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用證受益人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應完整、清楚,如果有錯誤或遺漏等,應立即電洽開證行確認或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 詳細見孫天宏《國際結算糾紛與融資的糾紛及其處理》
信用證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受益人有權按信用證的規定正確填制出各種單據並取得證書,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提示交單;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證後,應仔細與契約條款核對,並審核信用證條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證和契約條款不符或信用證條款無法履行時,有權要求開證申請人對信用證進行修改。在已構成不能接受的情況下,有權拒收信用證並提出索賠;接受並已利用了有些條款與買賣契約不符的信用證的部分金額,則應視為默認信用證合格,不能再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貨;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應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裝運貨物;受益人不但應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而且要對貨物的安全、合格負責;有權憑正確單據取得貨款;在開證行單方面修改和撤銷信用證時,有權拒絕接受信用證,有權拒絕繼續裝船交單,在遭到拒付時,有權向開證行提出賠償要求;受益人有義務修改不符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並不得以貨物代替交付單據;在進口商破產或進口商和開證行一起倒閉時,有權對已備裝運或已裝運的貨物行使留置權和停運權;有權在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後,在進口商拒絕付款的情況下,出售貨物;在已經交貨而因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貨款時,有權要求進口商付款;有權要求保兌行在開證行倒閉時付款,在開證行和保兌行都倒閉時,有權依據契約向進口商交單要求付款;有權要求進口商在開證行倒閉且信用證未被利用時,另行開立新的信用證。
信用證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契約相吻合併包括該契約的全部應付費用。
4.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契約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契約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繫,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契約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么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畫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繫銀行或通知行諮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