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介紹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授獎制度,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國家電力公司設立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評審會是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最高評審機構。評審會組成人員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獎勵辦公室設在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簡介
電力科技成果獎勵工作起始於1978年(全國科技大會)。原電力部、水電部、能源部、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均制定有科技獎勵辦法。至2005年,共評選出部級(或相當於部級)科技獎項目2669項,其中一等獎132項;經電力科技管理部門推薦,電力系統共獲得國家級科技獎427項,其中特等獎1項、一等獎32項,二等獎108項。
2001年3月經國家科技獎勵主管部門批准,原國家電力公司獲準設立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成為國家對科技獎勵實施了重大改革後,首批批准的26個社會力量設獎獎項之一,同時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一、二等獎項目也獲準可經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直接推薦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
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形勢,經批准,自2003年,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發起設獎者由原國家電力公司變更為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七家單位,承辦機構由原國家電力公司變更為中國電機工程學會。2004年2月和4月又增加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國華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和北方聯合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為共同設獎者。
設獎者和承辦機構變更後的第一次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工作座談會於2003年2月18日在北京召開,會議由國家電網公司趙希正總經理主持,設獎者和承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袁懋振、李小鵬、周大兵、程念高(代表賀恭總經理)、張曉魯(代表王炳華總經理)、朱明昆(代表翟若愚總經理)、陸延昌出席了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調整原則及建議,確定了評審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獎勵工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選,討論確定了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獎勵費用來源和單項獎金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組織管理層次為:
1、設獎者負責人聯席工作會議:巨觀監督和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2、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批准評審結果和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屬社會力量設獎性質,其獎勵受理範圍面向社會、面向電力行業。該獎每年評審一次,設一等、二等、三等3個獎勵等級,獎勵對中國電力工業科技進步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項目和在中國電力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評獎規則
檔案引入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中國電力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電力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國家電力公司的綜合實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授獎制度,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國家電力公司設立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評審會是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最高評審機構。評審會組成人員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獎勵辦公室設在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
第二章授獎條件
第五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授予在電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電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並具有新的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電力科學理論研究、標準、計量、科技信息、非線上套用軟體等項目中,具有顯著的科學貢獻和創新,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廣套用,並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第六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設立三個獎勵等級,即: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三章推薦
第七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
第八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二)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科技型企業、高等院校;
(三)經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有關單位。
第九條推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獲得推薦單位科學技術一等獎或二等獎。
第十條推薦單位限額推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四章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實行評審會、評審組和初評三級評審制。初評,由同行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提出參評、不授和緩評的評審意見。評審組評審,在初評基礎上做出認定科技成果的結論,並向評審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評審會根據評審組的建議做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獲獎項目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四條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獎勵辦公室)對評審會作出的獲獎項目人選和獲獎項目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
第十五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由國家電力公司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費用由國家電力公司籌集。
第五章罰則
第十七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後撤銷其獎勵。
第十八條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參與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國家電力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所屬科技型企業和高等院校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獎勵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
檔案引入
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電力生產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的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電力科技創新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授予在電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中僅決定出資立項而未進行實際開發的單位不得作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僅從事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是國家電力公司授予單位或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獎勵辦法第五條(一)所稱“電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電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電力生產建設、工程建設、重大裝備研製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及其套用推廣。
第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作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直接承擔國家有關綜合管理部門和國家電力公司下達項目的推薦單位,可以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一條推薦項目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則上應與技術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鑑定證書、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報告、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明、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變動應詳細說明原因,並出具相應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10個;二等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三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電力工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電力工業的領導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電力工業發展和電力安全生產作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電力工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對電力工業的發展具有很大推進作用。
第十四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並接近國際先進及以上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或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可進一步推廣套用,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和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對於推廣類成果的評審,必須具有新的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在參照本條評審標準的基礎上,還要求:已推廣面占電力行業可用面的20%以上或占省內可用面的70%以上。對於科技論著的評審,在參照本條評審標準的基礎上,還要求:其科學理論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並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套用。在學術上處於國內領先或以上先進水平,對推動電力科學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對於標準的評審,在參照本條評審標準的基礎上還要求:必須突出標準中所進行的研究試驗及取得的技術創新,而將標準作為研究試驗的實現成果。同時考慮該標準在電力設計、運行、製造等領域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五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
