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國土資源局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秩序的職責。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以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及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主要職能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草擬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負責對市級以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地質環境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負責指導和審核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承辦報自治區和來賓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指導各鄉(鎮)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局各科室、派出機構的關係;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以及局機關資產管理、基建維修等工作;組織抓好全局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管理及幹部職工的考核等工作;負責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培訓。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及來賓市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地質災害調查治理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編制全局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所屬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耕地保護、規劃股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來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草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驗收的審查與報批以及耕地開墾指標管理、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制度和技術方案;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鄉(鎮)的耕地保護工作。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以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及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土地利用、交易股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負責組織制訂市本級土地供應計畫;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的編制、修編和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執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檔案整理、移交;監督、檢查和指導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四)地籍、測繪、處糾股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及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全市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確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權屬審核,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參與、配合因土地確權後引起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對全市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管理;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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