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國家憲章》2007年03月10日星期六20:06
自由國家意志原則定位為民主國家國際體系中的大國參與國,改革目標定位為憲治單一制民主國家,政治體系為限權分治(孟德思鳩思想)的總統制,政府組織形式為單一級行政首長民選制(含正副);措施目的為戮力日臻完善國家經濟競爭的規則規範素質,戮力節約政府管理素質成本,戮力支持完善自由自主的公民法治社會環境,戮力降低大政府行政模式的風險管治成本,戮力支援完善公民福利生活與文化素質競爭力策略,戮力完善職能責任分工協調機制,戮力完善城市的地方集市、居住、娛樂和工作的生活功能,戮力維護自我砥礪的民權氛圍。
一 自由國家2010~2011年改組政府機構
國家元首及政府最高行政長官為國家總統,國家總統是境內武裝力量之統帥,享有有效率的行政領域方面的職責與權力,忠實地履行法律的要求;有權向議會交議案議事表決,簽署國家元首命令見證法律頒布執行。每四年作為一任,僅能連任一次。並由選舉機構組織全國境內公民公開、公平的直接投票選舉勝出者當選,當選者向每一個公民承負法定責任,必須得到國家議會立法機構確認方可生效:
行政管理系統設定
總裁chief摯領樞要,臨變授議應對、決斷措施。
董事premier運籌政務措施。
參事commamnder協調、疏理各方面上下諸行政措施。
經理manager專一項目長期跟蹤、打理,不受任何左右影響。
幹事master調撥行政資源,監理質量,把關素質。
助理aid輔助行政管理,執行決策。
值班執行主任(每周)executivedirector(beondutyfortheweekelect)由總統府全體職員投票選出輪值,監察行政紀律與成績效率,管辦環境衛生,保障各方工作,有獎勵雙薪。
行政秘書系統設定
機要秘書confidentialsecretary
總務秘書generalsecretary
科室秘書officersecretary
專業秘書specialsecretary
公關秘書publicrelationssecretary
智庫管理系統設定
國手theExpert
巨子theGenius
世匠theProdigy
鴻儒theAdviser
導師theTutor
研究員theExplorer
境內居民有權約見自由國家國家總統(含正副)或專員代表,並且是無條件的措施。
選舉爭議糾紛由憲章法院司法機構審議。國家主權為全體公民所有。行政機構不得擁有任意議訂法權或創建社會規則,情報安全機關不得擁有警治權。設立固家總統府為中央政府機構,國家總統的權力受制之於國家總統府、國家議會立法機構和憲章法院司法機構,副國家總統有抗議但不能否決國家總統之最後決定。行政機構不保有政黨利益身份,社會角色中立,職員不得世傳,四年一期,僅能連聘一次,獲得留用僅一次,非公開招聘不得取用,並且不得有出差的權利。設立國家總統府政策職能部門管理對口作業,教育部、農業部、工業部、貿易部、公共事務部、外交部、國防部、勞動部、財政部、協理中心廳等。每天向國家總統府匯報情況及國會建檔備忘。設立國家議會立法機構(兩院制),參政院與合眾院,先選議會後選總統,代表公民行使國家所有權,議員受憲法保障。
設立憲章法院司法機構,有權擱置、反對和審定任何悖逆人權的法令,不同於行政體系,不設立首長官銜或單位級次,檢察院獨立行事,首席大法官若干名(3~5名)由國會議員普選勝出者其中5/506當任,陪審團成員由公民抽選,每次九~十一人,設立機動法庭巡檢。
訴訟程式行為設定為正反一聽二審一高裁決制。
設立金融儲備協會中央銀行機構主事運籌經濟命脈。
設立廣電出版協會天下新聞機構主事政令布告、教育傳播與智庫(俱樂部制)。
向其交納法定貨幣每月3000~5000元及及法定義務即可開辦媒體出版公司。
設立軍事謀略協會軍隊參謀機構主事運籌作戰指揮、部隊演練、軍銜頒授與建制研究,任意緊急狀況時經過國會備檔及國家總統批准才能委任戰場指揮官和動用特種混成部隊行動。
設立民權理事會主事公民福利基金。
二 自由國家2012~2014年改組特別行政區域
正副行政首長,必須得到國家總統及國會確認方可生效,宣誓就職。
行省議會立法機構(單院制),議院成員105~175
法院司法機構
三 2015~2018改革區域格線機構
地方行政長官不計區分籍貫身份(非本國公民居住者歷滿七年即可參與)等,以賢能才德是舉,由年齡滿十八周歲者參選勝出者當選,不得委任買辦。必須得到國家總統及國會確認方可生效。每天向國家總統府匯報情況。
基本條款:
1自由主義思想政治以公民學派理論力量為基礎組建流派學會,並形成職業政黨、輿論媒體、公益社團和學術團隊等;建立體制,運用意見汲取製程來傾聽聲音序列,新政必須為各級選舉服務,制訂民權福利,司法在日常政策中應充分體現它的價值。政府用工按青壯能力取用,急流勇退者賞初級勳績加養老金二十萬,啟用新智招用工作者。公民電子稅務身份卡是選舉證、個人儲備金和政策措施的憑據。為政府各類型公共場合制訂曲樂儀式,制訂新憲法;新政四年後大選,上半年先選議會,下半年選國家總統。
2政府為家庭提供居住能源資助計畫,贈與一套太陽能電源機組和置頂機動車太陽能發電機組,維護、保養和其他事務由專業公司負責,賠換由民政處簽發控告傳票。鼓勵商團公會興辦免費資源學校重視教化。國民教育從幼稚園到大學為三五四四四學齡規範,一路免費至高中,大學時期必須有一門體育智力競爭成績(非激烈運動)才給予全額資助,高校學生入讀綜合素質面試,教授協會會試與學校公會市場力評鑑。。推廣理智周期經濟行為,改革能源體制;歡迎外國人自主開設中小精工作坊企業;財產權益會因為違法亂德而削弱占有能量。
3推廣單一大市區行政,精簡行政區機構及人員,個體跟其他行政區隔離則不產生國稅,電力公司轉型為高等完美戰略服務企業。個人財產和企業資質的價值百萬元以下積極申報者不與納稅,工人產業鏈會和社會各界有權提表大眾合議企業年度審核會議。國家境內自由遷徙,開發西北荒漠五畝為生物多樣化綠洲則得一畝私有,市政議會簽署見證地契書。鼓勵多生育女孩和只生一胎男孩。
4經過審判認定的罪犯要抽籤學習一門宗教道德修行、人文作業功課及大學專科手藝,各宗教社團要積極配合,心靈改良合格由議會簽發文憑;監獄不是靜態生活的處所。設立太平洋公約理事會;開發非洲,支援中亞,開發海疆;對海峽通道和海境徵收入境稅、環境資源稅。(只有戰略時代管理思維,沒有虛浮的技術時間表。)
5推廣新貨幣電子卡與自由硬貨流通,人權觀念賦值於經濟政策行為領域,形成基本自由市場經濟體系;勞動者自就業登記日算起滿十六(中高危險產業)或二十周年給予六十萬元退休福利,突出勳績者另計;企業經營滿十六年必須與職工分享股份,僱主必須依約解僱職工,不得恣意妄為。國家資產信託銀行對國有企業進行監控掌管,拍賣霉變企業與保育完美企業。
6海軍建造一艘綜合核動力中型戰略航空母艦、二艘垂直起落戰鬥機核動力戰術航空母艦、二艘戰鬥直升機核動力戰術航空母艦和二艘格鬥轟炸無人機輕型戰術航空母艦;一批飛彈戰略巡洋艦和電磁彈兩棲作戰指揮登入艦。空軍要組建空間戰略作戰部隊和指揮系統。陸軍進行制度改革。
自由國家憲政
(2007/03/01)
自由國家議會與董事聯席決策機構鄭重宣布選民基本權利憲章,宣讀以下憲章文本。
基本權利
前言
自由國家平民之間創造一個前所未有的緊密聯繫,決心以共享和平未來,以共同價值觀為基礎。其精神信念和道德遺產認同自由國家是建立在不可分割的,人類普遍價值的尊嚴,自由,平等和友好聚合群體,這是對民主原則為基礎,實行法治。在一切倫理活動的核心是自由的個人,由此通過公民創造一個自由、安全和正義維繫我們的信念共同體。
