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1990年9月2日生效.兒童權利公約經過了十年(1979~1989)的仔細籌備與規劃,結合來自社會、宗教、及文化界各方代表們的努力方完成。公約的工作團體則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個別的專家學者們、私人協會組織、和聯合國各機構共同負責規劃,是一項全球性的的公約。在很短的時間內,它已成為最被各國廣泛接受的人權條約。公約的核心理念是:兒童應該與成人平等共享相同的價值,平等共享相同的權利。童年時光並非純粹為其長大成人提供訓練。2009年11月20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表報告紀念《兒童權利公約》通過20周年。

概況

(圖)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宣傳畫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於1989年11月20日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

《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根據《公約》,凡18周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包括其中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還確立了4項基本原則: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公約》通過確立衛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會服務等多方面的標準來保護兒童的上述權利,明確了國際社會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方向。《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截至2006年,共有192個國家批准接受了該公約。

背景資料

1. 據估計全球每年總有一千二百萬的五歲兒童死亡,而大部份造成的原因其實都可以很容易去避免的。
2. 在開發中的國家中,有一億三千萬的兒童們未上國小,而在這些兒童們中主要都是女孩
3. 有一億四千萬的人不能有安全的飲水,二億七千萬的人缺乏適當的環境衍生
4. 有些政府正進行要加重少年判決的懲戒制度,甚至有些兒童被警察毆打及任意的拘留,並且在毫無人道的情況下強迫兒童和其它大人拘禁在一起。
5. 在孤兒院和其它機構有許多被遺棄的可憐兒童們,他們沒法獲得良好的教育及適當的保健。他們通常也都遭受過肉體上的摧殘。
6. 據估計有25億的兒童從事某種形態的勞務,但政府能謹慎注意到兒童們的需求,進而採取行動去制止對兒童的剝削的例子,卻是非常少的。
7. 全球持續的軍事衝突,不斷在縮減及破壞幾百萬個兒童們的生命,直至去年有30萬的兒童們從軍。在戰場上,許多的兒童被殺或變成殘廢,也有許多兒童被強迫殺害別人,否則將會影響到幾百萬兒童們的生活和國際的未來發展。

在二十世紀末,全球逐漸意識到一些會影響兒童們的問題,並且有負擔的提出而加以解決。逐漸嚴重的問題如:愛滋病在非洲己造成近百萬的兒童變成孤兒,每天至少有超過千萬人受此折磨─威害一些國家、社會利益、家庭的幸福,所以政府們在推動兒童人權的保障上必要信守承諾、確實履行。

形成歷史

1923年,《兒童權利憲章》被救助兒童國際聯盟所認可。

1924年,第一份《兒童權利宣言》《日內瓦宣言》)誕生。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195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這是第二份《兒童權利宣言》。

1979年,《兒童權利公約》起草工作開始。聯合國將這一年定為國際兒童年。

1989年,歷時十年,《兒童權利公約》的起草工作終於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兒童權利公約》獲得一致通過。

1990年,1月26日《兒童權利公約》向所有國家開放供簽署,當天就有61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在獲得20個國家批准加入之後,於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兒童權利公約》剛剛生效之後,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專門討論兒童問題的首腦會議。會議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畫》。《宣言》和《行動計畫》是國際社會對保護兒童權利所做的政治承諾和具體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國成為第105個簽約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准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畫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1992年3月2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向聯合國遞交了中國的批准書,從而使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第110個批准國。該公約於1992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個國家批准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全世界96%的兒童生活在締約國中,世界上尚未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只有美國索馬里。《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的國際公約。

內容簡介

(圖)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簡明讀本

兒童權利公約的前41條主要強調,每一位18歲以下的兒童們的人權必須被重視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必須依據公約的指導原則去實踐。

兒童權利公約的42-45條,含括政府的義務,如推廣公約的原則、公約的實行、透過政府監督進展兒童權利的過程,使大眾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機關之職責。

最後的46-54條主要含括了經由政府簽署及批准之過程和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該公約的保管人。

公約包括四大原則和四大權利。 

四大原則為: 

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兒童的必須以兒童權利為重。 

二、兒童嚴重原則——尊重兒童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三、無歧視原則——不管兒童的社會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貧富、男女、正常兒童或殘疾兒童,都應該得到平等對待,不受歧視和忽視。 

