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最終通過的人權領域最重要的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我國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其中對於個體勞動權保護的內容在我國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得到了比較全面的體現。《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加以確認,推動了開發中國家倡導的民族自決權等集體人權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突破了西方國家只承認個人人權,片面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傳統人權觀的局限,反映了廣大開發中國家要求同等重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這兩類人權的強烈呼聲,是一項具有積極意義的國際人權文書。《公約》共有31個條款,分別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非歧視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享受公平與良好工作權、同工同酬權、晉升及帶薪休假等休息權、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婚姻自由權、家庭權和婦女兒童權益;獲得相當生活水準權、享有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權利、受教育權以及享受科學文化生活的權利等。《公約》規定,締約國締約國盡最大能力逐步實現《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並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公約》執行報告作出規定,報告應說明影響履行《公約》義務的因素和困難;為促進《公約》規定得以切實履行,請經社理事會對《公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並提請聯合國其他機構予以注意。《公約》同時規定,各項條款不得被曲解等。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最有影響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中國於2001年加入該公約,並於2003年6月向聯合國提交首次報告,2010年7月向聯合國提交了第二次國家履約報告。
制定背景
1945年,《聯合國憲章》首次在國際法體系中確認了人權及基本自由的理念。《憲章》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為聯合國宗旨之一。《憲章》還對如何加強人權的國際保護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其中第13條、第55條、第62條、第76條均提及“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等內容。但《憲章》並未明確舉出各項人權的具體內容。
194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決議,成立人權委員會,作為聯合國系統內處理人權問題的主要機構。人權委員會成立伊始,即著手制定“國際人權憲章”。1947年,人權委員會任命的起草委員會決定起草“國際人權憲章”。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通過第217A(Ⅲ)號決議,正式宣告《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
《宣言》共30條,確認人人皆享有《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其中第22條至第27條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宣言》明確指出,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是享受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宣言》列舉的經社文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同工同酬權、享有社會保障權、工會權、休息權、教育權、享受維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的權利、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等。
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會即著手制定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將《宣言》確立的原則在國際法的層面作出規定。在起草過程中,蘇聯及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新獨立的開發中國家要求給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更多重視,以體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兩類人權的平衡。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印度和黎巴嫩關於起草兩項公約分別規範兩類人權的倡議。1954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將人權委員會起草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聯大審議。經過聯大10餘年的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最終通過該公約,供各國簽署、批准或加入。《公約》第27條規定,“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根據該規定,《公約》於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
《公約》共包括31項條款,分為五大部分,內容主要涉及工作權、休息權、工會權、糧食權、住房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男女平等權利等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的權利保護問題。
第一部分為第1條,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有權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和資源,謀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
第二部分為第2條至第5條,規定了締約國的一般性義務,包括遵守非歧視原則和男女平等權利;盡最大能力逐步實施《公約》規定;只能加以同《公約》規定的權利性質不相違背且僅為了促進社會福利依法確定的限制;對於締約國業已承認或存在的任何人權,不得借《公約》沒有規定或規定適用範圍不同予以限制或克減等。
第三部分為第6條至第15條,該部分為《公約》的實質條款,具體規定了各項權利:工作權(第6條);享受公平與良好工作條件、同工同酬(特別是男女同工同酬)、晉升及帶薪休假等休息權(第7條);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罷工權(第8條);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第9條);婚姻自由、家庭權和婦女兒童權益(第10條);為自己及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等(第11條);享有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權利(第12條);受教育權(第13、14條);享受科學文化生活的權利(第15條)等。
第四部分為第16條至第25條,主要就締約國如何向聯合國提交《公約》執行報告作出規定,指出報告應說明締約國存在的影響履行《公約》義務的因素和面臨的困難;為促進《公約》規定得以切實履行,請經社理事會對《公約》執行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並提請聯合國其他機構予以注意;《公約》的各項條款不得被曲解等。
第五部分為第26條至第31條,涉及《公約》的加入、生效、修改、文本等方面規定。參加《公約》締約國有兩種方式,一是政府簽署並經該國立法機關批准。僅僅簽署並不能使《公約》對一國產生約束力,而僅表明對《公約》的承認。《公約》對一國產生約束力只能是在交存批准書之後。一國在履行國內批准程式後,向秘書長正式遞交批准書,即表示正式加入。二是加入,即一國直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公約》即對該國產生約束力。該國可在上述程式中提出保留或聲明,亦可更改或撤消保留和聲明。
與其它國際人權公約相比,《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最大特點是要求締約國盡最大能力逐步實現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而不強求一步到位。這有助於處於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國家在履行《公約》義務時可依據各自國情,制定適合其自身特點的具體計畫。《公約》還強調,締約國應開展國際援助與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與合作,以達到《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充分實現。
監督機構
根據《公約》第十六、十七條和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第1988/4號決議規定,一國批准或加入《公約》後,就有義務定期提交執行公約情況的報告(履約報告),並接受聯合國的審議。首次履約報告應在批約兩年內提交,此後每隔五年提交一次報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1978年設立工作組,負責審議各締約國提交的《公約》執行情況報告。此後,經社理事會對工作組職能、工作方法和組成多次進行修改。1985年,經社理事會決定設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作為《公約》監督機構,負責審議各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公約》執行情況報告,評估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並提出如何改進工作的建議,形成審議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其它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監督機構一樣,經社文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受到各國普遍重視。締約國通常會結合本國國情,採取適當措施落實“結論性意見”,並在下次履約報告中有所反映。
