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城市管理執法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Law Enforcement of City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for Administrative Law Studies Institute of China Law Society。對外簡稱: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城管專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專家、學者,全國各級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規劃、政策制定的有關部門及科研單位和全國各地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者自願組成,經中國法學會批准設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組織,是研究、發展和完善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會員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綜合性研究,促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理論的完善和實踐的提高。本會在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發揚學術民主,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四條 本會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下屬的專業委員會,接受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的領導和管理。本會聯絡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委託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組建、管理,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及組織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城市改革、發展和管理中突出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學術理論研究、經驗總結、組織交流、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與規劃方面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接受有關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委託,組織專家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相應的專項調查研究和諮詢。
(三)舉辦或協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學術講座、論壇、研討班、培訓班等,介紹國內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經驗和動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同國外(或地區)相應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按照規定開展國際(或地區)性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主辦城管執法刊物、網站,編輯出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論文集、資料彙編和圖書。
(六)接受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七)組織有益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健康發展的宣傳活動和相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凡在行政法學領域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影響的專家學者或既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踐經驗,又有理論研究能力和學術見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從業人員,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申請由本會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須是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或工作相關)的機構和部門以及負責規劃、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的機構和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會員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公告(團體會員);發給會員證(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取得本會的編撰書刊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支持贊助本會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須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聘請榮譽會員;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理事(理事單位)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會員代表通訊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為當然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每屆應改選理事不少於三分之一。遇特殊情況,經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批准,可增補理事(理事單位)。
第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組成。常務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遇特殊情況,經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批准,可增補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領域或行政法學理論界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負責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每年承辦專委會會議或其它重要活動的常務理事單位,可推薦一名執行秘書長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及聯絡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不需要會員和成員單位交納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資助;
(二) 開展活動或服務所交納的會議費、資料費;
(三) 其它合法資助。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辦公場地、辦公設備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供並接受其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