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限額
介紹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按5萬元、10萬元、15萬、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確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區域內,機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機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機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畫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
(2)除機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以下幾個檔次:5萬元、10萬元、15萬、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例如,6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15萬、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商選擇確定。
(3)主車與掛車連線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注意
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保險契約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主車與掛車連線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區別
說明: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責任險範疇,屬於廣義的財產保險類別,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因過錯或過失對他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或依慣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才給予賠償,無責任無賠償,賠償金額由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決定且受賠償限額限制;而人身意外險屬於意外保險範疇,屬於廣義的人身保險類別,保的是被保險人自己所受到的意外傷害(不管是由別人的責任引起還是自己的責任引起),賠償金額由受傷害程度決定且受保險金額限制。這是最大且最主要的區別。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
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契約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1)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人必須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人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車輛使用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分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險車輛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發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險車輛在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鄉間小道等處發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保險車輛在非道路地點發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但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規定計算保險賠款金額。事故雙方或保險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3)第三者: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
(4)人身傷亡: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5)財產的直接損毀: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6)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7)保險人負責賠償:指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補償。保險契約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保險單、保險批單等所載的有關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按規定的範圍、項目、標準進行賠償。另外,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賠償,無論是道路交通事故還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標準作為計算保險賠款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根據保險契約所載的有關規定計算保險賠款,在理賠時還應剔除契約中規定的免賠部分。
(8)善後工作:是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2、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1、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範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在財產損失賠償上掌握的原則是: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但碰撞標的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可酌情處理。
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兩人同在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兩車均單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甲、乙兩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保險人不予賠償。
又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乙車單保第三者責任險,兩車碰撞。甲車損失10000元、乙車損失5000元,甲車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乙車負次要責任(承擔30%的責任)。
賠償方式是:保險人賠償甲車的車輛損失險7000元,乙車的一切損失及應承擔甲車的30%的經濟責任一概不予賠償。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私有車輛、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具體有以下4種情況:
①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經濟的戶口劃分區別。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戶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因兩者經濟上並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個戶口。
本條應遵循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償,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②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③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於私人的車輛。如個人和私營企業等的車輛。
④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這裡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2、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3、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賠償處理
免賠率規定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1)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2)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相關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心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依據和賠償標準:
(1)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依據中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規定處理。
(2)根據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定賠償金額。
①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責任限額時:
賠款=責任限額×(1-免賠率)
②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責任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3)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規定,且事先未徵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擅自同意承擔或支付的賠款。
一次性賠償
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應遵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事故賠償結案後,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
連續責任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連續責任。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後,無論每次事故是否達到保險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附加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投保了本保險的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責任免除
(1)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2)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在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凡由於違章搭乘直接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違章搭乘的人員:是指客貨混載或超核定載客數載客等。
②由於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三)責任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和投保座位數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車上人員傷亡數多於投保座位數,保險人僅承擔其中的投保座位數部分的賠償責任。
核定載客數:指汽車行駛證所載明的載客數。
(四)賠償處理
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契約的約定賠償,每人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1)車上人員傷亡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為準,在此基礎上根據保險單載明的每座賠償限額及投保座位數計算賠償金額。
(2)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對免賠率的規定相同。
車上貨物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
(1)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
(2)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
包括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違章載貨:是指所載貨物超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等。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
(三)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四)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無過失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與非汽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二)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5萬元以內協商確定。
無過失責任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與非汽車、行人發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保險賠償限額之內,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且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確實無法追回的,保險人亦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的10%及10%以上的賠償責任加免賠金額之和,最高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2)本附加險的賠償限額應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以內的檔次選擇確定,最高不超過5萬元。
(3)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第七章第44條的有關規定:
汽車與非汽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汽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非汽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車載貨物分為固體、液體和氣體3種。本附加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指投保了本保險的汽車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裝載在保險車輛上的固體貨物(對盛裝液體和氣體的容器視同固體貨物對待),從保險車輛掉下,砸傷(亡)他人或砸毀他人的財產,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在裝卸過程中貨物掉落所造成的損失。
(3)車載貨物掉落造成保險車輛及貨物本身的損失。
(4)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
(三)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投保時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四)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無論保險事故損失大小。
保險知識
保險知識普及,認清“第三者”理賠不犯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又俗稱三者險,被很多車主歸為商業車險的必保險種之一,可購買的普及卻並不意味著理賠的順利。在一些車險理賠案例中,不少車主因為對“第三者”的界定範圍存在模糊認識,不僅妨礙了保險賠償的順利進行,有時甚至損害了車主的自身利益。因此,準確認識和判明哪些財產及人員屬於“第三者”尤為重要。
焦點1:乘客下車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車主陳先生駕車帶著兩位朋友劉某、趙某去外地辦事。到達目的地的後,陳先生在劉某尚未完全下車時,便將車輛啟動,使得正在下車的劉某跌下車外,造成重傷;而未關閉的車門又將另一位已下車朋友趙某帶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發生後,陳先生趕緊將傷者送往醫院,並為此先後支付了近6萬元的醫療費。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後認定,陳先生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由於陳先生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個險種,於是陳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過研究認為,由於傷者與車主同為車上人員,所出的保險事故應當屬於車上責任險的理賠範圍,而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但陳先生並未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對於保險公司的說法,陳先生無法接受,於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後認定,趙某受傷屬於三責險的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而劉某受傷並不在三責險理賠範圍內,其損失應由車主自行承擔。
專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現了兩個傷者,但卻只有一個獲得保險理賠。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對兩名傷者“第三者”身份的認定。對於趙某來說,雖然其在發生事故之前乘坐陳先生駕駛的車輛,但這並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當他在陳先生車上時,是屬於車上人員;下車之後,就應當是“第三者”了,而不屬於“本車人員”。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給予賠付。然而傷者劉某屬於“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因此屬於三責險理賠範疇之外。
提示:在機動車三責險中,原則上把肇事車輛看成“第二者”,這把被保險人、其僱傭的司機、其允許的駕駛人員,以及車上的人員財產、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等都包括在內。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賠的範圍。
焦點2:緊急避險造成傷害能否理賠?
