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提出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到《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以下簡稱《Trips協定》)的擴大保護的幾十年間,馳名商標國際保護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個突出問題愈來愈受到世界各國關注與矚目,得到了迅速的進步。然而,由於涉及各主權國的利益問題,關於馳名商標的定義、認定標準、界定方法、保護範圍和方式等基礎而關鍵的問題至今尚未能得到完全解決。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國際間經濟交往的頻繁使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日益突顯,大量出現的馳名商標侵權糾紛嚴重擾亂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完善成為世界各國國際技術貿易往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筆者擬就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問題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現狀
馳名商標作為一種具有超強創利能力的商業標識較其他一般商標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體現為馳名商標的搶注、仿冒及國際間假冒、仿造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由於巨額利潤的驅使,導致了馳名商標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決定了馳名商標侵權的範圍更廣、影響更大,這不僅給馳名商標所有人造成嚴重損害,也給商標註冊國或使國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據美國貿易委員會估計,外國侵犯美國馳名商標使美國每年的國內銷售量、出口總額下降近百億美元。由此可見,馳名商標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標更廣泛的特殊保護,其中包括國際保護和國內保護。而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各國一般通過國內立法和比照國際條約的規定實現。(一)馳名商標的國際法保護關於馳名商標國際保護兩個最重要的全球性國際條約是《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
《巴黎公約》第6條之1規定:各成員國即高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在本國法律允許情況下,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檔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對於馳名商標的複製、仿造或翻譯的圖案,應拒絕其註冊申請;對於已經註冊的與馳名商標可能造成混亂的標記,應撤消註冊,這一點主要是從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出發的。《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僅限于禁止馳名商標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而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問題沒有涉及。
《Trips協定》對於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規定比《巴黎公約》前進了一大步:《Trips協定》第16條第3款簡單的原則性的提到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確定一項商標是否馳名,應考慮相關行業公眾對商標的認可程度,包括該成員國內部憑該商標促銷的結果”;並將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服務商標,把保護範圍擴展至“不相類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約僅限於“同類商品”上的保護界限,使國際市場上的馳名商標得到更廣泛的保護。
然而,二個國際條約雖都涉及了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但仍未就保護的全面問題給予完全解決。導致在實際適用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二)馳名商標的國內法保護無論《巴黎公約》還是《Trips協定》在做出馳名商標國際保護的規定時,同時也將確定具體操作規程、確定詳細標準的權力及保護馳名商標的決定權賦予了各成員國國內法。例如《Trips協定》關於馳名商標認定中“相關行業公眾”的標準,留給各成員國國內法確定。而各國出於主權和保護本國馳名商標考慮,也積極開展相關問題的立法活動。其中以美國、日本、德國÷等最具代表性。而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水平較低。
1.美國。世界十大馳名商標中,美國約占50%左右。其飲料商標“coca—cola‘’更是以390.5億美元的價值成為最昂貴的馳名商標,據不完全統計,全球每秒就有60人在飲用”可口可樂“,僅這一項就給美國創造數以億計的財政收入。為了保護類似”可口可樂“等一批馳名商標國際市場衝擊力,美國加緊對馳名商國際保護的立法。目前,其調整馳名商標的聯邦法律有: 《1984年商標仿冒法》 ,(1986年版) 《1946年商標法》 、 《反不正當競爭法》及1996年1月實施《聯邦反商標淡化法》 。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由專利與商標局認定,法院通過個案也可予以認定。美國是絕對保護主義,保護範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上。
2.德、日、希臘。這三個國家都是通過本國的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馳名商標國際保護問題加以規範。德國新《商標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希臘《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及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絕對保護主義”的沖淡理論即禁止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於不相類似商品上,只要此種使用會削弱或影響該知名商標的顯著性及信譽。德國《商標法》第14條第56款和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1條之2、第5條之2、3規定了侵害商標權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德國《商標法》第11條、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1條將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加以保護。
3.中國。中國的馳名商標國際保護處於較低的水平,就中國現行的法律而言,《商標法》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僅在《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刑法》中涉及馳名商標保護問題,而專門規定馳名商標保護問題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僅是行政法規。這既不能有效地保證外國馳名商標在中國的正常秩序也不能很好地保護中國馳名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
存在問題