這一共同體有助於保護和對這些共同價值觀的發展,同時尊重傳統或革新文化和社會的自由國家公民生活素質,以及各國家成員身份和他們的公共組織的多樣性,在國家,區域和地方各級,它旨在促進均衡和可持續發展,並確保人人享有一致的公民服務,開放與促進商品和資本在自由市場經濟中自主流動,以及建立完整的政治自由體系。
為此,有必要加強對基本權利的社會變革,社會進步和科學決策的權利和更多的憲章可見的技術發展與保護。
憲章重申,對權力和國家正義原則和輔助性準則適當考慮,因為他們的權利結果,特別是從憲法傳統和共同的會員國承擔的國際義務,自由國家為保護人權公約和基本自由社會原則,通過訂立憲政法案,表決成立憲法和人權法院。在這個憲章將受到自由國家憲章法院的司法解釋,這一角度、過程、步驟、事理、案例以及結果都必須極具透明度,在自由國家簽署人權公約承擔責任與更新的權威解釋方面時刻準備著。
享受這些權利需要對其他人士履行責任和義務,我們對人類社會和子孫後代的承前啟後。
因此,自由國家承認的公民權利、自由立場和列出以下原則基礎。
標題
人格尊嚴
第1條
人的尊嚴
人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它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第2條
生命權
1。人人有權享有生命,命運時刻必須受到尊重。
2。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或處決,不得被任意喪失生命,必須鑑證無虞。
第三條
完整生命人權
1。人人有權尊重他或她的身體和精神的完整性。
2。在醫學和生物學領域,以下必須得到尊重,特別是:
(一) 在有關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
(二) 禁止對優生的做法,尤其是那些為目標,在人員選擇;
(三) 就使人體,因此對財務收益來源的部分規定;
(四) 對人的生殖性克隆的禁令。
第四條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並且能夠得到異議和抗辯的司法保障,司法機構中立公斷。
第五條
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
1。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
2。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任何勞動必須和合人性。
3。禁止販賣人口、或身體器官。
第二編
自由方面
第六條
自由和安全權
人人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受到侵害必須受到自由公理的正義保護,並且予以制止與道歉賠償。
第七條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
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尊重他或她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家居和通信。
第八條
保護個人資料
1。人人有關於他的或她的個人數據保護的權利,政府、經營集團或非牟利團體都應該尊重保護平民的慣例。
2。這種數據必須用於指定用途,公平地處理和對有關的人或其他合法的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同意的基礎上。人人有獲得已收集到有關他或她,並有權要求其改正資料的權利。
3。遵守這些規則應受到管制由獨立和有效力的中立法定機構嚴謹的審校與銷毀。
第9條
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的權利
習慣習俗或法定指引適婚年齡的男女有權婚嫁和應按照保證成立家庭的幸福生活權利,選擇傳統或新潮婚姻都應當自覺協商,訂立文書,這些權利並得到國家法律行使保證。
第10條
思想自由,良心和宗教自由
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宗教或信仰自由,單獨或與他人和社會的公開或秘密地以表明宗教或信仰的崇拜,教學,實踐和遵守。
2。拒服兵役的權利得到承認,按照管轄行使這一權利的國家法律。
第11條
言論自由和信息
1。人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持有異議力量或廣泛不同意見的自由,接受和傳播不受干涉的公共權力和不分國界的信息和想法。
2。自由和媒體多元化應受到尊重。
第12條
集會自由和結社
1。人人有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特別是在政治,工會和公民事務,這意味著人人有權組織和參加工會的保護他或她的利益。
2。在自由國家中心政治團體必須有助於表達公民的政治意願與協助解決公民事務,支持選民健康的生活。
第13條
自由藝術和科學
藝術和科學的研究應是不違背人類健康正常發展與解除思想權威的束縛。學術自由應得到尊重。
第14條
受教育的權利
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並獲得職業培訓和進修培訓。
2。這項權利包括接受免費義務教育。
3。依照民主原則和父母的權利,以確保教育和教學符合他們的孩子應有的尊重與自由的教育機構發現他們的宗教,哲學和教育學信念應得到尊重,按照國家的法律管轄行使這種自由和權利。
第15條
選擇職業的自由和權利,從事工作
1。人人有權從事行處興趣與理想的工作和追求,自由選擇或接受職業。
2。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自由國家尋求就業,工作,行使經濟權利,並訂立在任何成員者提供服務。
3。誰被授權的工作在會員的第三國領土上國民享有的工作條件相當於固有領土公民。
第16條
自由進行商務活動
自由國家法律行為與國家法律和慣例,並根據自由市場經濟促進企業自主認可。家族業主經營滿十六年,必須與員工、投資者等非家族成員分享企業權益,企業必須公開商業活動。不分居民的國籍,境內商會成員自有產權者的固定資產淨值五十萬元以下免徵收注主要稅種,但是道德風險違規者必須重新司法及司法機構評鑑和公共信譽機構認可才能夠享有此項國民待遇。
第17條
財產權
1。人人有權擁有、使用、處置和遺贈他或她的合法取得的財產。任何人不得被剝奪他或她的財產,並根據對由法律規定的條件,但須在公平賠償其損失物件時間償付,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並在該案件中註冊表明。私人財產的使用受法律範圍內保證保障是必要的整體利益。
2。智慧財產權應受到保護,基於作品、文章、廣告、科技發明、學問精神、軟體、硬體、設計或媒體都應當取得合理報酬,作者與出資者或使用者必須訂立契約。
第18條
庇護權
庇護權利應得到保障與為1951年7月28日和1967年1月31日關於難民地位和條約的規定,對條約的運作協定,日內瓦公約的規則應有的尊重(以下簡稱為'條約')。
第19條
保護搬遷,驅逐或引渡事件
1。禁止個人或集體驅逐出國家領土、自主領地、租用寄居場地或自己的住所,人人擁有自己人人擁有自己不可親人人擁有自己不可侵害的生活靠空間。
