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特徵
中觀行政法學,顧名思義,即介於巨觀與微觀行政法學之間的一種行政法學。
中觀行政法學的特點是,它既不是停留在僅研究行政權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也不沉溺於研究具體行政法律規範的具體適用,而是在中國憲政理論的指導下,具體探討“隱藏”在行政法律條文背後且又支配行政法律條文的抽象性的理性規則和“精神核心”。
區別聯繫
中國有的學者從巨觀角度研究行政法,其表現為從憲政的角度研究行政權同其他國家權力的關係,行政權的性質和作用、行政權的產生、運行和監督等。此類行政法學習稱作巨觀行政法學體系。
中國有的學者則從微觀角度研究行政法,其表現為從行政權力具體操作程式以及從行政法律的具體規定內容角度築建行政法學。此類行政法學則稱微觀行政法學體系。
理論淵源
自中國恢復行政法學以來的前半段,巨觀行政法學居多。其中的一個原因是:當初有不少政治學和憲法學學者們研究行政法,巨觀行政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高,有助於深刻地認識行政法的本質利國家行政權力的地位。但它操作性不強,對具體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缺乏明顯而直接的指導意義。因此,自1989年4月中國行政訴訟法制定後,由於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不少人開始研究具體行政法律規定以及在行政審判中的適用、從而出現了微現行政法學。微觀行政法學對於具體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起了明顯的作用。但是,巨觀行政法學可操作性太弱,微觀行政法學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它雖有明顯的操作性,但超先的理論性不夠、勢必滑向注釋法學。鑒此,中國學者們開始意識到需要建立一種中現行政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