四、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兒童,應當聽取兒童的意見。 

四大權利是: 

一、生存權利——為此有權接受可達到最高標準的醫療服務。 

二、保護權利——防止兒童收到歧視、虐待及疏忽照顧,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 

三、發展權利——每位兒童都有權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發展。 

四、參與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並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

特質

(圖)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宣傳活動

兒童權利公約反應出現代對兒童應有的新觀念-孩子不是父母親的私有財產,也不是一個只靠施捨而無法自立的被動者。他們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且還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的主動者。借著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全世界的兒童都可享有這權利和獲得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有幾項特質:

平等性

世界有些國家的兒童必須面臨饑荒、戰亂、性侵害、兒童勞力壓榨、及其它類的人權侵害等。即使在同一個國家的兒童們,都會有不同的情況,例如生活在鄉村的孩童比較城市的孩童,可能較難有機會獲得良好質量的教育和健康服務。但兒童權利公約是屬於每一位兒童的,無論是任何地方的、任何種族、無論是有錢或貧窮的,都可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有的權利。

加強基本人權和人格的尊嚴

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架構,就是著重在對兒童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人格發展的迫切。目前兒童權利公約是世界上被最多國家所認可且具法令功效的公約, 因此也最能真正確保兒童的權益。

強調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兒童生活中的角色

在公約中第2、10、18條特別指出,家是一個社會中最基本的單位,也是兒童成長及人格發展中最自然重要的一個環境。所以公約中,政府有必須尊重父母親對兒童們應有的責任,如提供照顧和輔導孩童的責任。政府也應提供家長們在物質上的援助和支持方案並防止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分離,除非經法院判決分開是必需的,對兒童有最佳利益時,才可允準。因為兒童們有權生活在一個充滿愛與關懷的家庭!

兒童們尋求尊重 - 但在不影響他人的權利和義務下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兒童有權發表他們的意見,而且對於他們的意見也應予以尊重。但這並不表示對於兒童的意見要全然地接受。公約同時也明白地指出兒童有義務要尊重他人的權益,特別是父母親的。公約強調要尊重兒童們的發展能力,但卻不能在孩童還太小時就給他們權利為自己做所有的決定,因為兒童們的年紀還太小,還必需依賴大人。所以父母親應視兒童的成熟度來給予適當的權利。

擔保無差別歧視的原則

無差別歧視的原則是基本人權其中之一條, 同時也經由負責團體小心仔細的定義及監督執行。這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很強調的一項。

建立明確的義務

在各國認可公約之後,政府必須將公約納入國內法令當中,這樣兒童權利才不會僅僅是一種口號,而卻緊密地政府施政相連結。另有政府施政報告可公布各國公約實行的狀況,而且還有兒童權利委員會做監督,相信兒童權利公權可以確實的實行出來。

管理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擇協定書”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主要參與情況

條約與美國

1995年2月16日,前美國聯合國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但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現時美國一些州份,仍有對16-18歲兒童執行死刑的法例。

條約與中國

1990年8月29日,中國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上籤字,成為該公約第105個簽字國。
199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
1992年3月2日,中國向聯合國遞交了中國的批准書,成為該公約的第110個批准國。
1992年4月1日,《兒童權利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

條約與香港

1994年,英國政府將公約擴展至其他屬土(包括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於1991年準約,故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現時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兒童權利,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任擇協定書,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香港政府已於2005年第一次提交並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匯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於香港落實的情況。香港政府將於本年(2009年)提交第二次報告並於翌年(2010年)到聯合國進行匯報。

評價

(圖)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圖解手冊

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主持制定的一項全球性的國際公約,是國際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方面的共同法律,自《公約》通過以來,已有一百九十一個國家成為締約國,是最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國際法律文書之一。兒童權利公約本著“兒童優先”的原則,規定的兒童權利廣泛、全面,要求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保證兒童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同時尊重兒童的參與權。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使各締約國兒童權利保護情況受到國際社會的監督,從而進一步推動和促進了各國在保護兒童方面的立法,有力地推動了該公約的執行。

兒童權利公約在聯合國的各項事務中地位是相當突出的。是歷史上規範兒童權利內容最豐富、最全面的一項公約,也是最為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一項公約。沒有一項公約會像這個公約一樣在短短几年內就有192個國家正式加入,每一個國家都是最高領導人極為鄭重地在檔案上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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