(一)馳名商標的定義及認定標準在國際上無統一規定目前馳名商標的定義主要幾種傾向:1,馳名商標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為公眾所知的商標,如台灣;2,馳名商標是為公眾所知並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如法國;3,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如中國;4,馳名商標是經長期使用而被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如英國。以上這些定義都不全面反映出馳名商標的本質特性,而國際上又沒有將其全部綜合整理得出的能概括其實質的統一定義。並對是否要求馳名商標認定標準也處於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境地。(二)馳名商標認定方式、認定權歸屬問題存在爭議認定方式與認定權歸屬是馳名商標審批制度中的關鍵問題,也是馳名商標獲得國際保護必須明確的問題。在研究過程中,世界各國普遍推崇的觀點有二:1,以法國為典型的法院的事後認定。即發生侵僅糾紛時,法院才通過審判來認定馳名商標。這樣的做法未免有“亡羊補牢”之嫌,試想在法院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前,該商標外於不確定狀態。顯然也不利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了。2,以中國為代表的商標局事後認定為主,事前認定為輔的方式。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向國家工商管理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即是採取商標局事後認定為主,事前認定為輔的方式的體現。這種認定方式與法院事後認定方式沒太大差別,對於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都是消極被動的。
(三)國際保護範圍不明確關於保護範圍,各國主要採取“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方式。在巴黎公約規定表明只有當某個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且所標示的商品也相同或類似,各成員國才不予註冊,即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僅限於“同類”商品,也就是所謂的“相對保護主義”,采此做法的國家有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等國。但由於“相對保護主義”保護面狹小,致使馳名商標用於不相類似的產品影響其所代表的商品信譽時不能夠得到保護。
(四)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不公平,不利於保護髮展中國家當今國際社會中沒有專門的馳名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也缺乏一個強有力的馳名商標管理機構。發生馳名商標糾紛時,通常做法是適用《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設立的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由於這兩個國際公約主要體現了已開發國家的經濟利益,其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式明顯有利於已開發國家,不利於保護髮展中國家利益。
完善
(一)統一馳名商標定義及認定標準定義可以確定為“在一國或某一區域內,連續使用5年以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享有良好信譽的商標”。認定標準可采概括式單一標準與“未窮盡”列舉式多重標準相結合,單一標準是定義,多重標準可以“未窮盡”列舉出:1,使用該商標商品在-國的銷售及銷售區域;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5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同行業中的排名;3,該商標擴大廣告發布及費用投入情況;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及消費者滿意度;5,帶有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被提供的渠道;6,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情況等6項,這樣的規定可以反映出馳名商標的全部特性。“相關公眾”是指與該商標商品有關的特定領域的公眾;馳名商標是有地域性的“享有信譽”的區域必須在一國國內,其他締約國則可通過廣告宣傳等手段可以知曉,不必事實上在另一國使用。“使用5年”中的5年是衡量長期的一個中間數,5年能為公眾所熟知對於一個馳名商標是應該能作到的,低於5年則不能準確的衡量,高於5年不利於保護的及時性。“商標”包括註冊與未註冊商標,則可以更全面地進行保護。這樣的規定較全面也符合國際發展的趨勢。(二)確定統一的認定方式由於確立了統一的標準,認定權歸於何國都是一樣的,基於主權原則,還是應將認定權歸於註冊國或使用國,那么在一個國家認定下,可採取“商標主管機關事先認定為主,法院事後認定為輔”的原則,在專門設立的馳名商標管理機關對各種馳名商標註冊撤銷申請進行管理,而這樣做必然會避免疏漏,對於某個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程度,商標局卻無認定,一旦發生糾紛可由法院以事後認定彌補不足,同時法院對於商標認定異議行政異議案件進行事後認定,這種方式不會出現行政事前認定的漏洞,又可避免事後認定造成的註冊混亂局面,排除單一的法院認定中法院為了經濟利益,盲目認定馳名商標,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的混亂現象。
(三)確定保護範圍建議應採用“有條件的絕對保護主義”即只有當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用於“不相類似”商品上足以造成混淆或沖淡效果時,才予以保護,否則不在被拒絕註冊之列。其主要理論依據是:1,“混淆性使用說”。商標專用權只是用以排除他人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據馳名商標的權利人並不能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以擴大保護。
(四)完善爭端解決機制鑒於現行爭端解決機制存在的不足,在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中建立一個專門的馳名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下設專門的管理機構進行有效保護。在專門的馳名商標權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中加入保護髮展中國家的規定,譬如,根據各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情況確定過渡期的起算日,適當延長保護期限給予開發中國家充分的準備時間;並可減輕過渡期間開發中國家在國際技術貿易收紛十所承擔的義務,使保護機制趨於平衡。
職能
1,負責各國的馳名商標使用情況收集,並通過現代網路技術將各國商標主管機關連成一體,公告馳名商標的現狀。2,負責馳名商標註冊、撤消等監管;一旦出現侵權則馬上派專人會同侵權行為發生國主管機關主動追查。
3,負責受理馳名商標認定的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會同爭議二國共同進行。
4,負責馳名商標國際糾紛處理,一旦出現侵權則馬派專人會同侵權行為發生國主管機關主動追查。
5,負責馳名商標其它事情的處理。明確管理的專門機構,明確管理的職責,可以對馳商標國際保護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做出預測、預防及有效地管理。與此同時加大對開發中國家經濟扶助,提高其在國際社會中的競爭能力。建立專門機制和機構,將馳名商標保護與一般商標保護區別開來避免現行機制中存在的不足,從而真正實現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