經社文委員會由18名專家組成,經各國政府推薦,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委員會專家候選人只能由《公約》締約國提名,由經社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經社理事會成員國無論是否為《公約》締約國,均有權投票。委員會18個席位中的15個在聯合國大會的五大地區組(亞洲組、非洲組、拉美組、東歐組、西方組)平均分配,其餘3個根據各地區組締約國總數增加情況進行分配。2001年,中國批准《公約》後即提名候選人競選該機構。
經社文委員會每年在日內瓦召開兩次會議,每次分別為期3周(一般在5月和11月),審議締約國履約報告。自1987年首屆會議以來,委員會審議報告的程式一直在不斷改進,目前已較為完善,主要分三步進行:第一步先由會前工作組進行初審。在正式審議前(一般為一年前),由委員會主席根據地區平衡原則,任命5名委員會成員組成會前工作組,舉行一周非公開會議進行初審。主要任務是根據締約國履約報告和其他材料提出一份問題清單,要求締約國在限期內給予書面答覆。問題清單和答覆均通過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網站公布。第二步是委員會進行正式審議。委員會採取與締約國進行互動對話的方式進行審議。第三步是委員會討論並通過“結論性意見”。
對於未能按期提交報告的締約國,委員會首先給予書面催詢。如該國仍未能提交,委員會將根據從其它途徑獲得的材料來審議該國實現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狀況,並在年度報告中做出聲明。為了避免委員會偏聽偏信,不少國家會對委員會的書面催詢做出反應,儘快提交報告。但由於編制履約報告對一些國家,尤其是小國來說太費時費力,仍有一些國家對此置若罔聞,或心有餘而力不足。對於這些國家而言,委員會根據從其它途徑獲得的材料審議該國實現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狀況,但這些材料的真實性有待商榷,一些國家也對委員會這種做法提出質疑。
除審議締約國履約報告以外,經社文委員會還就《公約》某一具體條款或具體權利發表“一般性意見”,闡明委員會對該條款或權利的具體理解和解釋。委員會提出“一般性意見”主要是針對締約國履約報告中反映出來的、各國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目的在於引導締約國更好地執行《公約》,並提交符合委員會要求的履約報告。各國在撰寫履約報告時,一般均將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作為重要參考。
各國加入情況
根據聯合國網站材料,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個國家(美國、南非、古巴、葛摩、貝里斯、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已簽署,但尚未批准。在批准或加入《公約》時,一些國家根據本國利益或實際情況作了相關保留或聲明。如英國在簽署時對男女同工同酬權利等作了保留,法國對僱傭外國人的條款等作了保留。
我國情況
(一)中國簽署並批准《公約》的背景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政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經濟和社會發展突飛猛進,實現了從貧困到溫飽和從溫飽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越,人權保障逐漸深入到經濟社會文化各個領域,中國在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矚目。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雖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未加入《公約》,但《公約》的基本主張符合中國承認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人權以及重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一貫原則立場。《公約》主要內容與中國有關法律、政策和實踐基本一致。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經過長期的不懈努力,《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在中國憲法及各項單行法律中已有較全面的體現,中國簽署和批准《公約》的條件已基本成熟。1997年10月27日,時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紐約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正式簽署《公約》。2001年2月28日,中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出批准《公約》的決定。同年3月27日,時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交存了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的批准書。
(二)中國提交履約報告和接受審議情況
2003年6月27日,中國如期向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提交了執行《公約》情況的首次報告。報告起草過程中,在中國外交部的協調下,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民委、國務院新聞辦等多個部門組成的起草工作組,歷時一年之久最終定稿。報告共近200頁,配有近30幅圖表,全面、系統地介紹了中國執行《公約》情況。
2005年4月27日至29日,經社文委員會第34次會議正式審議中國履約報告。時任中國常駐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及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大使沙祖康率領由30多人組成的代表團與會並回答了問題。
5月13日,經社文委員會通過關於中國履行《公約》報告的“結論性意見”,對中國頒布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集體契約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通過《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落實《關於切實加強防治愛滋病工作的通知》等方面工作予以積極評價。同時也對中國流動人口在就業、社會保障、衛生服務、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權益保護表示了關注。委員會還提出了相關改進建議,希中國政府在下次定期報告中列出國內生產總值用於教育、衛生和住房計畫的比例;呼籲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約》第三條規定的非歧視原則得到切實遵守,包括消除男女工資差別、保證男女機會均等;希制定具體的環境政策,特別是減少大氣污染,以及評估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等。
中國在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前,英國和葡萄牙作為締約國分別將《公約》延伸適用於香港和澳門。中國在加入《公約》時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的批准書中,表示《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通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中國履約報告包括內地、香港和澳門三部分,其中港澳部分各由兩特區政府自行撰寫。在首次履約報告審議中,港澳特區分別派出代表參加中國代表團,解答特區政府執行《公約》的問題。
根據經社文委員會的要求,中國應於2010年提交《公約》第二次國家履約報告。為做好相關工作,中國外交部於2009年10月牽頭成立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民委等30多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組成的報告撰寫跨部門工作組,並多次召開聯席會議,認真起草履約報告。今年6月底,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按時提交了《公約》第二次履約報告。報告全面介紹了近年來中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並回答了聯合國有關機構在審議中國首次履約報告時提出的問題。提交履約報告是中國在人權領域的一項重要舉措,體現了中國政府一貫重視促進和保護人權,並倡導國際人權合作的積極態度,受到聯合國等有關方面的積極評價。
(三)中國落實《公約》的情況
自中國向經社文員會提交首次履約報告以來,中國政府根據本國國情,結合委員會在審議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積極制定和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實現《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
