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及內容
定義
作用
1、刊登《商標法》規定應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項,能使之產生法律效力;
2、有利於對註冊在先的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將商標註冊工作置於社會監督之下,有利於保證商標註冊工作的質量;
4、便於申請人在申請前查閱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存在與他人已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以免申請遭到駁回。
具體內容
1.初步審定商標公告
是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經認真綜合審查,認為基本符合《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註冊的審定結論時發布的商標公告。該公告的目的:一是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公眾、機關團體都可以依照商標法規,對商標局審定的商標進行監督,以利於準確地核准商標註冊;二是使在先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在先的申請人,有維護其權益的機會,以避免和減少商標註冊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初步審定商標公告並不是商標申請人取得其所申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的憑證,而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經程式。
2.註冊商標公告
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後,經過3個月異議期,無異議或經過異議裁定程式,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的商標予以註冊時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註冊商標公告是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3.續展註冊商標公告
是標註冊人為了延長註冊商標的法律實效,在有效期滿前向商標局辦理註冊手續,經核准予以續展時發布的公告。續展註冊商標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該註冊商標在有效期滿後仍為合法的商標專用權主體。
續展註冊商標公告也是商標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4.轉讓註冊商標公告
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商標權主體已經變更,新的主體取得商標專用權。
轉讓註冊商標公告是受讓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憑證。
5.變更註冊商標公告
是商標註冊人申請變更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經商標局核准時,商標局發布的公告,以告知公眾原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已經發生變更,原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事項不再使用。
變更註冊商標公告並不產生新的商標權主體,而是原商標註冊權主體的變更。
6.註銷註冊商標公告
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及在寬展期的6個月內未申請續展註冊時,商標局依職權註銷其註冊商標並以公告的形式公之於眾,告知相關公眾該註冊商標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標權人享有的專有權。
註銷註冊商標公告是宣布商標權人失去商標專用權的公告。
7.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公告
是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向商標局備案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以告知相關人被許可使用人取得了註冊人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公告是商標使用權人取得商標註冊人註冊商標合法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探析過程
一、“放棄專用權”說法問題。
“放棄專用權”的說法,近幾年來在商標初審公告中時常出現。其本意是指:在儘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標圖案、文字或
其組合時,對其中局部不能申請註冊且又不便刪去的圖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請註冊範圍內”的說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頁中第1324044號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下面有:注“兩側麥穗圖形”放棄專用權。眾所周知,“專用權”是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被商標局核准註冊後獲取的。在初審公告中說某件商標局部放棄專用權的說法,顯然是有名無實的空頭承諾,因此時該商標的專用權尚無歸屬。在初審公告中只能是:注“兩側麥穗圖形”不在申請註冊範圍內。在《商標註冊證》上應該是:“兩側麥穗圖形”不在專用權保護範圍內。二、商標註冊號問題。
從註冊商標公告和初審商標公告相對照看,註冊商標公告中的註冊號,是由初審商標公告中形似順序號的第某某號的初審號“演變”而成的。但從《商標公告》中關於“號”的書面內容上分析看,它未能反映二者之間“演變”的因果關係,缺少了一種在“過渡期”相關內在的轉化聯繫。如能參照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做法,在初審商標公告中的第某某號前冠以“預先登記註冊號”字樣,就能順應程式與商標註冊公告中的註冊號銜接且統一而前呼後應。
三、註冊商標公告問題。
從現行註冊商標公告的形式和效果上看,尚有不盡人意之處。以1999年第26期《商標公告》中的註冊商標公告為例摘錄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總第683期商標公告刊登的初步審定商標,審定期滿,下列商標核准註冊,商標專用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註冊公告中明確指出“下列商標核准註冊”,但在下列內容中卻未見商標,只是用了長達58頁的篇幅公告了註冊號、類別、註冊人,從形式到內容顯得極不規範,其效果不言而喻,有流於形式走過場之嫌。從註冊公告的內容可以看出,註冊商標公告是以初步審定期間的某期初審公告和初審公告的商標初審號為主要依據的。倘若如此,完全可以採用更為簡潔易行的有效方式,只需幾行文字即可刊登註冊商標公告。仍以上例為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總第683期商標公告刊登的初步審定商標,審定期滿,註冊號(初審公告中為預先登記註冊號)自1292501至1295000號的商標依法核准註冊(其中因被提出異議的預先登記註冊號第某某、某某號商標除外)商標專用有效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註冊商標公告,由於它在各項公告中處於主鏇律地位的特殊性和最終界定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威性,理所當然的應放在其他公告之前而居首位。其次,這樣編排也便於人們按註冊商標公告中公告的某期初審商標公告對照查閱。
四、商標的商品類別與服務類別問題。
商標局依照國際分類表對申請人申請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劃分各自類別,以確定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現行的《商標公告》只在內頁的上方左右角標明類別,筆者認為此做法過於簡單草率,既不規範也不嚴肅,忽視了初步審定註冊商標公告內容的完整性。類別是初審商標公告中的重要內容項目之一,應與其他內容項目一併列入公告內容,只有這樣才能在內容項目上,與後期頒發的《商標註冊證》相一致。建議在此現行做法的基礎上,還應在每件初審商標公告的內容中分別增加商品類別與服務類別項目,並在《商標公告》的目錄中分別標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類別的起始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