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會計原則之一,亦稱配合原則。(1)支出範圍的配比。企業日常發生的各種支出,應根據其性質及用途與其相應的資金來源相匹配並得到補償,支出與收入相比較,確定經營成果。例如,與產品銷售有關的費用,應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與產品生產和銷售無關的營業外支出、專項工程支出等,應分別從利潤及各種專用基金中得到補償。(2)支出時間的配比。一定會計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果應該歸屬於當期產品的成本,則應計入當期的生產、銷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應歸屬於當期產品的費用支出,則即使已經發生或支付,也不能計入當期成本;如果有些費用,即使還沒有發生或支付、但應當計入當期產品成本,也應由本期成本負擔。

作用

配比原則作為會計要素確認要求,用於利潤確定。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帶來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發生相應的費用。有所得必有所費,所費是為了所得,兩者是對立的統一,利潤正是所得比較所費的結果。配比原則的依據是受益原則,即誰受益,費用歸誰負擔。受益原則承認得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並非所有費用與收入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必須按照配比原則區分有因果聯繫的直接成本費用和沒有直接聯繫的間接成本費用。直接費用與收入進行直接配比來確定本期損益;間接費用則通過判斷而採用適當合理的標準,先在各個產品和各期收入之間進行分攤,然後用收入配比來確定損益。

Considering matching principle for period of loan.

方式與含義

收入與費用之間的配比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根據收入與費用之間因果關係進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據收入與費用項目之間存在的時間上的一致關係進行間接配比。

據此,配比原則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1)某產品的收入必須與該產品的耗費相匹配;

(2)某會計期間的收入必須與該期間的耗費相匹配;

(3)某部門的收入必須與該部門的耗費相匹配。

處理方法

配比原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並與權責發生制共同作用來確定本期損益,最終受持續經營與會計分期兩個前提的制約。收入在發生時而不是在收賬時確定,與之相配比的費用成本就是為取得該項收入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必考慮費用是否已經以現金付出。即會計主體必須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各期的收入費用進行核算,而按照權責發生制算出的費用並非全部都是期間費用或產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則確定的與本期收入或產品收入相對應的費用才是期間費用或產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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