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來賓市國土資源局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緊緊圍繞市委、市府提出的"工業立市、農業穩市、商業旺市、科技興市、依法治市"的目標,積極深入研究解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民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改善國土資源投資軟環境,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行政效能,強化國土資源市場的整頓、規範、培育和發展,為來賓市的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草擬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對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負責指導和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市本級及指導縣(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市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抵押、變更等審批;負責市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負責市級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查、備案和礦產地儲備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參與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變更調查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三)履行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基礎測繪、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局各科室、派出機構、下屬機構的關係;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以及局機關資產管理、基建維修等工作;組織抓好全局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負責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退休等工作;對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負責辦理局機關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培訓;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出國(境)學習考察有關材料報批等工作。
(三)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及市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地質災害調查治理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編制全局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本局機關、興賓分局及所屬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四)耕地保護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草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驗收的審查與報批以及耕地開墾指標管理、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制度和技術方案;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的耕地保護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負責組織制訂市本級土地供應計畫;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的編制、修編和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執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檔案整理、移交;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及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全市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確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權屬審核,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參與、配合因土地確權後引起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對全市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管理;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七)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法律法規,實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規範;負責對單位執行測繪工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編制本級測繪規劃、局部地區基礎測繪和重要測繪項目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任務登記、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年檢、測繪成果、測繪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內測繪設施、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按規定報送測繪工作情況和年度綜合統計資料;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八)國土資源規劃科技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以及市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及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的規劃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及科技成果(項目)的評定、推薦、推廣、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管理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延續、註銷、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以及採礦權出租、抵押審批登記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礦山“三率”(回採率、回收率、貧化率)指標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對採礦權人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統計工作;負責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及減免申請的審核;負責礦產督察員的管理工作;參與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和市轄縣(市)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十)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科
依法負責對本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等有關工作,並對規(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探礦權設定、變更、轉讓申請提出調查意見;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的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價款的減免進行審核;負責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探礦權年檢進行審核;負責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的監督管理與備案申請工作;負責礦山占用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占用儲量登記申請及統計;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查詢及評估、報名備案申請。
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起草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對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或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和驗收;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三級)評審備案申請;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監督;參與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會商;統計上報地質災害情況;參與草擬本市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監督、檢查和指導市轄市局派出機構及各縣(市)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科
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政策、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局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及備案等工作;參與本局重大行政行為的會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對全市範圍內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以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市場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範圍內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組織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二)國土資源糾紛調處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調處糾紛、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信訪工作方案;負責調處跨縣(市、區)的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調處混合性權屬糾紛;協助興賓區調處轄區內重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辦理政府對國土資源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對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信訪、調處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負責本系統調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紀檢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決定,監督檢查全系統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對系統內人員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指導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督促、協調系統內各單位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監察本局招投標及土地、礦產資源交易工作;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局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來賓市國土資源局機關編制 33名,其中:行政編制30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市國土資源局興賓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並接受興賓區人民政府指導。人員編制 8名,其中:行政編制7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領導職數: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2名。市國土資源局興賓區分局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興賓區內(簡稱轄區內,下同)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以及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經市局審核、報批後實施,並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調查、統計;依法保護轄區內土地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組織調查轄區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並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報市局同意後執行;貫徹執行市政府及市局對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的有關改革政策、措施。
2.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定點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受市局委託承辦轄區內農地轉用、土地徵用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手續;負責轄區內土地使用權的調查和土地登記、發證的初審、報批工作。
3.負責對轄區內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的審核、現場定點劃界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和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稽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收購和銷售礦產品等行為;負責轄區內的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4.受市局委託管理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所,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所開展業務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所的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
5.完成市局交辦的其他任務,支持和配合當地政府搞好其他工作。
(二)市興賓區轄區內的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含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業務上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興賓分局管理,核定事業編制102名。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主要職責是: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編制鄉鎮國土資源利用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協助做好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報批管理以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對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本區域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權屬爭議、糾紛;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常年動態巡查,制止違法行為;調查本區域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提出處罰(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上報市局同意後執行;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任務,支持、配合當地鄉鎮政府開展其他工作。
(三)對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縣(市)委協助管理。
分工調整
來國土資發[2004]7號
局機關各科室、興賓分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局屬各事業單位:
由於局領導工作的變動,為便於聯繫工作,局領導的分工調整如下:
冼華增局長、黨組書記:
領導和主持市國土資源局、局黨組全面工作;
主管局財務科、土地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市場交易管理中心;郭燕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科、國土資源糾紛調處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征地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曹紅羽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科、國土資源信息技術服務中心,協調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黃相貴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科、地籍與測繪理科、興賓分局;
寧增霖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與科技科工作,協助局黨組書記做好黨務工作,聯繫市地勘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