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是指當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提交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工商局的受理程式
1、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對案件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予受理;對認為不屬於該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2、對屬於《中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省級工商局(再由省級工商局報送國家商標局);
3、對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應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
4、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商標,且提供了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的案件,如果該案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了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上述程式報請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認定。
辦事時限
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商局報送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