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馳名商標攻略:中國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研究》的目的,正在於通過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的全面、系統的研究和分析,加強企業對馳名商標的認識,豐富企業對馳名商標的知識,提高企業創建馳名商標的能力和維護馳名商標相關權益的技能,推動企業品牌戰略,促進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媒體推薦
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品牌建設環境,保護企業無形資產是我國向創新型國家轉變的必要條件,更多專業人士研究品牌保護法律制度是企業要求,也是國家需要,祝《中國馳名商標攻略》一書為我國商標法制建設做出應有貢獻!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來小鵬
我們通常把法律當做防禦工具,不到萬不得已不使用;而國際大公司把法律當做武器,經常利用法律資源,變被動為主動;在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上步步為贏。《中國馳名商標攻略》是一部提醒管理者善用法律武器的管理類書籍。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小企業研究中心教授 吳瑕
品牌的力量是無限的,而商標是品牌的核心硬體。實施品牌戰略,定然是打造馳名商標的過程。法律專業視角觀察,行文側重實務操作,《中國馳名商標攻略》在手中翻閱,品牌戰略之路將在眼前展現。
——人民日報主任編輯政治版主編 馬國英
市場競爭很大程度上是品牌的競爭。品牌就是競爭力,就是利潤,就是進可攻、退可守的“獨門暗器”,然而在中國,3000多萬企業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品牌不足2000個,如何打造和保護優質品牌,《中國馳名商標攻略》一書從法律的視角給我們提供了可貴的見解。
——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欄目主編 王室卿
目錄
第一章 馳名商標概述
一、商標與商標權
二、馳名商標的含義
三、馳名商標的類型
四、馳名商標的發展歷史
五、馳名商標發展現狀述評
第二章 馳名商標的價值
一、是企業品牌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馳名商標有助於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三、馳名商標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
四、馳名商標可為企業爭取更多的優惠待遇
五、馳名商標可以有效防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馳名商標戰略規劃
一、馳名商標設計
二、馳名商標註冊規劃
三、馳名商標的培育
四、馳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五、馳名商標國際化戰略
第四章 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
一、馳名商標行政認定概述
.二、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機關
三、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途徑和程式
四、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申請材料的收集和製作
五、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時間效力
六、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發展趨勢
第五章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一、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概述
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機關
三、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原則
四、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程式
五、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第六章 馳名商標的國家保護
一、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歷史
二、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現狀
三、加入“WTO”後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力度的加大
四、國外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五、馳名商標的反淡化理論
第七章 馳名商標的維權
一、馳名商標侵權與維權概述
二、馳名商標的行政途徑維權
三、馳名商標訴訟維權
四、馳名商標涉外維權
五、侵權賠償的計算
第八章 “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實證分析
一、餐飲業“中國馳名商標”概況
二、“中國馳名商標”馳名的地理範圍
三、“中國馳名商標”馳名的客群範圍:相關公眾
四、中國馳名商標的馳名標準:“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
五、“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形態
六、小結
附錄一 有關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法規
附錄二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就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有關問題答中國工商報記者問
序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國民生產總值從1978年的2683億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9113億美元,在世界上的位次從第10位躍居第3位;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從1978年的226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3680美元;對外貿易總額從1978年的206.4億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22072億美元,居世界第3位;外匯儲備從1978年的1.67億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23992億美元,居世界第1位。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品牌戰略受到了政府與企業的高度重視,而商標作為品牌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速度之快更是令人驚嘆。1979年我國恢復商標統一註冊體制的時候,註冊商標總量僅有3.25萬件,而到2009年6月底,累計有效註冊商標總量已經高達240萬件,居世界第1位。商標註冊申請量也是逐年遞增,1980年僅為2.6萬件,1993年達到13.2萬件,2002年達到37.2萬件居世界第一位,2008年,中國商標註冊申請量更達到69.8萬件。
馳名商標是商標中的佼佼者,對企業推進品牌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國對馳名商標都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以維護馳名商標權利的合法利益。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於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後。
文摘
將馳名商標認定中的知曉程度針對的對象限定於“相關公眾”(“一定領域內的公眾”),指的是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一般而言,標示一般消費型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擁有更多的知曉人群,而標示其他類型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則只有較少的知曉人群,“相關公眾”的限定可以避免在馳名商標認定中可能存在的對後者的不公平。
所以,只要在相關消費者、銷售者等相關人員中建立了這種商標廣泛的知名度,就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當然,廣為知曉的“廣為”究竟廣到什麼程度這是很難量化的一個概念,即使再科學的立法也不可能對此作出量化標準,只有依賴於認定機構在實踐中不斷累積經驗才能形成相對統一的標準。所以一般立法上只作原則性規定,以列舉的方式列明可以作為知曉程度認定的相關因素。
第三,馳名商標的品質要求——應享有較高聲譽。
公眾對一個商品或服務的信賴歸根結底還是基於其品質的優越性——相對於同類同檔次的商品而言品質優越,只要商品質量過硬,在滿足對該商品或服務本身的需求的同時,給消費者以安全、可靠的感覺,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後,這種信任感和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忠誠將逐漸體現在該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上,從而使得該商標具有較高的信譽。這一信譽的評價是積極的,反映在商標的價值上也是積極的價值體現,這也意味著只有單純的知名度不足以構成馳名商標,比如“三鹿”商標原來在奶製品行業廣為知曉,也是馳名商標,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後其知曉程度更為廣泛,但顯然這一商標不可能在這一事件中或事件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為它已經不具備積極的品質要求。
享有較高聲譽是馳名商標的內在要求,雖然有的立法中並未明確提到較高聲譽的要求,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沒有明確提及,但在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的時候,也明確指出品質要求是具有較高聲譽、是馳名商標本身應有之義,並非無須滿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