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畫,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畫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畫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管理辦法
湖南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