張先生在一路口轉彎時車輛從車道左側壓過黃線超車,恰在此時,迎面駛來了一輛小轎車。眼看就要相撞,小轎車司機李某猛打方向避讓張先生駕駛的車輛,結果導致自身車輛側翻,車身嚴重受損,副駕駛位的乘客受傷。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後認定,張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經協商,張先生一次性賠付李某4萬多元。
事故處理後,張先生以第三者責任損失為由向保險公司報案。但是保險公司在事故勘察認定後,以事故中雙方車輛沒有發生碰撞,第三者損失不屬於直接損失以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為由拒絕賠付,雙方遂引起糾紛。後經法院審理,認定事故中“緊急避險”成立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三責險相關條款予以理賠。
專家解疑:
對於因緊急避險問題而引發的第三者責任損失索賠,應首先了解“緊急避險”的定義。根據《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突發性行為。
在這個案例中,李某實施緊急避險行為是由於被保險人張先生在道路急彎處占據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將發生碰撞危險時不得已而採取的突發性行為。雖然兩車並未直接碰撞,但如果李某不採取緊急避險則極可能造成車輛受損和人員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李某的行為屬緊急避險。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李某因緊急避險所造成的車傾人傷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張先生承擔責任。在這次事故中,李某應視為“第三者”。在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必須予以賠償。
提示:法律並不以車輛是否碰撞來劃分保險責任,保險契約中也未將緊急避險造成傷害列為免責範圍。此外,車主並非只要進行緊急避險,就由肇事車輛全部承擔事故責任。緊急避險的產生應具備三個條件:1、險情必須客觀存在;2、為避險不得已採取突發性行為;3、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要注意的是,在行駛中遇到險情,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照交通法規,制動停駛,切不可加速避讓,導致事故損失擴大。
Tips:第三者責任險4點事項應注意
按照各保險公司現行的車險條款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車主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車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並由保險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第三人經濟賠償。
“第三者”的範圍: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謂“所有人員”,即指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這些人不屬於第三者,但下車後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私人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都不屬於第三者。至於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均不屬於第三者責任。
保險車輛要求: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車輛種類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各種機動車輛或專業用途車輛均可投保,但無照駕駛汽車除外。保險車輛的使用包括車輛行駛和停放的過程。
碰撞責任歸屬:
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相撞,致使未保險車輛上的司機、乘客傷亡或車上裝載的貨物損壞,應屬第三者賠償責任。如果相撞雙方均屬保險責任,那么雙方的損失均按第三者責任險處理。保險車輛撞毀第三者的車輛或其它財產時,一般需經保險公司進行查勘、拍照、鑑定經濟損失價值後,才可以處理。
賠償限額:
機動車輛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一般不規定賠償限額。通常在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按照出險地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或賠償裁決,經保險公司核定後確定賠償金額。
注意事項
必須要先了解清楚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並對這兩名傷者“第三者”身份的進行認定,才能弄清楚為什麼法院判定只有一個獲得保險理賠。這就對於田某來說,當她在馬女士車上的時候,是屬於車上人員;下車之後,就應當是屬於“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給予賠付。然而傷者孫某屬於“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這就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範圍之內,所以保險公司不予以賠付。
在一些涉及與“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糾紛案例中,很多車主都是因為對“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存在模糊的理解,這樣不僅是妨礙了保險公司賠償流程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損害了車主的自身利益。因此,準確認識“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以及清楚“第三者”的界定尤為重要。
交強險
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在賠償原則、賠償範圍等方面有本質的區別:
1、商業三責險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後責任限額改為122000)內予以賠償。
2、出於有效控制風險的考慮,商業三責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其保障範圍遠遠大於商業三責險。
3、商業三責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各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將實行與其他商業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險費率表
車輛性質 | 保額 | 5萬 | 10萬 | 15萬 | 20萬 | 30萬 | 50萬 | 100萬 |
家庭 自用車 | 6座以下 | 710 | 1026 | 1169 | 1270 | 1434 | 1721 | 2242 |
6—10座 | 659 | 928 | 1048 | 1131 | 1266 | 1507 | 1963 | |
10座以上 | 659 | 928 | 1048 | 1131 | 1266 | 1507 | 1963 | |
企業 非營運客車 | 6座以下 | 758 | 1067 | 1206 | 1301 | 1456 | 1734 | 2258 |
6—10座 | 730 | 1039 | 1179 | 1275 | 1433 | 1711 | 2228 | |
10—20座 | 846 | 1207 | 1370 | 1484 | 1669 | 1995 | 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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