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以前的行政法學理論,從基本概念到內容,大多從靜態角度論述。如在概念上,用靜態的“行政機關”概念而不用動態的“行政主體”概念;在內容上,重在限於論述“制度”而不是重在論述“原理”。而胡建淼教授的行政法學體系,從概念到內容都從動態角度出發,重在研究原理,而不是制度。
例如,以前的行政法學中用的詞語是“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有可能是行政主體也有可能是行政相對人,甚至有可能是民事主體。“行政機關”只是一種靜態的暫時性的語境中的闡釋,不能對廣泛的行政法學現象進行描述。所以需要用一個動態性的詞語“行政主體”來準確表達這一切實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