2。沒有人可能會被任意刪除公民身份,驅逐或引渡至一國時如果存在著嚴重危險的情況;他或她會受到死刑,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這不被允許。
第三章
平等
第20條
人人平等而享有法治
每個人都一律平等,無論人性差別或其他因素,在此之上互不干涉人人的個性。
第21條
不歧視
1。任何歧視的任何理由,如性別,種族,膚色,民族或社會出身,遺傳特性,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任何其他見解,對少數民族的成員,財產,出生,殘疾,年齡或性取向,均應予以禁止。
2。條約適用範圍內,但不妨礙他們的具體規定,任何基於國籍理由的任何歧視,均應予以禁止。
第22條
文化,宗教和語言的多樣性
人人尊重文化,宗教和語言的多樣性,不干涉自由底線之上的個體人性行為。群體或聚落活動應當照顧和尊重不同意見的文化行為需要。禁止歧視與強迫他人。
第23條
婦女與男子平等
男女之間的平等,必須確保在所有領域,包括就業,工作和薪酬的公平待遇。
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得妨礙維修或為在代表性不足的性別提供特定利益的措施。
第24條
兒童的權利
1。子女應當對這種保護和照料他們的權利,是幸福所必需。他們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些意見應採取關心的事情,按照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考慮。
2。在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中,不論是由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所進行,兒童的最大利益必須為一種首要考慮。
3。每個孩子應有的權利,經常保持個人關係基礎上,與他或她的父母雙方直接接觸,除非是違反了他或她的利益。
4。不得拐賣、迫害、欺詐和仇殺未成年者,醫療運營者必須運營者必須以人道關懷的運營者必須以人道關懷的社會責任運營者必須以人道關懷的社會責任和運營者必須以人道關懷的社會責任和優質公共服務予以支持。
第25條
老年人的權利
自由國家確認並尊重老人的權利,過著尊嚴和獨立生活,參與社會和文化生活,老者的福利應該予以照顧。
第26條
殘疾人員整合
自由國家承認和尊重殘疾人的權利,受益於旨在確保其獨立,社會和職業融入和參與社區生活的措施。私有企業和各類團體必須做到這一原則。
第四章
聲援
第27條
職工的知情權和協商範圍內進行
工人或他們的代表必須在適當的水平得到保證,根據法律規定、正派慣例和做法的信息和條件的案件及時協商。
司法訴訟應該得到大眾的觀察或民權代表的志願支援,工人有權成立自己的合法組織或娛樂團體。
第28條
集體談判權和行動
工人和僱主,或各自的組織,都在使用銀聯國際法和國家法律與措施,有權談判和締結有關各級集體簽署協定,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要採取集體行動,以保護自己利益,包括罷工行動。
第29條
有權獲得就業服務
人人有機會獲得免費就業服務的權利,再職業教育的權益或職業領域開發,職業位置或薪級不受阻撓或歧視。
第30條
保護的無理解僱事件
每個工人在與自由國家法律和國家的法律和慣例上有權對不合理的解僱提表保護或停止。
第31條
公平和公正的工作條件
1。每個工人的工作條件而尊重他或她的健康,安全和尊嚴的權利。
2。每個工人每天和每周的休息時間權利,最高工時的限制,以及每年的帶薪休假期。
第32條
童工和保護青少年禁止在工作
雇用兒童是禁止的。對準予就業最低年齡不得低於最低離校年齡較低但不影響這些規則,可能更有利於年輕人,除了有限的例外情況。
年輕人承認的工作必須有工作條件適合其年齡和對付經濟剝削和從事其他可能危害他們的安全,健康或身體,心理,道德或社會發展或干擾他們的教育保障。
第33條
家庭和職業生活
1。家庭應享有法律保障,經濟救濟和社會保護的生活空間,免於暴力滋擾或干涉。
2。為了兼顧家庭和職業生活,每個人都應當具有與產假和有薪產假的權利,並享受在父母生育期間免予解僱的權利,從而生育或贍養子女。
第34條
社會保障和社會援助
1。自由國家承認和尊重享有的社會保障福利和提供情況,如分娩,疾病,工傷,撫養或老年社會保障服務,在就業的損失情況,按照既定的規則、按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和做法實行。
2。任何人合法居住在自由國家聯盟內移動是享受社會保障福利,並與自由國家聯盟法律和國家的法律和慣例的社會優勢。公民有權提議改善社會進步措施與公開辯論。
3。為了消除社會排斥和貧困,自由國家承認和尊重,以正確的社會和住房援助,以確保所有這些誰沒有足夠資源,按照法律規定按自由國家規定與社會規則執行體面生活的法律和慣例。每年撥給努力工作者人均通用貨幣GRD3000/十份,存入個人社會保障基金賬戶,無違法並滿十六年一次性領取62.4萬元福利,優秀者可以增加獎勵。
第35條
保健
人人有獲得預防保健和醫療的權利,從治療獲益於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規定的條件的權利。一個高水平的保護人類健康,應確保在所有的定義和自由國家政策和活動的實施。
第36條
進入一般經濟利益的服務
自由國家確認並尊重進入一般規定在國家法律和慣例的經濟利益服務的,按照該人民公約享受權益,以促進社會和領土範圍內平民的凝聚力。
第37條
環境保護
以環保和環境質量的改善高層次必須納入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並根據保障政策保持原住民生活傳統,吻合自然環境。
第38條
消費者保護
自由國家政策應確保消費者享有高素質的商品消費保護,當受到侵害時,應當向司法機構和消費者報應當向司法機構和消費者保障機構申張正義。
第五節
公民的權利
第39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為候選人的利益
1。每一個公民有權投票和參選的候選人在選舉中的獨立參選者或政黨推舉的公民代表,自由國家機關部門以國民待遇的同等條件享有。
2。自由國家議會的成員由直接在自由和公開投票普選機制產生。
第40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為一個在市政選舉的候選人
每一公民都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作為市政選舉的候選人,他或她在作為國民的同等條件所在。
第41條
良好的行政權
1。每個人都有權擁有他或她的事務處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時間內由院校、機構、辦事處和國家機構接受高效率處理他的事務。
2。這項權利包括:
(一) 每個人的權利受到重視,在任何個別的措施,將估計不利影響他或她是多久的效力;
(二) 每個人有權獲得他或她的檔案,同時尊重保密性和專業及商業秘密的合法利益;
(三) 政府的行政責任給予表明其決策的理由。行政機構無權干涉公民的感情意識,即便是重大災難面前!