(二)對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指導;
(三)研究、解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委員15至20人。設主任委員1人,由國家電力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委員1至2人,常務秘書1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委員由電力系統科研、生產、規劃、設計、基建等領域的專家和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七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下設評審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八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2人,委員若干人,秘書1至2人。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中聘請評審組成員,報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備案。
第十九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設立若干由同行專家組成的專業初評組。專業初評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內的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組。
第二十條各專業初評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委員若干人。專業初評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中聘請專業初評組的成員,報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及其評審組、專業初評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薦
第二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八條(三)所稱“認定的有關單位”,是指:經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中國境內有關企事業單位。
(一)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外省級電力公司;
(二)直接承擔國家電力科研項目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科研項目的系統外單位;
(三)具有電力專業(學科)的綜合類大學。
第二十三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數內進行推薦。
第二十四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基本程式如下:一個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單位的隸屬關係逐級推薦;幾個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按其隸屬關係逐級推薦。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內單位和系統外單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統內單位按隸屬關係逐級推薦。
第二十五條推薦單位推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填寫由獎勵辦公室製作的統一格式推薦書,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六條推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獲得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推薦單位的科學技術一等獎或二等獎。
第二十七條已經推薦或獲得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能再被推薦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八條正在研究的項目,原則上應待其完成後,整體推薦。重大項目被推薦時,應包括該項目的子項。若某子項成果確因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不僅適用於本項目,還可獨立套用於其他生產方面,並經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時,經與總項目主持單位協商同意後,可單獨推薦。但重大項目推薦時,應註明其中的某子中獲得何種等級獎勵;對重大項目評審時,應剔除單獨獲獎的子項後,加以綜合評定。單獨推薦或獲獎的子項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二十九條某一重大項目,其局部關鍵技術或關鍵裝備系從國外引進,則該項目推薦時,應在推薦書中寫明引進的有關技術內容。
第三十條已推薦或已獲獎(包括題目不同、內容相似)的項目,以後又有重大技術創新的,若再次推薦,需提交詳細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一條緩評項目重新推薦時,應附緩評項目通知單。並證明確已解決了緩評問題,另附必要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二條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三十三條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三十四條各推薦單位應對所推薦項目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一)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和預審單內容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包括獎勵範圍、推薦條件、推薦程式、推薦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重複報獎或多方報獎;
(三)申報項目的資料及其附屬檔案是否齊全、合格,裝訂列印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和效益計算是否真實,是否存在產權爭議;
(五)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異議。主要完成人的創造性貢獻應當具體、屬實、相對獨立,並與項目創新點對應。現職副處級及以上各級領導幹部,若確實參加了某項課題的研究,並符合有關主要完成人條件,需由項目完成單位出具詳細書面說明,並經上級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作為主要完成人之一。各推薦單位應在審查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水平和推廣套用情況等,擇優推薦,並客觀地寫明推薦意見和推薦等級。
第五章評審
第三十五條符合獎勵辦法第八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三十六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專業初評組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各專業初評組將初評意見提交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評審會對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三十九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和內容如下:
(一)初評由各專業初評組以會議方式進行,以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初評工作主要內容:
(1)核准推薦項目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核准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
(2)按照評審標準以專業評審組的意見分別提出參評項目、不授項目和緩評項目的具體建議。
(二)評審組評審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評審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初評組建議意見;
(2)聽取主審人逐一介紹項目情況,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打分、投票表決,推薦一等獎項目,評定二等、三等獎項目,並逐項填寫評審意見。
(三)評審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中對一等獎項目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評審會評審工作主要內容:
(1)聽取評審組推薦的一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情況介紹,並進行項目答辯;
(2)評定一等獎項目,審核二等、三等獎項目;
(3)在推薦書中填寫評審會的審批意見;
(4)評審會有權否決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有權裁定對獲獎項目的異議。
(四)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各評審機構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五)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一、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有效。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有效。
第四十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不得參加本單位推薦項目的評審、表決。
第六章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電力公司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提供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通信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提供聯繫人、聯繫電話和通信地址。匿名書面異議不予受理。異議者姓名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四十三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單位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四十四條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實,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單位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推薦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予複評。
第四十六條獎勵辦公室向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四十七條異議自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複評;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章授獎
第四十八條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獎勵辦公室)對評審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後發布獎勵通報。
第四十九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各等級獎勵金額為:一等獎4.5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0.7萬元。
第五十條中國電力科學技術獎由國家電力公司頒發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由國家電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科學獎項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世界各國都很重視科學,許多國家設立了不同的科學獎項,用來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等方面取得優秀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