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

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

二、行政手法的變化 三、行政法學的課題 一、行政法學與行政學的分化和融合

作 者: 大橋洋一 著 呂艷濱 譯 叢 書 名: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0089379 出版時間:2008-02-01版 次:1頁 數:313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為研究日本行政法相關制度的譯著。《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共分四篇十章,以法學方法論的重構為基本視角,進行了行政過程的法動態分析,探討了日本給付行政的革新,並對行政法學的跨學科發展與國際化作了展望。《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大量引入實證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行政活動本身的實際運行為主線,對行政活動與法律規定之間的關係、差距進行了生動的分析。此外,由於作者對德國行政法及相關理論成果進行過長期研究,故貫穿全書的還有對德國相關制度和文獻的梳理和評述。

作者簡介

大轎洋一(Ohashi Yoichi),1959年生,法學博士。1988年在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修完博士課程。現為日本學習院大學法務研究科教授、九州大學名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城市法、政策法。主要著作:《行政法——現代行政過程論》(第二版),日本有斐閣2004年;《對話型行政法學的創造》,日本弘文堂1999年:《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日本有斐閣1996年;《城市規劃法的比較研究》(合著),日本評論社1995年;《現代行政的行為形式論》,日本弘文堂1993年;《行政規則的法理與實態》,日本有斐閣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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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篇 行政法學方法論
第一章 由行政手法看現代行政的變革
一、現代公法的現狀分析
二、行政手法的變化
三、行政法學的課題
第二章 法治主義的現代化課題——關於行政法學跨學科發展的考察
前言
一、法治主義與法的支配的相對化
二、法治主義的動搖及其對策
三、法治主義的發展與行政法總論的改革
結語
第二篇 行政過程的法動態分析
第三章 國土法中的行政指導
前言
一、土地交易管制的法律制度概況
二、作為法定行政指導的勸告、公示制度
三、非法定行政指導的具體例子
結語
第四章 市區再開發與社會規劃(sozialplan)——關於城市法與社會法銜接點的考察“
前言
一、我國城市再開發的問題
二、對市街地再開發進行行政法研究所需關注的課題
三、德國社會規劃的形成
四、社會規劃的規定內容
五、社會規劃的法律構造
結語——以實現有利於市民的城市建設為目標
第三篇 給付行政的革新——立足於市民立場的行政活動
第五章 老年人福利行政的變遷與補助金行政
前言
一、老年人福利行政機制的變遷
二、具體性居家福利的法律框架
三、居家福利與補助金行政
四、課題與展望
第六章 市町村監督專員的制度設計及運用
前言
一、市町村監督專員制度的概要(以鴻巢市為例)
二、自治體之間的制度比較
三、類似制度的比較
結語——在現代行政法學上的意義
第七章 社會福利行政程式的法律特點——作為溝通過程的行政法
前言
一、給付行政概念的現代化功能(概觀)
二、給付行政與行政程式之間特殊的親和性
三、給付行政程式的多種法源
四、社會福利行政程式的法律特色
結語——社會福利行政程式的發展可能性
第八章 公物法的日德比較研究
前言
一、公物的觀念與體系
二、公物管理權的構造
三、公用開始行為的法律性質
四、一般使用的權利屬性
五、特別使用的一元化
六、道路管理權與道路警察權的關係
七、處在複合性行政過程中的公用開始行為
八、公物的管理責任
九、道路法制與水法法制的差異
十、行政使用中的秩序管理
十一、營造物使用
結語——公物法研究的課題
第四篇 行政法學的跨學科發展與國際化
第九章 試論行政學與行政法學的融合
前言
一、行政法學與行政學的分化和融合
二、通過事務論來分析行政的活動範圍
三、行政組織原則與組織形態的多樣性
四、組織理論與決定理論的融合
五、創新的必要性——以行政程式與項目管理為核心
六、實驗法律的出現
結語
第十章 多國問規則的形成與國內行政法的變革
前言
一、歐盟的法律特徵與主要的立法形式
二、多國問規則的形成所引發的緊張關係
三、歐盟指令所引發的德國法的變化與維持
四、歐洲經驗對日本法的啟發
附錄一 德國環境信息公開法
附錄二 文章原出處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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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書的基本視角——對法學上方法論的重構
在即將跨入21世紀的我國。即便在今天,仍舊存在著以行政法學為法學方法論基礎的觀點。這是19世紀後期所形成於德國的“法學上的方法”的分析視角,是作為對過去國家學上的方法的反論而出現的,它捨去了政治學視角、社會學分析、文化洞察等,而偏重進行純粹的法學上的考察。其結果是,行政法學將自身視野限定於深化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法律進行技術上的分析、構築法律體系、維持合法性,並以其作為裁判規範學而得以高度發展作為其所追求的目標。結果正如施托萊斯教授所指出的那樣,“作為事實的學問的行政學與作為應然的學問的行政法學”相互對峙,兩者之間存在縱向分割的關係,僅在其研究對象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學與行政法學之問所謂的兩面理論&#91;eine Zwei-Seiten-Theorie&#93;)。這樣一來。行政法學步入了“閉關鎖國”的境地,不僅與行政學之間的關係,就是與法社會學、國際法學、經濟學·經營學·財政學、心理學之間的關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而且,最令人擔憂的是,在這一文章脈絡之下,我們不得不說,憲法學也存在類似問題)。
但是,這種行政法學極度的自我限制在今天已經妨礙了其自身的發展,甚至成為其桎梏,這是本書的基本觀點。本書之所以以“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作為書名,乃是為了促使這種偏執的方法論得到轉變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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