3。每個人都有權要求自由國家機構職員做好工作,其造成任何損害或機構在其履行職責的公務員,按照一般原則共同對法律負責。
4。每個人可以寫信給該駐地機構語言,必須有一個相同的本地語言回答。
第42條
查閱檔案的權利
任何公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居住或在一個會員的註冊辦事處,有一個進入該機構,團體,辦事處和政策機構,查閱檔案的權利,不論其介質。
第43條
公民監察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居住或在註冊辦事處,公民權利指定機構,團體,辦事處或政黨,各機構的活動,以自由國家公民監察員身份抗議與譴責行政失當或司法機構職能不作為而實施公民行動。
第44條
請願權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居住或在其註冊辦事處,任何一個公民都有權向政黨機構或自由國家公民議會請願。
第45條
遷徙自由和居住
1。每一個公民有權在領土內自由遷徙與居住。
2。移民和居留,可給予按照法律協助取得第三國國民在一個國家的領土上合法居留。
第46條
外交和領事保護
每一個公民應當在第三國領土,享有人權公約簽署國的公民權利,如果他或她是一個國家沒有代表,同時享有對任何會員國的外交或領事當局保護在相同條件下作為該會員國的公民權益。
外交官有協助國家公民在他國有尊嚴的活動或生活行為,維護國家正義原則,時刻為國家利益而準備著。
第六章
司法
第47條一個有效的補救措施的權利和獲得公正審判
每個人的權利和由自由聯盟的法律保障受到侵害時獲得有效補救的權利與前一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遵守法庭指引。
每個人都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公正和公開的聽證會由以前依法設立的獨立和公正的法庭。人人有可能被告知,在司法在司法機構中捍衛和代表自己的權益。
法律援助應提供給那些誰缺乏足夠的資源,只要這種援助是必要的,以確保有效地訴諸法律。
第48條
無罪推定和辯護權
1。大家有誰已被落案,應被推定無罪,直至依照法定程式證實有罪。
2。有關的任何人被指控誰應保障被告權利的尊重。
第49條
合法性原則和相稱的刑事罪行及罰則
1。任何人都不應受到任何刑事罪行有罪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不構成根據國家法律或國際法的時間時,它承諾刑事罪行的帳戶(待定語句)。刑罰不得重加的那個是在刑事犯罪時適用。如果以後的刑事罪行,法律規定了較輕的刑罰,即罰款應予適用。
2。本條規定不影響審判和懲罰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當它發生時,必須刑事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一般原則進行裁斷。
3。罰款的輕重不相稱,必須重新鑑定刑事罪行。
第50條
有權不被審判或懲罰在刑事訴訟中兩次相同的刑事罪行
任何人不得被審判或懲罰在刑事訴訟中再次為他或她已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按照範圍內與違法的行為。無義務告知第三國公民罪罰記錄,除非經過法定程式申請,理據必須正確合理才能夠被接納,但仍需謹慎衡慮不良因素。
第七章
一般規定的解釋和套用憲章
第51條
套用領域
1。本憲章的規定是針對各院校,機構,辦事處和國家機構,並適當考慮為輔助的原則,只有在本國執行法律。因此,應尊重他們的權利,遵守憲政原則,促進各自的權力定位,在規定之內適用,並尊重該權力的極限設定,因為它來來自憲章賦予。
2。任何機構或個人並不能夠超出憲章與綱領體系,法律適用領域指向或建立任何新的權力或體系,或修改權力和任務在憲法中界定。
第52條
範圍,權利和原則的解釋
1。任何有關的權利和自由的行使本憲章承認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尊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本質。在符合比例原則,限制只可如果他們是最少的必要,真正滿足了團體或需要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承認的一般利益目標。
2。按本規定在該條約作出憲章所承認的權利的行使的條件下,並在這些條約所規定的限額。
3。直到目前為止,本憲章蘊含的權利所對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這些權利的含義和範圍,保護公約保障的各項權利應與所訂定者相同,上述公約。本規定不妨礙自由國家法律提供更廣泛的保護。
4。只要承認本章程的基本權利,他們來自共同進步信仰的憲法傳統影響,這些權利的解釋應與這些傳統互補或互不干擾。
5。含有本憲章原則,可由機構,機關,辦事處和地方,由會員實施行為時,在採取法律行動,採取立法和行政行為的規定,各自實施權力。他們應受到司法約束而只有在這種行為的解釋和對他們的合法性作出裁決。
6。全應考慮到國家法律和正派良心慣例,在本憲章所規定。
7。擬定作為提供在本憲章的解釋指導一路的解釋,應給予自由國家和地方的法院應有的重視。
第53條
一級保護
本憲章不得被解釋為限制或不利影響人類行為權利和承認,在它們各自的適用領域,由自由國家法律、國際法律和國際協定,以及聯合國和所有會員國的締約國,包括基本自由對人權和基本自由國家公約的保護,以及聯合國章程。
第54條
禁止濫用權利
本憲章不得被解釋為暗示有權從事任何活動或履行任何行為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本憲章承認在其旨在破壞限制在更大程度上比本法規定的暴力行為。
《憲章辭彙》
1.正義(justice)正當的公民權益著重在平民聚落之間以一定原則適當分擔認可的認可的責任和分布享有好的東西-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和保障弱者的能力。公共主義就是一種公平原則分享理論,認為對社會財富運籌適當分享方式是創造再生能力而實現平等交換。
2.民權共和就是主張以公民社會的私有制契約方式直接分享共同體的權力,分配人人之間的權益和管理人民的公共事務。
3.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標和價值的,非強制的行動團體。理論上,其制度機構與政府,家庭和市場不同,但實際上,政府、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的界限是複雜、模糊,並且可商榷的。公民社會一般包括不同的場所、人物和組織機構,以及多種程度的正規性、自治性和權力結構。公民社會通常運作於慈善機構、非政
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商業協會、聯盟等之中。
4議會-經理制政府是兩種在美國代議政制地方政府的組成方式之一,相對於市長-議會制政府。在美國大部份人數多於1萬2000人的城市都使用這個方式來組成它們的政府。在這個制度里,市政府的政策、修立法、撥款、和監督政府運作等的權力由一個通常由5至11位民選議員們組成的市議會執行。市長在這個制度里的功能通常僅有象徵性質、如對外代表該城市,或僅是市議會的一員、通常也擔任市議會議長。市政府平日運作和執行市法規的權力則由市議會任命一位市經理(CityManager)或同等職位負責。市經理對市議會負責,而且通常市經理的權責在任命契約里都有逐項列出。理想的市經理最好是能幹又不屬於任何黨派,但是實務上則很困難找到這樣的市經理。這仍需改進為經理團隊制。
