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

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在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契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契約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基本信息

條件

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受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險契約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人‌。保險契約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契約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變更手續

(一)變更權人必須書面通知相對人即保險人。
《保險法》第63條第一款即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變更受益人的行為,必須通知保險人才對保險人產生效力,否則保險人仍得向原來指定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二)保險人接到變更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對保險單作出批註。
這種要求不僅針對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而且也針對保險人,即要求其在保險單上作出批註,以便將來給付保險金時有據可查,不致出錯,即使出現糾紛也便於依法解決。
實踐中,很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認為既然我有變更的權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頭約定變更某人為受益人,或者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某人為受益人,理賠時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我的意願對受益人做出賠償。
而事實上問題並沒有這么簡單,“書面通知”是法律規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意味著沒有履行合法的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手續,此次變更就是無效的。
凡是沒有書面通知保險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決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認可的,不能影響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權。因此,被保險人在對保險契約的受益人進行變更時,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對於保單所擁有的權利,以免因為誤解或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而失去相關權利,最終不能實現自己的真實意願。

順序說明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填寫注意事項

1.最好明確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是可信可靠的人,與自己有血緣、姻緣關係;
2.受益人最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3.指定受益人套用實名、並註明身份證號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等;
4.受益人最好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即有一定的經濟依附關係;
5.如果有多個受益人,要註明受益人順序、受益份額等。

死亡如何賠付

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是以他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為條件,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應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國的《統一同時死亡法令》規定:“當一份人壽保險單或意外傷害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應按被保險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來給付。”在人壽保險契約中習慣上認為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當發生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情形,應當推定受益人先予被保險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

條件

受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險契約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人?。保險契約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契約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分類

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對於受益人的分類,中國《保險法》未明示。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受益人可作多種分類。
1、法定受益人與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類,是根據在確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無明文規定。例如,依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法定受益人,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享有受益權。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生存,則被保險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因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的人身依附性決定的。但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而放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據“有權指定者”的意旨所確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後繼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
依據受益順序,可作如上分類。如同中國《繼承法》,沒有前一順序受益人,後一順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權。
3、為自然人的受益人與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範圍和資格未作限制。現實生活中以受益人為自然人居多。
4、單一受益人與多數受益人
對受益人是單數還是多數所作的分類。如果是多數受益人,則有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問題。當同一順序有多個受益人,其中某一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份額應當由誰來受讓?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讓,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重新指定?中國《保險法》未見具體規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與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買保險,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於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買保險。
6、財產保險受益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
英國及中國台灣允許在財產保險上設定受益人,可作此分類。中國僅人身保險有受益人。中國對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有無必要?事實上經濟生活的的飛速發展對此已提出了要求,作為社會意識關係的法律應當順應這種形勢的要求。當前銀行為房地產業融資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較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聯手推出銀行按揭業務,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買房貸款,購房者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購房者同時被要求購買房屋財產保險。爾後,銀行在保險公司簽發的“抵押住房保險保單”批註事項一欄里蓋章,並註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某支行”。中國現行《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並無“第一受益人”的說法。因此,銀行只不過寫了也白寫。

權利義務

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1、受益人的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2、受益人的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適合人

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指定頗有講究。被保險人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不會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會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危害被保險人。染有吸毒、賭博惡習及道德品質差的人,不宜被指定為受益人;其次是考慮指定哪些人會因自己的死亡喪失、減少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的人為受益人,如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們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一般應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當他們之中有若干人均需扶助時,可以指定幾個受益人,可以根據他們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養義務,合理地確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如果受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兒童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金由受益人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監護人與受益人是有區別的。這些因素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均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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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保險受益人
案例:2002年初,錢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保額為10萬元的兩全型人壽保險,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錢女士與丈夫因感情不合協定離婚。6個月後錢女士因車禍不幸身故。喪事辦完後,錢女士父母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這張保險單,於是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錢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後,也同時提出了領取保險金的申請。由於保單上的受益人是汪先生,保險公司只能把10萬元保險金賠付給錢女士的前夫,錢女士的父母表示難以接受這個事實。
分析:這個案例是由於受益人指定後未及時變更而造成的。
受益人是指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取人。在保險法中對受益人的身份並無特殊限制,只要投保人、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利益關係,如夫妻、父母與子女、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都可成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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