2004年,中國《憲法》明確寫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2006年,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規劃了2006-2010年中國經濟社會和文化各領域的發展目標和路線圖。200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包括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推動社會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會議提出努力實現使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目標。2009年4月,中國出台首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內容涵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各領域,包括了工作權利、基本生活水準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健康權利、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等方面的兩年期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2009年12月初,中國政府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結果顯示計畫各項目標任務均如期得到落實。近年來,中國政府落實《公約》的具體措施主要體現在:
1、積極促進就業
多年來,中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就業問題,將促進就業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優先位置。2007年,中國全國人大頒布了《就業促進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促進就業再就業的政策體系、制度保障和長效機制,明確了就業援助和公共就業服務制度,還對實現公平就業、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各類群體的平等就業權利作出了具體規範。中國不斷深化就業體制改革,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不斷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持續加大就業公共投入,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城鄉統一的就業市場,促進平等就業;不斷加強就業援助,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實現就業。近年來,中國就業總量一直穩步增長,每年城鎮新增就業保持在1000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3%以下,社會就業大局保持穩定。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中國政府將“保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實施了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採取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對企業實施了“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使用就業專項資金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就業專項資金420億元,比上年增長66.7%,全年實現城鎮新增就業1102萬人。目前,中國政府正積極採取措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加強和改善就業公共服務,加大就業投入,完善和落實財政稅收、金融信貸、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政府和勞動者的合力促進就業。
2、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製度
近年來,中國政府採取措施,努力提高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民眾的收入,積極調節收入分配,人民生活得到顯著改善。(1)普遍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在城市,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並嚴格執行,引導企業職工工資合理增長,促進城市居民財產性收入較快增加。在農村,全面取消農業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補,實行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等,積極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外出務工增加收入。2002年到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7703元增加到17175元,年均實際增長9.6%;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從2476元增加到5153元,年均實際增長7.2%。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最快的時期。(2)重點改善低收入群體和困難民眾生活。在城市,從2005年起連續5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農村,五保戶由集體供養改為國家供養;大力開展開發式扶貧,提高了扶貧標準。全面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穩步提高保障標準。積極開展城鄉醫療、教育等社會救助。從2009年開始,中國政府計畫用3年時間解決75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40萬戶林區墾區煤礦等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問題。(3)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中國政府不斷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規模不斷擴大,2009年達到2.4萬億元。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調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2010年1月起,對個人轉讓限售流通股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中國政府正進一步採取措施,通過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深化壟斷行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城鄉低收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繼續抓好農村扶貧工作等,加快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逐步解決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等問題,普遍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
3、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
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框架體系已初步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建立並逐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各項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穩步提高。近年來,中國政府進一步加快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步伐: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繼續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全國普遍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2007年開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9年在全國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出台重點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當前社會保障體系中仍存在的問題,2007年黨的十七大對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到2020年,實現“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
目前,中國政府正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方針,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實現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和城鄉銜接;加大社會保障投入,穩步增加財政性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重點向農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市無業人員和城鄉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群傾斜。
4、積極穩妥地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近年來,中國醫藥衛生事業迅速發展。2003年發生“非典”之後,中國政府進行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基本建成了覆蓋城鄉、功能比較完善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同時,對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傳染病患者實行免費藥物治療,對兒童普遍實行免疫規劃,免費疫苗接種預防的傳染病已達到15種。婦幼保健得到加強,在中西部農村地區實行了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到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項制度參保人數總計12.2億人,其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8.2億人,初步實現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全覆蓋。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快,農村醫療服務條件逐步改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藥品生產、流通、監管體系不斷完善。