5自由民主(Liberaldemocracy)是當代憲政國家的主導形式。它採取民權代表代議規範,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行使決策權力,其權力則受到法治的監督和限制,通常還會採納保障個人及少數派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同時也限制了多數派及其選出的領導人的權力。它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相當多樣化的,但通常都會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式的權利、隱私權、私人財產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這些權利(也被稱為“自由權利”)可能是直接經由憲法賦予,或是透過一般法規和判例法賦予。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著寬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會和政治觀點—即使是極端或偏激的觀點亦然,在遵守民主規範的情況下都會被允許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舉行選舉,不同政治觀點的團體都有機會藉此角逐政治權力。“自由民主制”中“自由”一詞遵從政治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自由民主制最初是在啟蒙時代由擁護自由的哲學家們所創立的現代自由民主制框架,強調透過憲法保障個人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6自由主義(Liberalism)是一種意識形態和哲學,以正當的實證公理作為主要政治價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更廣泛的,自由主義追求保護個人思想自由的公共環境、以憲政限制政府對權力的運用、保障自由貿易的觀念、支持私人企業的市場經濟、透明的政治體制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在現代社會的自由主義者支持以議會議員團內閣制或總統團隊制為框架要求,奮鬥於竟智、開放而公平的選舉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權利擔任政務。自由主義反對許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格局,例如君權神授說、權貴世襲制度、執政官專政制度、馬恩主義的社會邪教制度和國教獨裁制度。自由主義的基本人權主張為生命的權利、自主思維的權利、財產的權利。擁有幾大流派,支持者的政治光譜分布相當廣泛。
7自由主義的共同進步信仰是一種在政治信念思維和在意識形態屬於正義流派範疇。自由主義的共同進步信仰者們支持在理智政府和市場經濟的框架下實現促進公民社會的建設活動、持續健康進步的開放政府、、人道行為、民權解放、社會財富公平和個人生活正義,他們也是福利國家和反托拉斯法最早的擁護者之一。
8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思想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等,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公義。馬里旦說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
9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10西塞羅曾說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11政教分離指的是國家力量和宗教應該互相分離。此外國家力量不援助、助長、壓迫各宗教團體。政教分離是現代政治學的一項憲政原則,源於歐洲擺脫宗教控制的科學革命、啟蒙運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成為歐美政治學說主流觀點。自由公民社會的發展趨勢是向樸素的現實主義方向發展,從而漸漸遠離偏執於基督教或其他宗教教義。宗教哲學化凝鍊、組織行為透明化自治和信眾合理管理是免於普通邪教或社會邪教吞噬的必要措施。
12司法中立 裁判上中立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憲政原則、法律規範及事實比較作出判斷而裁決,不受任何法庭外在的心理暗示、干預滋擾或情勢影響。制度上中立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定期民選法官能夠去除僵化。
13民權議會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民權立法機構,其成員由屬該選區的民權代表組成。雖然一般議會被看作是自由民主制度的一個機構象徵,但許多非民主國家也有議會。議員是由人民直接選出、在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活動家。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查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政府內閣,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校勘權。以人民的意志機構內外影響政策。
14新聞自由 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採訪、報導、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採集和發布信息,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至於官方的信息,政府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信息的相關程度和重要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以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國家的機密而必須受到保護,以此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許多政府服從所謂的“陽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約》來定義國家利益的概念範圍。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人民享有大嘴巴的權益,因此新聞營業企業必須設計出相適應的管理程式。
15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體系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在市場經濟里並沒有一個中央協調的體制來指引其運作,但是在理論上,市場將會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產生複雜的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人們所追求的私利其實是一個社會最好的利益。亞當·斯密說:“藉由追求他個人的利益,往往也使他更為有效地促進了這個社會的利益,而超出他原先的意料之外。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多少好事是由那些佯裝增進公共利益而乾預貿易的人所達成的。”(國富論)經濟學家所定義的自由市場模型,則是一個完全沒有政府幹預或其他強迫力量的體制。這種理論上的自由市場經濟在實際上可能有許多無法合法進行的部分,不過地下經濟便可以被視為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實踐。一個經濟體制若要被定義為真正的自由市場,就必須擁有一定的特色,例如勞工、產品、服務、和資本都必須免於政府施加的限制和貿易壁壘,以使它們能夠自由的進出國界。宙斯也會犯錯,普羅米修斯必定掙脫束縛,自主走他的路!
16實證主義是一種哲學思想。廣義而言,任何種類的哲學體系,只要囿於經驗材料;拒絕、排斥先驗或形上學的思辨,都為實證主義。狹義而言,實證主義則指法國哲學家孔德(AugusteComte)的哲學。這條目內主要介紹狹義的實證主義。孔德生長的時代,正是一個宣揚理性主義及科學思想發端的時代,在“科學萬能”思想的衝擊下,人們對形上學產生懷疑,逐漸以注重經驗的科學方法觀察、研究事物,探求事實的本原和變化的現象。實證主義又稱實證論,其中心論點是:事實必須是透過觀察或感覺經驗,去認識每個人身處的客觀環境和外在事物。實證論者認為,雖然每個人接受的教育不同,但他們用來驗證感覺經驗的原則,並無太大差異。實證主義的目的,在希望建立知識的客觀性。孔德認為人類,非生而知道萬事萬物,必須經由學習過程,從不同的情境中獲得知識。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感覺、推知或體認經驗,並且在學習過程中進一步推論還沒有經驗過的知識。超越經驗或不是經驗可以觀察到的知識,不是真的知識。
孔德在其所寫的《實證哲學》一書里,認為人類進化分成三階段:
一是神學階段,蓋人類對於自然界的力量和某些現象感到懼怕,因此就以信仰和膜拜來解釋面對自然界的變化;
二是玄學階段,以形而上或普遍的本質階段,解釋一切現象;三是實證階段,也就是科學的階段,運用觀察、分類,以及分類性的資料,探求事物彼此的關係,此法獲得的結果,才是正確可信的。實證主義反對神秘玄想,主張以科學方法建立經驗性的知識。19世紀中葉,英國數學家維根斯坦,結合實證主義中,重經驗的學說和符號邏輯學說,成為邏輯實證論。符號邏輯就是將代數的方法和符號,套用在邏輯上。這種理論運用邏輯,達成具有像數學那樣明顯和確實的結論。
