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使用費,國家將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費用,它是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體現。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探礦權使用費
英文:usufruct outlay of exploration rights
釋文:國家將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費用。它是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體現。是指按探礦權所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的費用。中國現在實行的探礦權使用費制度是按年度、按面積收取費用。設定探礦權使用費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避免占用礦地面積過大、時間過長的弊端,保證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國家實行探礦權使用費減免制度,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探礦權使用費可以減繳或者免繳。
法規:財綜字[1999]74號 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檔案
收取標準: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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