面對人民民眾反映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2009年,中國政府作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提出改革目標,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2011年底前,重點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等五項改革。為保證改革順利實施,中央特別作出財力保障安排,計畫從2009年到2011年由各級政府投入8500億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億元。目前,中國政府正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加快健全城鄉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民眾醫藥費用負擔;改革和完善醫藥服務體系,全面提高醫藥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從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確保人民享有醫療服務的權利。
5、加快教育事業發展
中國政府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堅持優先發展教育,近年來,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教育發展。第一,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為進一步提高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九年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國家財政保障範圍。2006年中國修訂《義務教育法》,明確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從2006年至2008年分步驟地在農村和城市地區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在全國範圍內真正實現了免費的義務教育。在國家重點扶貧縣實施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為家庭困難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的“兩免一補”政策。第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要和提高青年就業能力的要求,以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大力調整教育結構。目前,中職教育年招生規模達到860萬人。高中和大學階段,職業教育年招生規模和在校生數量都已占全部招生和在校生的一半。從2009年開始,中等職業教育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實行免費。第三,在發展高等教育方面,堅持穩步發展和提高質量相結合,重點放在提高質量上。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3.3%,進入大眾化階段。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高等教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能力進一步提高。第四,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建立健全國家助學制度。開展師範生免費教育試點。目前中職學生受助面達到90%,高校學生受助面達到20%。通過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和建立國家助學制度,基本解決了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矛盾突出的“上不起學”問題。
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新要求,2009年國中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各方面專家,開始研究制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主要是對2020年前我國教育改革發展作出規劃。2010年7月,中國召開了新世紀以來的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中國政府近期制定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目標是到2020年我國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中國政府將繼續加快推進教育改革,促進教育公平,扭轉城鄉、區域教育不均衡狀況,將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邊疆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確保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權。
6、推動文化事業繁榮發展
近年來,中國政府從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要出發,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以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為重點,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推進公共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免費開放,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基本文化體育需求。中國政府加快發展文化體育產業,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扶持骨幹文化企業,培育新型文化業態,使文化市場更加繁榮。中國政府不斷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經營性文化單位整體轉製取得突破,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文化發展,激發了文化發展創新的活力。
為適應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中國政府正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文化建設,將公共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向基層、特別是農村和中西部地區傾斜,豐富基層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發展公共體育事業,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提高人民體質;繼續推進文化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鼓勵文化創新的政策,創造更加有利於文化繁榮發展社會環境。
當然,中國仍是一個開發中國家。雖然經濟總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排在世界100位以後。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與社會之間發展不平衡。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資源、能源、環境等瓶頸的制約。
按中國現行扶貧標準(人均年收入1196元),貧困人口仍有3597萬人,貧困地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仍較滯後;社會保障制度須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加快,就業形勢多樣化和物價上漲等狀況;衛生事業發展水平與人民民眾健康需求不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等。中國要全面實現《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當前,中國政府正積極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必將促進中國更加全面、充分地實現《公約》規定的各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內容條款
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與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 一 部 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 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 二 部 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份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三、開發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麼程度的保證。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公約所載一 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 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限制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五條
一、本公約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
二、對於任何國家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予以限制或克減。