17國家戰略是指利用整個國家資源的整體規划進行部署,為實現某種目標(如政治、軍事、經濟或國家利益方面的目標)而制定的大規模、全方位的長期行動計畫。其考慮的內容包括如何優劣比較,探索選擇第一和第二方案,選擇何種主要大類的武器來製造,在國際關係上選擇哪類盟國最符合本國的利益。在國際自由市場經濟競爭中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進行的全局性和長遠性的謀劃,插接現有或潛在的競爭者的反應計畫。
18正規教育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教育泛指一切傳播和學習人類文明成果——各種知識、技能和社會生活經驗,以促進個體社會化和社會個性化的社會實踐活動,產生於人類社會初始階段;狹義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即制度化教育。政府、公民團體和個人富有提供國民教育的道義,公共知識人士是義無反顧的品質。
19憲政審查是指一司法管轄區的司法權,用以判斷國家機關的行為或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一個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位階,而憲法或基本法(如以色列等)是一個國家位階最高的法律,任何位階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或基本法。司法權藉著違憲審查制度,可以將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於違反憲法而無效(大陸法系)或者逕行決定在個案中不適用該違憲法案(英美法系),而這也代表違憲審查正是一個現代國家為了實現權力分立原則,而須使司法權具備的典型功能之一。在不同國家的各種不同制度安排之下,有不同的違憲審查程式。違憲審查乃確定國家機關行為是否合憲的必要程式,缺少違憲審查便等同無法判定憲法是否已經落實。違憲(不合憲)一般是因為以下原因:法律無法被解釋成為合乎明文憲法要求,非正常政府管制行為,偏向社會邪教、殺戮和發動侵略戰爭等;法律有違重要的法學原則,例如罪刑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有違自然法,例如在韓國,成功的政變利用權力明文憲法及法律令政權合法化的做法,一樣可以被追溯,相關為政權“抹白”的法律違憲。
20憲法法院(Courconstitutionnelle)一些司法管轄區(例如泰國)設有專屬的會議或法庭處理違憲審查,統稱為憲法法院。有些司法案件情節敏感,例如解散政黨,政府部門之間的爭訟,或中央地方之間的爭訟,需要參考一些專研法學學者的見解。因此,有些憲法法院的權力包括處理這些爭議,而在委任憲法法院的成員時
,有部分是來自大學中的法學講師或教授,而不是全數由其他法院晉升。
21政黨社團是以執政為目標的特種許可政治團體,在代議制民主政體裡,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選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標和意識形態,針對國家和社會議題有各自的主張,定立政綱展示願景。形式以理事會為組織方式的政黨以贏得各級議會、地方政府行政首腦職位之選舉為目的,來源為民權信仰代表,由志願者從事選舉募款與政綱宣傳;組織內外友好,人人平等而無需人頭稅,公開給公眾訪問。軍事秘團、社會邪教、神權王國和普通邪教的組織形態是非法不許的。
22國家總統是對共和制國家元首的簡呼;總統制是共和制政體之一,行政和立法機關分別選出。共和制政體還有半總統制、議會制等。總統對國家戰略層面負責簽署規劃部署書、召集專業人員科研和職責範圍內仲裁行政措施錯失等,對民權議會和民權代表有秘密報告的義務;特徵: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毋需副署。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總統的選舉與國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國會議員可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表明敬告促使其警惕聲譽,總統亦無權解散議會;
優點: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民選法官時,總統可以專注國家戰略運營。
缺點: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台。任期有限,即使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缺乏實際工作經驗使監察或批評容易流於空談。必須定期消耗龐大選舉經費。除了政黨沒有嚴重衝突的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需結合其他研究因素才能杜絕盲點。
23 專政禁錮禁錮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對犯罪官吏本人終身禁止做官,有時也會罪及門生、故吏、父子兄弟。禁錮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現代指以單一特權暴力、意識形態和行政手段對社會環境進行包圍封堵,保持有利的勢力優勢;深淺程度的各類型社會主義都有這種傾向。粗淺來說是干涉“我的傢伙看看是我的隱私,別人在看就是東方朔所指的大隱。”把自個看得給刷停了就過了!
24 信仰自主信仰是指對聖賢的主張、主義、或對神的信服和尊崇、對鬼、妖、魔或天然氣象的恐懼,並把它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信仰與崇拜經常聯繫在一起,但是與崇拜還有不同。信仰主要針對“觀念”,而崇拜主要針對模某個“個體”,例如上帝、耶穌、太陽、獅子等。信仰與“認知(相信)”不同,一般說認知(相信)一種理論,而不是說信仰一種理論。信仰帶有情感體驗色彩,特別是體現在宗教信仰上。信仰是人對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等的選擇和持有。信仰體現著人生價值、人生意義的可靠落實。信仰與所信仰的物件是否客觀存在沒有必然聯繫。宗教並非信仰物件,而是信仰的表現形式,表現形式不可作為信仰物件。信仰一般往往被認為是由外在因素所形成、受到父母、社會、宗教和傳統所影響。如果一個伊斯蘭教家庭從一個基督教家庭收養一個剛出生的小孩,那小孩長大後變成一個伊斯蘭教徒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反之也是如此。唯信仰過程必須是經過內在回應的,其中需透過個人的經歷和對靈性的追尋,進而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宗教信仰。信仰可以獲得,可以被塑造,也可以被拋棄。雖然有不少宗教對信徒的離開有嚴格限制,但根據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人是有選擇宗教、或選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社會環境的中立則科學水準愈高,政府決策就會比較立信。
25傳統主義
1人道理念是重視人類的價值特別是關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狀況的思想,關注人的幸福,強調人類之間的互助、關愛。與重視人類的價值相對的,另有重視神類、重視自然類或者重視動物類等的思想主張。人道主義和人本主義以及人文主義有密切關係。而在西方,人道主義和人本主義甚至用同一個名詞來表示(humanitarianism)。在西方,人道主義起源於歐洲文藝復興時期,針對基督教教會統治社會的神道主義而形成的一種思潮。該主義的核心是重視人的幸福。後來也延伸為扶助弱者的慈善精神。人道主義因為不講階級性,中國大陸在信仰馬列主義的毛澤東政府統治的時代,曾受到批判。
2人文觀念是一種基於理性和仁慈的哲學理論和世界觀。作為一種生活哲學,人文主義從仁慈的人性獲得啟示,並通過理性地推理來指導。人文主義以理性推理為思想基礎,以仁慈博愛為基本價值觀。至於個人的興趣、尊嚴、思想自由、人與人之間的容忍和無暴力相處等等,都是應有之義。人文主義以理性思想為基礎,同時和人本主義以及人道主義有密切的關係。除了一般無宗教的人文主義,在各個主要的宗教中也有人文主義,在這裡一般人文主義與該宗教的信仰和傳統相結合。也有的人文主義運動認為人有參加儀式和規則的需要並組織一定的團體來滿足人的這種需要。人文主義注重人的精神心靈,顯然不同於唯物主義;另一方面,人文主義注重理性,因而有的人文主義者認為和理性精神相違背的神靈崇拜的宗教精神並不是人文主義。
3反馬克思主義和恩格斯這樣主義的絕對世界二元法直觀論,社會實踐從來就不是他們的神學預言的身段論的神斷論所標註,正常的學者都會鄙視預言、直觀論邏輯和烏有理論,沒有科學事實就是謊言!
