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1、審查核對
2、法院判處 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式。在我國指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審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審核程式叫做核准)
3、覆核與複議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複議指對已經作出了決定的事項做再一次的評議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實.而覆核強調的是對某一事項的決定作出進一步的討論核實以提高決定的正確性。
4、在測量心理學中,為了檢驗所選出的項目性能是否真正符合要求,有時需選取來自同一總體的另一樣本再測一次,並根據結果進行第二次項目分析,看兩次分析結果是否一致。這種在兩個獨立樣本中進行項目分析的過程叫做覆核。
5、在銀行業務中,覆核就是校驗交易,通常用在對公業務中,由於對公業務金額數量龐大,需要另一個櫃員進行覆核,如財政非稅業務中,一個櫃員做了繳款書錄入交易後,由另一個櫃員做繳款書覆核交易,這樣保證金額,數據的安全性,覆核櫃員不能與錄入櫃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