第 三 部 分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 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份的生產就業的計畫、政策和技術。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甲)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第八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套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一、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以儘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二、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因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傭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雇用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第十一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既確認人人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應為下列目的,個別採取必要的措施或經由國際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體的計畫在內:
(甲)用充份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則的知識、和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開發和利用等方法,改進糧食的生產、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顧到糧食入口國家和糧食出口國家的問題的情況下 ,保證世界糧食供應,會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 (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份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甲)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乙)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 ,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丙)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丁)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 ,應儘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戊)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制度,應予設定;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第十四條 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在參加本公約時尚未能在其宗主領土或其他在其管轄下的領土實施免費的、義務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擔在兩年之內制定和採取一個逐步實行的詳細的行動計畫,其中規定在合理的年限內實現一切人均得受免費的義務性教育的原則。
第十五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甲)參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套用所產生的利益; (丙)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 人權理事會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第 四 部 分
第十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份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二、(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乙)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同時是一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者,其所提交的報告或其中某部份,倘若與按照該專門機構的組織法規定屬與該機構司範圍的事項有關,聯合國秘書長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或其中的有關部份轉交該專門機構。
第十七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按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同本公約締約各國和有關的專門機構進行咨商後,於本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所制定的計畫,分期提供報告。 二、報告得指出影響履行本公約義務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難。 三、凡有關的材料業經本公約任一締約國提供給聯合國或某一專門機構時,即不需要複製該項材料,而只需確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第十八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會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的時候參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得就第十九條規定的任何一般建議或就人權委員會的任何報告中的此種一般建議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檔案,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隨時和其本身的報告一起向大會提出一般性的建議以及從本公約各締約國和專門機構收到的關於在普遍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材料的摘要。
第二十二條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提請從事技術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它們的輔助機構以及有關的專門機構對本公約這一部份所提到的各種報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項予以注意,這些事項可能幫助這些機構在它們各自的許可權內決定是否需要採取有助於促進本公約的逐步切實履行的國際措施 。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同意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採取的國際行動應包括簽訂公約、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援助、以及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關政府共同召開區域會議和技術會議等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份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的固有權利。
第 五 部 分
第二十六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 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二十七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份,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二十九條 一、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得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案,並將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提出的修正案轉知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請它們通知秘書長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家會議以審議這個提案並對它進行表決。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成召開這一會議的情況下,秘書長應在聯合國主持下召開此會議。為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締約國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並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時,對已加接受的各締約國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公約的條款和它們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條 除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國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所作的簽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約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所有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