26特勤管制秘密警察亦稱為政治警察,現在一般叫特工、特務。他們通常以秘密方式執勤,針對國內威脅,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目的的警察。秘密警察的目的不是維持法律秩序,而是維持當政政府免受攻擊,並且經常用作政治迫害的工具。在不同的時代及國家,他們的名義、功用並不相同。在威權國家,秘密警察常做為國家級恐怖主義的行使人,監控人民思想、未經審判秘密處刑、刑求犯下許多反人性罪行。有顯著秘密警察活動的國家,常常稱為“警察國家”。另一種則是潛入敵方的內部,進行資料蒐集、暗殺等行動,一般稱為臥底。網路特工(網特)指被認為是受特定政府或組織僱傭,為達成某一目標,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特定活動的人員。這類活動通常有進行監視刺探情報,運用網路技術手段,更多的是發表支持僱傭方的言論。這些國家有極端主義化的危險,國家理性的蛻化意味他的荒唐。
27律師政策
1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2一般都是專家律師和調查服務經理團為經營形式,自由國家民權理事會政策上設立特許政府律師,為民權議會和總統府提供法律建議,審校政治行為。
3法務部門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被正確的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法務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里有些不同。法蘭西-日耳曼法律體系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訂的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具體適用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聆訊和審判。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里,只有法務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4檢察官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訴追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5檢察官所設立的目的:為了廢除庸余訴訟,改採新制賦予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式及起訴的權力,而將法官的權力加以削弱成為單一的審判官,以限權分治達到刑事審判程式的客觀與正確。檢察官是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且受法律拘束的專家,控制警察活動的尺度,以避免警察國家復活或政客肆孽殘害公民。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抗訴。經過憲章法院抽籤或民選的檢察官乃國家憲政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
6檢察官團隊任務:
實施偵查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暫緩起訴(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撤銷起訴。因此檢察官具有篩漏功能,是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式的看門人。而由於偵查系居於刑事審判程式之源頭,因此偵查之結果將影響審判之正確性,檢察官對此也有重大責任。
提起公訴由於刑事訴訟多採取無訴即免予直接判定原則,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案情訴訟則案件即無法開展,而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正確與慎重的判決。
實行公訴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在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現真
實的協力證明義務。
協同自訴檢察官之任務除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在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之下,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或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又無人承受自訴時,可以擔當自訴人之地位。法律措施行為必須設定於公民的能力平等之上!即積極平衡準則。
提起救濟由於檢察官是控訴制度下的當事人之一,因此可以對於裁判提出救濟,對於違法或不當裁判可以抗告或抗訴,對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可提出覆核或非常抗訴。
指揮執行檢察官通常也是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的機關,監督案例程式套用是否真確。
7陪審團制從本地司法管轄內的市民中隨機選中若干名作為陪審團成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是直接民主的標誌,具有反映公民的常識或價值觀,陪審制度可以反映代表性的社會觀點;限制濫權和體制盲點產生的不公正裁決;參與司法公理表決;公民教育功效;提高審判效率集中審理和短時間內得出結論的方式,避免了費事費時。也有觀點懷疑陪審對事實認定的能力和適用法律的能力,同時也批評陪審制會增加司法程式的成本。特定的的偏見使審理容易受到影響,會對某些特定群體造成不利的結果。法律適用能力的質疑觀點認為,這一需要高度的法學專業知識的領域,陪審員並不適於參與。法官不得暗示陪審團對法律條款或解釋的無視。必須防止惡劣的報導影響陪審團的公正判斷力。未經國家憲章法院同意,不得三無抓捕、秘密審判和先押刑斬。為了使陪審員也能理解法律,法律條文不至於過於艱深晦澀。為減輕陪審員負擔,更多地進行集中審理。為防止集中審理中的突然襲擊,證據提示程式非常發達。法庭上的詢問技巧等得以發展。如禁止傳聞證據原則等證據法規則獲得發展。其次,陪審制對於契約法領域也產生了下列影響:英國的《防止欺詐法》規定了某一類契約如無書面形式或債務人的簽名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在17世紀為了防止陪審員被偽證所欺騙而特地制定的制度。英美法的口頭證據排除規(Parolevidencerule)規定了,對於契約的內容,應通過書面契約來確定,除此之外的證據(如口頭約定等)應被排除,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隨著時間的推移,陪審團更容易接受在經濟地位上占優勢的一方的供述,從而作出不利於弱者的裁決。在刑事訴訟領域由於陪審審理過於複雜和高成本性,從而促成了庭外訴訟交易或多方主動和解。陪審團制是必要且堅持的!掩耳盜鈴是
沒有必要的!
8特赦政策是指國家元首經過知會議會存檔,免除一個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刑罰。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者服刑的期限或強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過去的政府人員及其政治行為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實行特赦。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由於特定的慶典而對部分輕罪犯施行的特赦令。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由於冤屈或公眾對於典獄管理評議,也為特赦的必要因素。或大赦是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本條文摘來源於最後修訂於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03:40,維基百科)
28實證公理法治(RuleofLaw/nation-stateontherepublicanconstitution)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的形式、內容和制度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載‘凌駕一切’的意義即是人人都必需遵守、包括管治機構的法令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中立地位,不能被閹割。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具有法律許可,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式產生,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註:公共主義是安密斯共和國政治學辭彙中的自由主義的代替詞】
概念根基:
第一元素是沒有有關法律條款確立,沒有人會因為未作出違反該法律的行為而受到懲罰,在肉體上或財物上使他的權益被剝奪。即是當權者不能有肆意的暴力(arbitrarypower),就是說某一普通公民有做某項行為後,立法者製作有追溯性(retrospective)的法律修改而懲罰這一普通公民。
第二元素是沒有人凌駕之於法律,人人不論他的社會地位或情況而一致恪守。(但立法者不能是機器人,人民對立法者有著較高的管理能力期望!)
