇權,可使納稅人免受稅務機關的粗暴、蠻橫、漠視等無禮待遇,使納稅人的權利主體地位得到應有的尊重。這項納稅人權利在各國稅收中也均有規定: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納稅人享有"專業與禮貌服務的權利"--"如果你相信一個國內收入署的雇員沒有以職業的態度對待你,你應該告訴雇員的上級。如果該雇員上級的回答不能令人滿意,你應上書給你所在地區的稅務局局長或稅務服務中心主任。"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規定納稅人享有"禮貌與周到服務的權利"--稅務局和海關職員將始終如一地禮貌、周到、快捷地履行其職責。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了"禮貌與周到的權利"--"你在與我們打交道時有權得到禮貌與周到的待遇,無論我們是要求你提供信息還是安排會面或查賬。"我國《稅收征管法》修訂後增加了納稅人享有禮遇善待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結語
義務納稅人權利應包括:基本生活維持權、稅法適用的公正權、獲得幫助與服務的權利、稅法遵從下的自由權、信息權和禮遇權六項。這六項權利是納稅人基於人權在稅法領域的延伸和保障而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低限人權推演出低限納稅人權利就是人權與納稅人權利最緊密、最基礎的聯繫。
但是,低度納稅人權利也絕非納稅人權利體系的全部。從國家課稅的根據、公民納稅的緣由以及稅收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一致性等角度,還可推導出納稅人應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民主立法權,民主監督權,委託代理權等等。人權視角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最低法律標準只是蘊涵於納稅人基本人權保障中的核心與重點內容,且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尚待置於特定背景下給予特定解釋,以求與多樣性的文明傳統相適應。例如,納稅人享有基本生活維持權,最低生活費應免於課稅,這是一項低度意義上的納稅人權利。但最低生活費的確定,則須視具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由國內立法具體確定。法律不應違反的準則是最低課稅限度應保證納稅人達到一國國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保證其享有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再如稅法適用的公正權,同樣得根據一國特定的文化與制度對公正、公平的定義與設計予以保障。人權只是探詢納稅人基本權保障的一個視角,這個視角尚須與憲政、法治甚至經濟等多維視角相結合,同時立足於稅法的特性、一國的實際狀況方能全面構築納稅人的權利體系。
我國的納稅人權力保護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尚屬一個初步覺醒的領域,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權利第一次有了集中而明確的規定,且加強了稅務機關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確實上了一個新台階。但對照前述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最低標準,尚有一些差距和距離。部分基本權如不受歧視權、誠實推定權、法定最低限額納稅權尚未規定;禮遇權、獲取專業服務及幫助的權利僅從稅務機關的職責與服務規範的角度給以明確,而未從納稅人的權利角度予以正面確定;已有規定的權利實則涵蓋面不夠,如隱私機密權、信息權等保護範圍尚窄;納入保護的權利也流於《稅收征管法》總則的形式規定,尚缺乏分則及其他稅收實體法律制度具體配套措施及相應制裁罰則的強有力保障,等等。這些均是導致目前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形式上基本達到最低納稅人權利保護標準,而實質上並未得到根本的改善和提高的表層原因。我國納稅人權利未曾置於憲政與人權的高度予以重視和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缺乏直接的憲法根據和固有的人權秉性,稅法學長期依賴附屬於行政法學或經濟法學的學科現實也使納稅人權利研究處於被忽視、被輕視的地位。改變這一現狀的努力方向應是加強人權視角的分析,憲政秩序的保障,將稅法置身於憲法的直接秩序之下,從綜合性、獨立性學科的新型部門法學角度加強研究,從憲政所蘊涵的人權原理尋求稅收合法正當性的基礎。
參考書目
[美]L.亨金著:《權利的時代》,知識出版社
參見[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 (第四版),陳剛、楊建廣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同上,附錄2"納稅者權利宣言",第3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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