第三元素是中立的司法機構是維護個人權益的最後防線。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發生實際效力的方法。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各國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法治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權力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為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往往淪為政府權力對人民的統治工具,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這並不符合完整、正確的法治。因此民主也可說是法治的必要條件和實質內涵之一。
第四元素是必須是實證公理,完善的法制系統不等於具有法治的實質存在,且把任意立法視為正派的來源,把集權專制意志或酷刑條款強推,把生化武器濫用視為合理,以上表現對象的價值觀趨向都要受到制約;例如雖然人人皆有生理慾念,誹謗、集權、強姦、雞姦和髒亂差等私益是不正當的。只有自由的人人才擁有這一知識,才能免於混沌的厄果。自由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公民選舉出民權活動代表制定各種法律,如果法律不被恪守或強權閹割,制度內容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依法管治(RulebylawSystem)和法治(Ruleoflaw)不是完全一樣的事情;依法管治(RulebylawSystem)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條文治理國家或地區,但這些法律來源不是自由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法治除了表示法律是最高的原則,更隱含分權的事理,對普通公民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憲政指定的立法部門經大多數自由公民代表表決同意通過,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和自立規範,並且受該類法律拘束。因此依法管治(RulebylawSystem)與法治(Ruleoflaw)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Ruleoflaw)即與依法管治(RulebylawSystem)難以區分。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籲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依法管治(RulebylawSystem)。民主制度和開放社會之下,人民的自由權利為法律所保障,無法律依據不得限制之。有時候會出現少數人過於激進、開放、脫序甚至與他人自由權利衝突的言行出現,而給人“很亂”的印象,因此有些人會有“有了民主更要法治相配合”、“法治與自由民主一樣重要”甚至“法治比民主優先選擇”的論點出現。但如果知道上述法治和民主之間的關係,或將法治的特征側重於拘束和控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權,那么某些社會有看起來“亂”的情況出現,並不一定代表明顯違反法治的原則或法治落後,可能只是因為一時的法制不足,或者是因為執法落後、消極而已。批評較民主、開放社會欠缺法治的人,有時是利用民眾對法治概念無法精確掌握,而以法治為藉口來抵制民主、開放,或者以法治為理由想要更多地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人民有守法的義務,違法時可能受到刑罰、行政罰的制裁,或者產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到法院進行訴訟時,不論是輕微如藐視法庭、又或如嚴重的發假誓、宣誓後給予假證供或妨礙司法公正,都是對於藐視法律及法院的崇高地位的一種刑罰。這是由於這些行為都會削弱到法律的崇高地位,使人覺得法庭內容許有作虛弄假的情況出現。所以一但有這些行為出現,都會受到重罰。)各級公務員也有守法的義務,並沒有可以完全不受法律追訴、審判、制裁的貴族和幹部特權,甚至有時候法律還會加重對公務員的義務和處罰。政府權力的行政部門,原則上,若無法律依據則不得限制或侵犯人民自由權利。某些具有重要性的事項,即使未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仍應該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加以決定,行政部門不能越俎代庖,只能為過渡性、權宜性的處置。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應該由行政部門自己或由法院加以變更、廢止或撤銷,若已對人民造成損害的,並應賠償或補償。立法部門的立法行為,則受到憲法或高位階法律的拘束。特別是憲法上有關人民基本權利的條款具有拘束力,因此立法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有限度的,依其權利的性質和限制的事由,有些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可能完全不得立法加以限制或侵犯,但有些基本權利在某些狀況下則容許有較大的限制空間。法務部門必須遵守法律(包括憲法)而為裁判。對人民的合法起訴,法院不得拒絕審判,否則即是拒絕法律、拒絕保障人民權利。法院不但可以變更或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對於立法部門違憲或違反上位階法律的法規還可以不予適用。如果設有違憲審查機制的國家,法務部門還可能有宣告立法部門的法律因為違憲或違法而無效的權力。
29 緊急情勢
1 恐怖主義(terrorism) 通常用來描述有計畫的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對抗和挾持普通公民或特定象徵意義的聚落,通常是為了特定的極端政治認知或宗教教義目的,也有對社會現狀不滿稱要“革命”或“暴動”去尋求“民族獨立”。刀光劍影的毀滅公民個人的人文尊嚴、血腥推翻自由民主政體、武力劫持自由政黨和暗殺民權代表也在原意的解釋範疇內。
2 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 具有高壓的集中權力的意涵為某一人以獨裁的方式壟斷政權。一切決策、政治權力、經濟政策皆由獨裁者及其走狗所掌控,沒有第二方或是其他政黨可以分享其權力;政府占據主要意識形態主導優勢,指示著大多數人民的社會關係。精心製造的理想化輿論導向;一黨專政對通信能力、社會交易和暴力手段的壟斷以及通過配給計畫對經濟實施的高度集中指導和規劃控制。包含:狹隘的一派替國觀念;一黨替政行為;施政方針與經濟方向以高層的意向替民便利;私替安全考量傾軋人民的自由;替民生存的單一組織環境;培植附黨形成民主圍牆對真相掩飾,隔離公民的自由訴求充當手套。
3 軍事專政 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由軍隊高層所擁有,均是經過政變而建立起來的。軍政府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實施軍事條令宣布永久性緊急狀態。軍政府的大部份人員均來自軍隊之內的親信、家臣和吸納一些文職官員,但軍事統帥仍然掌握著最高權力;軍政府會標榜自己無黨派,並指責文職政治家貪瀆無能,軍政府的統治通常都是專制獨裁。
4 行政戒嚴 指中央行政機構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僅限制公共秩序,否則文官跋扈內政。慎重要求在時間上限於戰爭或非常事變之時;在空間上行於國土特定區域;其手段是實行兵力戒備與戰時刑罰;其效果可變更機關許可權及限制人民出入特定區域;目的是保障內政治安正常,維護法律秩序。
5 條理綜述 長久的專政禁錮會使有些公民指向錯誤的感觸產生抗拒法治,專業公民捧出有史以來最替的偽愛國觀念,致使系列認知的盲點散布,惡法擾民而愈治亂愈有亂淫叢生;執政者貪污的絕對表現為任一時期潛取手段相同與相對價值應時不同,當教育腐敗時,這種醜惡越發失控,以上不幸的情勢就有可能上表演專項。
30 政策思想政策是政府、機構、組織或個人為實現目標而訂立的措施管理思維,指引一連串經過規劃和有組織的表現或活動,推行過程包括:考察及制定各種可行方案,訂立日程或開支優次環節,然後考慮它們的影響來選擇要採取的行動。
1 周期(policycycle)是指用來分析政策項目的步驟過程形式,分階段規劃方法(stagistapproch):設定日程目錄、訂立決策條目、實施或推行措施、實際情況分析檢討;
2 過程為甄選及考察事件、分析政策推行、政策手段或措施的發展諮詢(在整個過程都反覆進行的)、部署協作、作出決定、實施(Implementation)檢討。
3 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將運籌學引用思路、管理科學理念、政策目標表述和系列技術程式運用實踐於施政,整合科學管理理念、功能、組織、手段施展於公共事務管理領域。
4 項目管理 指在項目活動中運用專門的知識、技能、工具和方法,使項目能夠在已知有限資源限定條件下,實現或超過設定的需求和期望,成功地達成一系列目標相關的活動(譬如任務)的整體,這包括策劃、進度計畫和維護組成項目的活動的進展。在項目生命周期中,把失敗的風險保持到儘可能最小的方法。項目失敗的風險主要來源於不確定性在項目各個階段的存在。目的使資源(時間、金錢、人力、空間等)的使用達到最最佳化的方式來定義和達到目標的方法。項目經理的工作範圍和責任很少直接參與具體的生產活動,相反更注重維護整個項目的進展和聆聽各方面人士有益的互相交流,這樣來降低項目失敗的總體風險。
目的開發分階段: 1.項目啟動 2.項目計畫 3.項目執行 4.項目監控 5.項目結案
變數趨向控制:時間、成本、質量、範圍、風險。時間,成本,質量和範圍將以契約的方式固定下來。為了從項目開始到自然結束的整個過程中保持控制,項目經理需要使用各種不同的技術:項目策劃,實獲值管理,風險管理,進度計畫,過程改進等等。
5 社會成效 通過研究人際間關係結構、位置、強度等社會視角,考辨社會現象提供更好的對應解釋,目的為實現特定功能或情感性,透過社會網路來運籌整合資源或競爭能力;提高組織成員之間的互動和信任,或利用成員與外界的紐帶,獲得有用的趨向和信息進而變革組織績效,具有持續不斷地改進整個社區服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